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基层社区干部带薪休假的建议》(037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荣金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基层社区干部带薪休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治理的直接实践者,是居民自治的直接组织者,是社区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我省广大社区工作者承担着社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的使命,解决了许多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难题,发挥着“小巷总理”的职责作用。尤其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社区工作者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守岗位、日夜值守,英勇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为遏制疫情扩散蔓延作出了重要贡献。得到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认可。近年来,我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全省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一、健全政策制度,保障社区工作者合法权益。我省能结合实际不断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广大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我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出台了《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辽民发〔201484),明确了社区工作者选任、待遇、管理、考核、培训、退出、保障等机制,完善了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2017年,出台了《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4号),要求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各市结合实际制定社区工作者队伍发展专项规划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把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建设素质优良的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沈阳、大连、锦州等市建立了社区工作者薪酬自然增长机制。沈阳、辽阳、本溪、阜新、铁岭等市规定社区工作者享有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 

  二、逐步提高报酬,提高社区工作者工作积极性。我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全省根据经济状况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报酬。我省先后三次提高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每人每月共提高了900元,其中省本级补助450元。《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辽民发〔201484)中明确了社区工作者要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待遇,社区工作者报酬要逐步达到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标准。省级财政每年支出1.719亿元用于社区工作者补贴。20177月我厅会同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做好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工作的通知》,推动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完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从政策上确保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达到上年度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依法享受“五险一金”等待遇,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近年来,全省大部分地区进行了新一轮的调整提高目前,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平均每人每月3917元,激发了社区工作者的工作热情和干劲,维护了社区工作者队伍的稳定。 

  三、注重搞好培训,增强社区工作者能力素质。每次社区居委会换届后,我厅及时指导各市对新任职的居委会成员进行培训。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了对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教育培训。依托东北大学建立的辽宁省社区干部学院,每年培训7千余人次。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逐步提高他们的综合素质,推进社区工作者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进程。市能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进一步提高城乡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 

  我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社区工作者待遇有一定的地区差异,社区工作者工作压力较大,有的社区工作者正常休息得不到保障等问题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切实保障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保障社区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的福利待遇,有利于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省人力资源保障厅认为,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该令第十七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依照本办法执行。”2013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出台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劳动权益保障,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以及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它假期。”社区工作者与政府签订劳动合同,且根据《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辽民发〔201484号)第二条,“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站专职从事社区管理和服务、领取政府生活补贴的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在身份管理上,应属于“和社会团体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和周休息日,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计划生育假等带薪假期的权利。今后我们将向国家建议加强顶层设计,推动出台全国层面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明确社区工作者的身份待遇,实行带薪休假等制度。指导各地利用电台、广播、报刊、网络等广泛宣传社区工作者先进事迹,尤其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中社区发挥的重要作用和涌现的典型人物和感人事迹,通过评选“最美城乡社区工作者”等活动,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社区工作者的良好氛围。我们将总结推广我省有关地区保障社区工作者带薪休假等福利待遇的经验做法,供全省学习借鉴。 

  二是不断完善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通过完善政策制度,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管理。指导各市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把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由基层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岗招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统一管理,社区组织统筹使用。试点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评价制度,健全聘用管理、日常管理、绩效考核、辞退解聘等机制,进一步规范社区工作者的管理。指导各地提高社区工作者报酬待遇,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设立岗位等级序列,按规定落实报酬待遇,形成正常增长机制。 

  三是加大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健全培训体系,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继续发挥东北大学全国城乡社区建设研究院和辽宁省社区干部学院的培育功能,做好社区服务人员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培训,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支持和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鼓励大专院校设立社区管理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我厅将积极指导各地推进社区减负增效,专项整治社区检查考核评比过多过滥问题,建立居民群众满意、驻区单位满意的服务评价制度。建立正向激励机制,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增强职业荣誉感,引导社区工作者努力担当作为。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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