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增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活力的建议》(121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杨晓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加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项目激发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的活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基本情况
2014年,《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2015年,省财政厅制发了《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2017年,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辽财综〔2017〕405号),以上文件均明确了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服务的具体措施,为促进社会组织提升服务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及改善公共服务供给提供政策支持。还明确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鼓励购买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同时明确,在社会治理领域,可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等服务项目。还就各地如何从实际出发,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等提出了要求。
二、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建设
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多年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等政策,指导城乡社区不断完善服务设施,拓宽服务内容,支持社会组织在加强社区治理、服务社区居民中发挥作用。省财政厅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中“各地区要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的城乡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将城乡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不断增加专项资金投入,积极支持城乡社区建设,对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改善社区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等工作给予重点支持。
三、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018年5月,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8〕47号),明确要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提供社区服务,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社区公共服务项目;扩大居民参与,发挥社区社会组织扎根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广泛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培育社区文化,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完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区和谐,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源头治理方面的积极作用,协助提升社区矛盾预防化解能力。要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对于开展为民服务、养老照护、公益慈善、文体娱乐等活动的社区社会组织,采取降低准入门槛方式给予支持。同时,还明确了发展重点,即加快发展生活服务类、公益慈善类和居民互助类社区社会组织。在加强保障上要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基层政府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
下一步,我厅将从以下两个方面持续推进,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力度。
一是完善和优化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环境,提升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推进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具体措施,并将购买社区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范围。
二是继续指导各地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等政策。同时,指导城乡社区充分发挥好协商议事作用,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对难点热点、民生服务、环境建设等方面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支持区开展社会组织服务。
辽宁省民政厅
2018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