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加强社区治理实现社区减负的建议》(第1327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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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朱丽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社区治理 实现社区减负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区是基层基础。社区是党委和政府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神经末梢。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人口结构调整以及人民群众多样化服务需求,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出现了不适宜情况。尤其是近年来社区承接大量协助党委政府工作事项的同时,还要应对各种会议、报表等,负担的确很重。您的建议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近年来,我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效能。

  一、我省社区治理的基本情况

  (一)切实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加强党对社区治理工作的领导,推进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切实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带领群众坚定不移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确保社区治理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以省委省政府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形成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政府主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基础、社会力量协同的社区治理体系。坚持党建带群建,统筹基层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配置,完善党建引领的社会参与制度,制定全省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畅通和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途径,大力培育扶持基层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

  (二)切实完善城乡社区自治机制。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县(市、区)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等文件,为我省加强城乡社区治理提供了政策指导和法律遵循。2016年我省制定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实施意见》,对建立协商制度、规范协商程序、丰富协商形式提出了明确要求。指导各地建立协商制度,采取会议协商、对话协商、书面协商、网络协商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去年省民政厅还组织出台了《关于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全省制定或修订务实管用的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并实现全覆盖,促进自治、法治、德治有机融合。

  (三)切实动员各种社会力量。近年来我省先后出台了《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村“两委”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依法选优配强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健全完善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成员以及专职社区工作者为主体,其他社区服务从业人员和社区志愿者为补充的社区工作者队伍。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服务,健全政府财政投入、集体经济组织支持、社会力量扶持、居民自筹等多元投入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基层治理。推动形成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推动形成社区更加富有活力,社区社会组织更加活跃,专业社工、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作用更加突出的社区治理新格局。

  (四)切实拓展社区服务内容。编制我省《“十四五”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拓宽社区为民服务渠道,补齐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短板,重点强化就业、养老、医疗、托幼、助残等服务,加强综合服务、兜底服务能力建设。健全困难群体和特殊人群关爱帮扶机制。开展“新时代新社区新生活”服务质量提升活动,推动社区服务标准化。加强服务设施建设,各级政府采取财政投入、部门帮建、企事业单位赞助、开发单位提供等方式,不断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打造社区“10至15分钟生活服务圈”,开办了“日间托老所”“小学生四点半课堂”“助残活动室”等,积极扶持发展社会化、市场化便民利民服务。开展“全岗通”社区服务试点,改进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能。开展“全科社工”服务模式试点工作,计划利用三年时间推行“全科社工”服务模式。

  (五)切实减轻基层负担。针对城乡社区挂牌存在数量较多、种类繁杂、缺少规范等问题,省民政厅研究制定了《清理规范城乡社区挂牌工作规定》和《城乡社区挂牌清单》,全省清理挂牌12万多个,城乡社区办公服务场所挂牌繁多、混乱现象得到解决。目前,各市城乡社区挂牌均保留在16个以内。我厅牵头制定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明确取消了20项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指导各地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年前,我们又牵头制发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党委政府工作事项参考清单》,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事项,应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无依据的原则上一律取消。今年下半年省人大还将根据立法计划制定《辽宁省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规定》,推动实现社区权责法定化。

  二、下步工作打算

  我省社区治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正如您所提到的,我省社区建设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民政部及我省实施意见等文件的精神,根据您的建议和我省实际,在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同时,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社区治理体制。完善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格局。实现从政府单一治理,向全社会多元合作的“一主多元”复合治理模式转变。建立健全各级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领导协调机制,推动各级党委和政府普遍建立研究决定城乡社区治理工作重大事项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居民自治实践。落实社区党组织和居(村)委会联席会议、居(村)民会议等制度,有序引导居民参与自治事务。健全居(村)委会议制度,实行居(村)务分开,民主管理,推进城乡社区民主协商,涉及社区建设发展的公共事项和社区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广泛协商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三)进一步推动为基层减负。根据我厅印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参考清单》,要求各地紧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具体清单,积极推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自治事项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切实加强居(村)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落实《省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专项工作机制2022年工作要点》要求,进一步研究制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党委政府工作事项参考清单》。

  (四)加强全省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目前我厅正在牵头起草《关于加强全省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确立社区工作者身份,形成社区工作者选聘、待遇、管理、考核、退出、保障等一系列制度,完善岗位等级序列和薪酬正常增长机制,落实社会保险待遇和教育培训管理机制。

  (五)不断提升社区信息化水平。针对疫情防控暴露出来的社区信息化管理手段落后等问题,加大数字技术应用,推进数字赋能。省民政厅开发建设省级民政服务管理平台(金民工程),重点建设社区治理子系统,建立风险人员管控台账,推动完善基层治理信息库,与社区网格化治理相结合,为社区疫情防控提供最需要最实用最高效的工作手段,为基层减压赋能解难题、求实效。

  最后,感谢您对基层社会治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