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水平的建议》(022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张远霞、田晓岚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水平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9年底,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7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4.72%,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步伐,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全省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一)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省、市先后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形成了地方法规、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省人大审议修订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沈阳市施行《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辽阳市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列入立法计划。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73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等政策文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下发了系列配套落实文件,从资金扶持、安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多个方面给予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支持,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二)居家社区养老主体地位巩固凸显居家和社区养老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是依托社区,把社区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的一种社会养老模式,符合老年人群体的自身需求,同时也是老人子女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民族传统、国情、省情决定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养老服务在整个养老服务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我省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我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省里连续多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7.2%56.8%,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床位4.14万张。2016年以来,我省沈阳、大连等9个市先后被国家确定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国家资助我省2.5亿元,经过4年的试点探索,在社区老年人食堂、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等方面探索总结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如沈阳的“仁爱畅晚”长期专业照护服务模式,“万家宜康”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大连的整合资源、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的“林海”模式;锦州的“惠民食堂”个性化助餐模式;辽阳的社区医养结合“幸福爸妈”模式。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建设100个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十件民生实事之首做出安排,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正在按计划推进,力求抓出成效。 

  (三)机构养老补充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机构养老是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一种类型,其首要职责是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年人的实际养老需求,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养老模式,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到2059,床位20.19万张,在院老人10.27万人,养老机构定位清晰,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全省建有公办养老机构645家,其中城市公办机构89家、农村公办机构556家(含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优先保障特困老人、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到1414家,拥有床位在全省机构床位占比超过65%,成为机构养老服务的主要力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了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选择。与此同时,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795号),全省养老机构不断补齐短板,改进服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得到改善和提升,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机构。 

  (四)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得到有效扶持。全省实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政策,沈阳、大连等7个市相继出台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先后两批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企联动养老项目7个、资金1.4亿元,为社会力量兴办和运营养老机构提供了资金支持。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奖补政策,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的毕业生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12个市出台了具体奖补办法,省财政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6万元,抚顺、盘锦等地补助标准提高到10万元。印发《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规范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五)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不断融合发展。落实老年人医疗服务优待政策,老年人看病就医实行优先照顾,在挂号、就诊、收费、取药、住院等窗口设置了“老年人优先”的标志。有条件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老年病科或老年病门诊开设率达到100%。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全部开通老年人就医服务绿色通道。各地卫健委、民政局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基础设施状况和服务能力,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全省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签约1623对。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老年人纳入重点人群管理,在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等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截至2019年底,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83.55%、健康管理率达69.19%。省卫生健康委出台相关政策,推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质增效。委托中国医大一院、盛京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省金秋医院开展老年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专业人员培训。将老年保健、康复、护理等知识融入到全科医生培训内容中。已在省内多所三甲医院建设全科医学科、老年医学科,并借助全科医学科优势培养老年医学科医生。 

  (六)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壮大。我省不断加强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力度,统筹指导高等学校和职业院校专业设置,支持省内高校新增设了应用心理学、健康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学、智能医学工程、医学信息工程等养老服务业相关本科专业。鼓励有条件院校开设护理(老年护理)、老年服务与管理、康复治疗技术等专业,并引导院校逐步由护理专业转型为养老护理专业方向。目前,全省共有9所本科高校开设了应用心理学专业,12所本科高校开设了护理学专业,5所本科高校开设了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8所本科高校开设了康复治疗学专业。7所中职学校开设了老年人服务与管理专业,17所中职学校开设护理(老年护理)专业,在校生2万余人;9所高职院校开设护理(老年护理)专业,5所高职院校开设康复治疗技术专业,8所高职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在校生1万余人。为社会培养和储备了大量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同时,为了增强人才培养的社会适应性,省教育厅于2018年开始开展了现代学徒制试点工作,通过学校与企业签定联合培养协议,开展共同招生、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培养模式,提高了学生的实践能力。2019年,我省9所本科、高职院校参加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联合开展的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列入培训计划5870人。 

  (七)为老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不断推进。辽文明委出台了《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意见》(辽文明委〔20146号)和《辽宁省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任务分解方案》(辽文明委〔201411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全省各相关单位按照实施意见和分解方案分工,认真研究、筹划、推进包括居家养老的各项志愿服务工作,切实把志愿服务制度化落到实处。20182月,省委宣传部、省精神文明办牵头起草并推动省人大常委会出台了《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志愿服务的时间记录、评选表彰、激励回馈等纳入法律保障。全省大力倡导将老年志愿服务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物业管理组织相结合,贴近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以社区为主体,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协同配合的居家养老志愿服务模式已经在全省蓬勃开展。在无物业服务企业的小区,倡导社区党组织充分发挥组织动员作用,成立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服务老年人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时间银行”,抚顺市、铁岭市一些乡镇在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推行了“雷锋银行”“雷锋超市”做法,取得了良好成效。 

  虽然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有了长足发展,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的,养老服务工作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推动加快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高度重视,切实转变发展思路。养老问题是当前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大问题,事关全省超过千万老年人口的晚年幸福。养老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做好新时代养老服务工作,需要在以往基础上有新的突破和创新。在保障对象上,要从单纯保障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向为全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转变;在发展布局上,要从偏重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向促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共同发展转变;在服务提供上,要从政府直接办服务,向政府重点购买服务转变;在工作推动上,要从单纯培育发展,向建管并重转变。 

  第二,科学谋划,优化养老服务供给。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根据省情探索养老路径。一是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细化实化举措,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养老服务在扩大投资供给、释放消费潜力等方面有所突破。二是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创新运作机制,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落实各项补贴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推进养老服务市场化、社会化。三是深入开展试点、示范或创建活动,不断丰富符合老人实际需求、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互助养老、养老+业态、互联网+养老等养老服务模式,满足老年人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多措并举,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本着立足长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的原则,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潜能,营造有序市场环境,推进我省养老服务提质增效。一是鼓励支持企业研发生产康复辅助器具、智能养老设备以及适合老年人的产品用品,逐步实现产业化。对涉及老年人健康医疗药品、康复医疗器械产品研制等符合我省规定条件的项目,给予科技立项支持。二是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地产等行业领域融合发展。三是落实框架协议,积极发展与广东省紧密合作的旅居养老。四是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促进人工智能、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新一代技术和产品在养老服务领域的深度融合与应用,打造多层次智慧养老服务体系。 

  第四,培育人才,提升服务专业化水平。一是进一步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增设相关本科专业,支持各院校结合行业、企业所需,不断调整课程体系,制定课程标准,设置《老年护理》、《老年人的心理护理》等课程,更加注重专业性与全面性相结合,实习与就业相结合,使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不断补充到养老、护理等岗位,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二是鼓励技工院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家政服务、护理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指导技工院校加强学科建设,培养更多养老护理专业人才和实用人才。三是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质量和层次,将养老服务培训纳入《辽宁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四是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持续扩大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主体范围,逐步拓展到企业、技工院校、行业协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畅通养老护理员职业发展通道。五是落实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毕业生入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励补助,吸引专业人才从事一线养老服务工作,稳定养老服务队伍。 

  第五,建管并重,健全服务综合监管制度。遵行《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完善评估监督体系,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监管齐抓共管的机制。一是建立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推进相关国家标准的实施,对养老服务相关地方标准优先立项发布,不断完善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提高社会养老服务水平。二是推动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标准规范为支撑、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和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三是继续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有序指导各地落实《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37276--2018),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照民政部统一部署,启动推行全国统一的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制度,实行全流程公开,为养老服务市场公平竞争和老年人知情选择提供参考。 

  第六,激励引导,发展各类为老志愿服务。贯彻施行《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继续推进全省志愿服务制度化建设,发展包括居家养老在内的各项志愿服务。倡导将老年志愿服务组织与居民自治组织、物业管理组织相结合,贴近老年人实际需求开展“居家养老”志愿服务。鼓励各地探索建立“时间银行”等有效做法。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社会化养老”运行机制,充分调动开发社会各方面的资源,切实推进全省养老服务发展。 

  感谢你们对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