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关于大力实施社区人才培养战略的建议》(152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高淑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大力实施社区人才培养战略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4)、《辽宁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0年)》(辽民发〔201760)、《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779号)和《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纳入人才发展规划,持续组织开展了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启动实施了社区社会工作者专业技能水平提升工程,原则上明晰了社区工作者报酬标准,支持其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等,进一步加强了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促进了社区人才发展,提升了社区公共服务水平。 

  经过共同努力,我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特别是社区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正如您建议所述,在社区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方面确需提高。今后,我厅将根据您所提出的建议,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做好以下三个方面工作: 

  一是大力推进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目前,我省有社会工作行业组织17个,且绝大多数分布在大连地区。今年3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辽委办发〔201825号),就实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提出“培育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实施市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全覆盖”的目标。要继续加大推进力度,加快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限,到2020年,确保全省各地都要依法建立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并充分发挥好该组织在组织社会工作者培训交流、督导提升、桥梁纽带方面的作用,积极促进社区社会工作者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提升。 

  二是持续加大城乡社区建设资金投入。省财政厅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意见》(辽委办发〔201026号)中“各地区要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积极支持的城乡社区建设投入机制,将城乡社区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的要求,不断增加专项资金投入,积极支持城乡社区建设,对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改善社区基础设施和办公条件等工作给予重点支持。一是从2007年起,省财政建立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开展城乡社区服务中心建设,资金规模逐年增加,2017年省财政拨付资金8000万元,对全省城乡社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2018年,省财政将继续对全省城乡社区建设资金投入,筹集资金8000万元,用于全省城乡社区建设。二是连续两年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提供资金保障。20102011年和2013年分三次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的通知》(辽民发〔20102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辽民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的通知》(辽民发〔201330号),对全省(不含大连)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总计提高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所需资金省财政分别按每人每月450元标准对各市给予补助。今后,财政部门将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督促各地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精神,认真履行财政部门职责,为使社区成为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的新领域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三是积极推进社区干部选拔使用工作。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是社会建设的着力点、党在基层执政的支撑点,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社区干部选拔使用工作,对于加强和完善治理、促进和谐社区建设具有重意义。要深入落实《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4号)有关要求,指导各地将社区工作者队伍纳入人才发展规划,把城乡社区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成员以及其他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队伍统筹管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要加强城乡社区党组织带头人队伍建设,选优配强社区党组织书记,推动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书记或班子成员通过依法选举担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人或成员。各地在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过程中,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符合条件的优秀的社区党支部(总支)书记和社区居委会主任。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具体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感谢您对我省社区人才培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18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