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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民政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制定、颁布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的,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章程,每个人都要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其中,民政相关内容包括:

  一、公民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婚姻自由 拒绝包办婚姻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自愿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前提。婚姻自由是家庭幸福的基石,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婚姻当事人依法在婚姻问题上享有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是我们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拒绝包办婚姻。

  三、禁止虐待儿童 保护儿童健康成长

  儿童是家庭的希望和国家、民族的未来。虐待儿童是家庭暴力中最严重的行为,因为受害者是没有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儿童受国家的保护,虐待儿童是违法的行为。

  宪法第49条规定,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四、赡养老人 是义务更是责任

  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的法定义务。在父母年老时,子女应妥善加以照顾,积极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籍等义务,让老年人安度晚年。

  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五、救助有需要帮助的人

  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吃饭,住房、医疗、教育等方面的困难。

  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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