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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编码

XKMZ00040000

职权名称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职权依据

【规章】《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号省政府令第296号,2015年9月25日施行)

第八条 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实施主体

省民政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建设经营性公墓申请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及实地考察。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10日内送达建设经营性公墓许可证。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024-23992881转1116;024-83988553(83988552);83988602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430

办理/
邮寄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

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材料附件及样式下载见http://www.lnzwfw.gov.cn/bmym/?groupId=112100000010996551

流程图

 备注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暂停至国务院新的《殡葬管理条例》出台时为止。新建殡仪馆、火葬场、公益性公墓的行政审批市县政府行使行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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