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海抛洒人体骨灰的建议》(042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林英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禁止向江、河、湖、海抛洒人体骨灰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骨灰海葬的重要意义 

  骨灰海葬是将骨灰撒入大海的一种文明节地生态的葬式葬法。骨灰撒海冲破了传统的“入土为安”观念,使人从自然中来,又回到自然中去,它是继骨灰墓葬以后的又一次重大改革,是人类思想的一大飞跃,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大标志,是实现从保留骨灰到不保留骨灰的殡葬改革第二次革命。骨灰海葬有利于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有利于移风易俗,破除丧葬陋俗;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党和国家领导人刘少奇、周恩来、邓小平等同志在这方面起了很好的带头作用,为人民树立了榜样。 

  二、我省骨灰海葬的特点 

  我省骨灰海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诠释公益属性。海葬是目前我国最具节地生态意义的骨灰处理方式,我省及各市均出台了补助政策,投入财政资金,对选择海葬的居民全部予以免费并给予奖励,鼓励和调动城乡居民参加海葬的积极性。二是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遗体火化是在1000摄氏度到1200摄氏度高温态度下进行焚烧,任何有害病菌无法存活,火化产生的骨灰,属于无机物碳酸钙,不属于有毒有害物质。我省年均骨灰撒海6000份左右,每份骨灰约重500克,每年撒入海洋的骨灰只有3吨上下,相对于流入海洋的泥沙量、海洋生物死亡自然产生的物质以及国家允许倾倒的废弃物而言数量极少,同时考虑海洋自身的稀释能力,海葬骨灰对海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三是海葬活动文明环保。我省海葬活动始终贯穿安全环保、庄重肃穆、文明节俭的原则,秉持“入海为尊”的海葬新理念,突出缅怀故人的精神祭奠,体现慎终追远高品位的海葬文化,不烧纸、不烧迷信用品、不燃放鞭炮,全程以念诵祭文、敬献鲜花花瓣为主要内容,骨灰装在可溶海泥或秸秆制作的降解罐内,在生态环境部批准的指定废弃物倾倒海域撒向大海。 

  三、我省骨灰海葬的政策依据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明确,“要坚持遗体火化和骨灰生态安置并重,积极推动将树葬、深埋、海撒等节地生态的骨灰安葬方式纳入惠民政策覆盖范围,给予奖励或补助。”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全面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429号)要求,“带头推进以节地生态安葬方式为方向的葬法改革,进一步加大骨灰海葬力度,可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海葬补贴标准,鼓励更多的城乡居民选择海葬。”民政部等九部委下发《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明确,要“以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价值导向,鼓励和引导人们采用树葬、海葬、深埋、格位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骨灰或遗体,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强调要“坚持保障群众基本要求,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把以人为本、生态文明的理念贯彻于殡葬改革全过程,加大节地生态安葬公共服务供给,提供优质人文安葬服务,加强政策激励引导,使满足安葬需求与保护资源环境协调推进,促进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新格局”。民政部等16部委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明确,“到2020年,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四、我省骨灰海葬的组织实施方式及基本情况 

  我省高度重视骨灰海葬工作,将其作为构建惠民公益殡葬、绿色生态殡葬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每年于3月份至10月份举办海葬活动,在电视台、电台、报纸、门户网站等媒体平台滚动宣传海葬活动,发布海葬活动通知,公布报名电话,全年接受群众的海葬报名。海葬活动期间,各市民政局主管海葬部门提前协调海葬公司,安排骨灰撒海船只,并组织海葬逝者家属提前一天到达,海葬当天海葬船只驶入指定海域,逝者家属将装有逝者骨灰的可溶降解罐连同花瓣一起撒向大海。2012-2019年,全省累计完成骨灰海葬41447份,共节约土地资源约25万平方米,相当于每年少建一个50亩的公益性墓地,骨灰海葬数量接近全省年死亡人口的1.95%,为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深化殡葬改革,推动辽宁生态文明和美丽辽宁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在社会上引起良好反响,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十分明显。目前,经生态环境部审查批准,我省在黄海、渤海有五处指定骨灰撒海海域,现未开展骨灰江、河、湖葬。 

  五、压实做好“河长制”“湾长制”相关工作 

  一是强化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借助“一报一台一网”和生态环境“两微一端”媒体平台,大力宣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向海洋倾倒废弃物需要经生态环境部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倾倒”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六五”世界环境日等宣传活动,深入推进生态环保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提高公众环境法律意识。二是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通知》、《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河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作要求,全面做好我省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加强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等工作,实现“五清三达标”的河湖治理和管理保护目标。三是制定辽东湾“湾长制”工作方案,构建辽东湾“湾长制”体制架构,形成以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湾长,各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工作机制;实行湾长公开制,逐步建立健全考核性监测、考核督查、社会监督等制度,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 

  下一步,我省将继续全面加强水资源保护、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河湖海洋执法监管;推动殡葬改革,推动节地生态安葬,做好殡葬新观念的引导和建设工作,为人民生活提供更多更好优美的江河湖海生态环境,为建设美丽辽宁提供环境资源保障。 

  感谢您对水资源环境保护及殡葬改革工作的支持,希望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