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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MZ00010000

职权名称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3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行政法规】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2018年10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行政法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实施主体

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2.审查责任:成立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慈善组织为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准予许可的,说明理由。4.送达责任:成立登记,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23992881-8505、8513;83988552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430

办理/
邮寄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

1.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2.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此项可免)

办理材料

附件材料及样式下载见http://www.lnzwfw.gov.cn/bmym/?groupId=112100000010996551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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