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加强我省农村丧葬祭祀管理的建议》(128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李树彬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农村丧葬祭祀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民政厅积极推动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殡葬改革,加大政策创制,开展公益惠民殡葬建设,推进节地生态安葬,引领城乡居民树立进公墓集中安葬或不保留骨灰的新理念,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积极开展公益惠民安葬设施建设。为切实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满足群众的安葬需求,进一步推进生态节地葬法和惠民殡葬建设,有效解决散埋乱葬问题,20133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等政策文件,在全省启动实施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并制定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三年规划,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民政部门按照非盈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内,要按照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设立高中低不同的收费区和免费区,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8类人员亡故后实行免费安葬。经过各部门共同努力,截至目前,全省已经建设完成400多个城乡公益性公墓,对于保障全省城乡居民逝有所安,切实减轻农民丧葬负担,加快推进骨灰生态节地葬法,促进骨灰处理多样化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大力推进免费海葬等生态节地葬法。为进一步推进文明节俭的丧葬方式,深化殡葬改革,节约土地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积极倡导不保留骨灰的生态节地葬法,促进社会文明进步,20123月我厅与省财政厅联合发了《关于实施骨灰海葬补贴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129号),在全省全面实施骨灰海葬免费政策,我省成为全国首个实行骨灰海葬免费政策的省份。20169,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11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着力推行骨灰海葬、江葬、河葬、撒散等不保留骨灰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将骨灰在殡仪馆(骨灰楼、骨灰廊、骨灰堂、骨灰塔、骨灰墙)等骨灰存放设施内寄存不入土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对已经存在的散葬坟墓采取迁移到公墓集中安葬腾出土地资源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使用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将骨灰植于公墓内树下、花(坛)下、草坪下,不设硬质墓穴、不立碑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骨灰在公墓内采用集体合葬方式、合葬墓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规定的单人骨灰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着力推行公墓单人骨灰墓位或双人骨灰墓位占地面积小于国家规定标准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等等。通过积极推行安葬方式改革,使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逐步为广大群众接受认可,深入人心,成为安葬时尚和主流。从2017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实施节地生态安葬政策,并实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提高海葬补贴标准。从201711日起,提高海葬补贴资金标准:内地八个市每具海葬骨灰补贴标准由1200元提高到1600元,沿海六个市每具海葬骨灰补贴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200元。各市可在全省标准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进一步提高海葬地方补贴标准。骨灰江葬、河葬、撒散等葬法可参照海葬政策执行。实施骨灰长期寄存免费政策。从2017年开始,凡是将骨灰在殡仪馆寄存20年(含20年)以上的,实行免费寄存。实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奖励政策。从2017年开始,凡在公墓(包括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内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的,每具骨灰奖补1500元,其中,丧属1000元,公墓运营单位500元。加快建立集中集约安葬奖补政策。要求各地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逐步建立集中集约安葬奖补制度。对农村地区新增死亡人员选择将骨灰葬入公墓或者将现存散葬坟墓迁入到公墓集中安葬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或免费迁葬。各地结合本地区安葬情况,加快研究制定其他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政策,不断拓展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鼓励城乡居民积极选择节地生态安葬。 

  三、加大殡葬改革的宣传力度 

  为更好地发挥各类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清明节有利时机,我们积极加大殡葬改革,推进惠民公益、节地生态安葬政策的宣传力度。人民日报和新华社刊发了我省的殡葬改革工作实施情况,辽宁日报、辽沈晚报、辽宁电台、辽宁电视台、辽宁老年报等新闻媒体多次报道我省的推进惠民公益殡葬节地生态安葬政策情况。全省各地积极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通过政策激励和全省各地新闻媒体的大力宣传,2012年骨灰海葬免费政策实施以来,到2017年底,全省6年累计完成骨灰海葬26939份,平均每年近4500份。2017年,全省在公墓内共实现骨灰树葬、草(坪)葬、花(坛)葬、格位葬3204份。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明显,为深化殡葬改革,节约集约日趋珍贵的土地资源,推动辽宁生态文明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正如您建议所述,一些耕地中存在着许多坟墓的问题在我省部分地区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积极指导各地认真贯彻《关于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辽政发〔20137号)、《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654号)等文件精神,继续实施公益性公墓建设,积极推进不保留骨灰和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的殡葬改革,加大宣传力度,落实对农村地区新增死亡人员选择将骨灰葬入公墓或者将现存散葬坟墓迁入到公墓集中安葬的,可给予一定的资金奖补或免费迁葬政策,逐步引导农村居民选择集中集约安葬,减少祭祀烧纸引发火灾,节约土地资源,让殡葬改革的成果惠及农村居民。 

  感谢您对殡葬工作的支持,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18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