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将一、二级听力、语言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议》(117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4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省民政厅

贺玉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一、二级听力、语言残疾人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完善社会救助体系,解决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保障政策发展不平衡、相关政策不衔接、工作机制不健全、资金渠道不通畅、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6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顶层设计,加快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体系建设。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精神,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2017年我省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47号),结合我省实际,就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原则、救助供养对象的范围及办理程序、救助供养内容、救助供养标准、救助供养形式、救助供养机构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同时,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就落实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工作进一步进行了细化。 

  二、科学认定救助供养对象身份。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无劳动能力是指:(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各地根据此认定办法,对原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及新申请的人员进行重新认定。您所提到的一、二级听力、语言残疾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已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 

  三、大力推进农村养老机构建设。经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逐渐整合乡镇敬老院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初步建立起了以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主体,以乡镇敬老院为补充,以供养农村特困老人为重点的农村养老服务新格局。我省现有农村敬老院505所,其中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56所、乡镇敬老院249所,拥有床位6.5万张。2010年以来,省每年安排补助资金3000万元,用于全省100个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建设补助,共累计安排补助资金3亿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改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 

  四、提高特困供养机构保障水平,合理落实护理人员薪酬待遇。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机构保障水平,解决当前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员薪酬待遇较低的问题,2020年,省民政厅会同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请省政府同意联合向各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机构服务保障水平的通知》(辽民发〔2020〕39号),在护理员队伍配备、护理员薪酬待遇等8个方面提出要求,对于提高特困供养机构保障水平、稳定养老护理员队伍,起到了积极作用。 

  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不断满足包括高龄、失能、半失能、残疾、空巢老人在内农村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 

  关于您提出的将一、二级听力、语言残疾的人员纳入特困救助供养范围的建议,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展开调研,摸清底数,会同省财政厅研究解决办法。 

  感谢您对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