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加大培育辽宁商协会发展的建议》(029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张百良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大培育辽宁商协会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取消业务主管单位问题近几年,特别是《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办〔201646号)下发后,我省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4类社会组织落实了直接登记要求。商会一般以异地商会为主,行业协会通常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101日实施)查找确定。《意见》同时也规定“对直接登记范围以外的其他社会组织,继续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对此,凡属行业分类以外的,均应有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才能依法依规进行审批。《意见》还规定“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评估论证并没有一票否决”之说。据统计,20162017年间,我省批准成立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属于直接登记的占登记总数的50%以上 

  二、关于简化审批程序问题按照2016年第666号国务院令修订施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我省已经取消了社会团体筹备成立审批环节,民政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除向社会公开外,全部进入省政务服务中心办理。所需要件对比国家民政部门只少不多。窗口服务人员严格按照公开承诺的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等办理各项业务 

  三、关于取缔“僵尸社团”问题2017年,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我厅开展了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参加年检的全省性社会组织“僵尸”现象进行了清理。近期,按照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要求,在全省进一开展了社会组织清理规范工作,特别对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乱收费、破坏营商环境等不良行为进行严整治,8月底前,将向社会公布撤销、注销名单。 

  四、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人才队伍建设问题。针对社会组织发展快、政策多、工作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我厅指导省社会组织发展促进会依托承接的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每年集中举办12期全省性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培训班,根据全省性社会组织需要,不定期在省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组织成立登记、换届选举、变更备案等业务培训,有效提高社会组织从业人员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感谢张委员对社会组织工作的深刻认识和理解支持。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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