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21日国务院令225号,2012年11月9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八条 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规章】《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2015年7月27号省政府令第296号,2015年9月25日施行) 第八条 新建经营性公墓的,申请人应当向选址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县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