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制定<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第008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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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厅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英焕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老龄化形势

  按照国际通行划分标准,当一个国家和地区65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超过7%时,意味着进入老龄化社会;达到14%为深度老龄化;超过20%,则进入超老龄化社会。辽宁省于1996年先于全国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省常住人口4259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95.4万人、占总人口25.7%,比全国高出7个百分点(全国2.64亿人、占比18.7%);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741.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7.4%,比全国高出3.9个百分点(全国1.90亿人、占比13.5%),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第一。全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131万,占老年人总数的12%;失能老人164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5%;空巢老人445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40.7%。高龄、失能、空巢现象凸显,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

  二、养老服务发展情况

  (一)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省、市先后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形成了地方法规、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省人大审议修订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沈阳市施行《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73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等政策文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下发了系列配套落实文件,从资金扶持、安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多个方面给予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支持,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二)居家社区养老主体地位巩固凸显。居家和社区养老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是依托社区,把社区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的一种社会养老模式,符合老年人群体的自身需求,同时也是老人子女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我省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我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十三五”期间,全省有9个市被确定为国家试点单位,争取国家资金2.7亿元;2021年,沈阳市被确定为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地区,争取国家资金4315万元。2016年以来,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5.32亿元,全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到12271个,其中面积在750平方米以上的339个,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63.9%,总床位达到4.91万张。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年服务老人超过210万人次。35.3万老人享受到政府兜底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鞍山、抚顺、丹东、锦州市获评全国改革试点验收“优秀”等次。2020年以来,连续3年开展省居家和社区改革试点、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安排省补助资金1.125亿元支持各地建设150个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在社区老年人食堂、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等方面探索总结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如沈阳的“仁爱畅晚”长期专业照护服务模式,“万家宜康”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大连整合资源、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的“林海”模式;锦州的“惠民食堂”个性化助餐模式;辽阳的社区医养结合“幸福爸妈”模式等。

  (三)机构养老补充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机构养老是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一种类型,其首要职责是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年人的实际养老需求,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养老模式,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全省现有各类养老机构2165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545家(城市公办81家、农村公办464家),民办养老机构1620家,床位20.64万张,收住老人9.8万人。全省有72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改革。全省有347家养老机构开展了延伸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年服务老人超过13.4万人次。

  (四)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得到有效扶持。全省实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政策,沈阳、大连等8个市相继出台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为社会力量兴办和运营养老机构提供了资金支持。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奖补政策,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的毕业生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各市出台具体奖补办法,省财政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6万元,抚顺、盘锦等地补助标准提高到10万元。印发《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规范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五)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我省连年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服务能力,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和服务得到有力保障。建立起一系列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包括为90岁以上老年人、80至8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全省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享受到每人每月50元—200元不等的高龄津贴;9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到50元—1000元不等的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享受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三、养老服务立法探索与现状

  目前,国家没有就养老服务单独立法,但早在1996年已经公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老年人的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包含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各项内容。在养老服务方面,民政部于2013年公布施行了《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规范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2020年修订《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不断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日益凸显的趋势, 我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立法保障和政策创制方面成效明显。一是我省2016年公布施行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规定了老年人的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包含养老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等保障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各项内容。二是省民政厅及相关省直部门报请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制度文件,不断健全养老服务支持政策制度体系。三是省民政厅牵头实施养老机构监督管理,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后根据国家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部署而废止;省卫健委、民政厅、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和监管;省民政厅会同省发改委等16部门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辽民发〔2021〕28号),在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加强运营秩序监管、加强从业人员监管等14个方面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明晰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是今后指导各地养老机构综合监管的重要文件。四是我省持续探索和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立法方面有所突破。沈阳和辽阳市2014年获批成为全国首批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城市,2016年以来又先后被确定为全国医养结合试点地区、全国第一批和第三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形成了一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特别是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成为全省学习的样板。沈阳市基于工作实践和经验积累,2019年10月公布施行《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成为全国第二个开展居家养老服务立法的省会城市,得到民政部的肯定和经验推介。

  四、制定《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的思路

  当前,在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养老服务立法,国家民政部也正在关注和研究相关立法事宜。各市地域差异的实际状况存在,各地又普遍在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养老服务中有些事项一时难以在省级层面统一立法。但是为应对我省老龄化形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方面立法,发挥立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功能,是必要和紧迫的。我们将加快构建我省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为养老服务领域立法打好基础,特别是为制定《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做好准备,协调相关部门适时启动立法程序。如果启动立法程序,积极就代表提出的内容进行论证,并提出建议。一是推广《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立法做法,对全省其他城市起到借鉴和引领作用,为全省统一立法奠定基础。二是积极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实现对养老服务机构的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监管。在监管制度运行基础上,总结经验做法,上升为立法规定。三是开展养老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大调研,将调研结果作为调整全省养老服相关政策的依据,确保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社会发展水平,更具可行性。四是加强对困难、失独等特殊家庭老年人的巡访和关爱,依托乡镇(街道)社会工作和社会救助服务专业队伍,及时为有需要的老年人提供心理疏导服务。五是大力弘扬和宣传敬老孝老美德,强化子女赡养义务。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老年人照护的第一责任主体。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性作用,支持家庭承担养老功能。

  感谢您对养老服务立法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