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关于尽快开展对辽宁省养老现状调查研究的建议》(042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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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鲜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开展对辽宁省养老现状调查研究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习近平总书记曾指出,调查研究是我们党的传家宝,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功,并要求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推动全党崇尚实干、力戒空谈、精准发力,让惠及百姓的各项工作实起来。围绕养老服务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对于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快速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养老服务业,也充分认识到养老服务工作涉及的行业、部门较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在分别按照职能分工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综合和分析各方面的数据、情况及问题,最终为政策创制奠定坚实的民意基础。国发〔2013〕35号文件下发之后,省政府随即召开了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成立了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41个部门组成的辽宁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49项重点任务分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积极围绕各自职能开展调研并将成果转化成具体政策措施。省民政厅及省老龄办从协调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角度开展调查研究,并综合和分析各有关部门的数据、情况及问题,报请省政府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不断加快发展。
一、民政部门的相关调研及成效。近年来,省民政厅作为省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下设部门,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申请专项财政资金,先后委托东北大学、沈阳师范大学、省福利协会、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等高校或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了养老服务相关领域的调查研究,形成了《辽宁省养老机构医养结合研究》《辽宁省城市老年人养老需求调查研究报告》、《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与政策衔接调查研究报告——以辽宁省为例》、《关于构建我省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基本框架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辽宁省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施情况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为省政府及省直部门拟定出台政策提供了依据和建议,有的成果在全国民政工作论坛获奖,供其他省份学习借鉴。
2017年,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亲自部署,全国启动开展了为期四年的养老院服务质量专项行动。我省民政厅牵头,联合公安、卫生计生、质监、食药监、老龄办等部门开展了全省养老机构大检查、大整治,建立起涵盖全省每家养老机构146项指标的基础数据信息库,对所有养老机构进行了2轮服务质量情况摸底,摸清了影响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问题,组织开展了集中整治,报请省政府出台了《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7〕95号),递进式设定了4年的主要任务,实现养老院服务质量年年有提升。
二、老龄办的相关调研及成效。为使社会各界了解全省老年人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应对老龄化提供决策依据,在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和各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积极配合下,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每年组织汇总和编制《辽宁省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向社会公布。《辽宁省老年人口信息和老龄事业发展状况报告》一般分为辽宁省老年人口信息和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状况两个部分,详细列举和分析各市、各领域的老龄工作状况和进展。今年,省老龄办将开展2018年辽宁省养老产业发展状况调研工作。
三、卫生计生部门的相关调研及成效。省卫生计生委自2014年以来,每年牵头编制和发布《辽宁省卫生计生与人群健康状况报告》,分别从人口基本情况、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行为及生活方式、传染病发病情况等13个章节描述我省居民健康水平和健康环境,数据部门涉及卫生计生委、公安厅、民政厅等10厅局的38各部门。目前,省卫生计生委正在组织编制2017年《辽宁省卫生计生与人群健康状况报告》。
另外,为了定期分析和评估医养结合工作的实施效果,健全和完善医养结合政策措施、优化和改善服务模式、规范和评价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效率等提供数据依据与支撑,省卫生计生委在2017年对各地的医养结合工作机制建立情况、医养结合服务情况、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等4大方面300余项内容进行了监测。2018年省卫生计生委将医养结合工作的调查研究纳入到当年的工作计划中。
三、发展改革部门的相关工作及成效。为推动全省养老事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在广泛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
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工作和成效。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我省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基本形成了以市、县(区、市)、街道、社区为主体的四级管理体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做出积极努力。截至2017年末,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581.3万人,社区管理率到达88%,集中档案管理404.6万人。同时,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各相关职责部门齐心协力,在重阳节期间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各类欢庆活动,得到退休人员及全社会的一致好评,在全社会营造出了良好的尊老敬老爱老氛围。二是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的特点和需求,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了老年护理服务,进一步协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健康检查。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相关工作及成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居家养老体系建设,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贯彻以人为本的城市建设管理理念,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印发了《关于全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在不改变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形式、不破坏原建筑基础并满足城乡规划、建筑抗震、消防安全的情况下,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依法合规、保证安全”的原则可以加装电梯。同时,为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及时处理物业方面的投诉与报修等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了易安居物业服务平台,平台可以在线接收、处理群众反映的物业投诉、报修以及其他物业方面的诉求。平台计划今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在开通平台小区内居住的老人,只需用手机下载APP软件即可通过平台报修、投诉有关物业方面的问题,并能够及时得到回复。
今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已确定开展物业服务质量提升年行动,通过提升年行动,树立一批物业服务的标杆项目,不断提升行业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切实畅通投诉渠道,有针对性解决一批社会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服务质量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提升群众对物业工作的满意度。
六、工信部门的相关工作及成效。为贯彻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和应用推广,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2017〕75号),按照文件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申报“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单位”,并按照要求完成了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于9月底前向工信部电子司推荐。经过工信部联合评审和现场核查,省内共有2个基地、8个街道以及2家企业被评为国家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单位。
为贯彻落实《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工信部联电子〔2017〕25号),促进优秀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和服务推广应用,为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采购选型提供参考依据,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下发了组织申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17]633号),按照要求,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联合省民政厅、卫生计生委于2018年2月在全省范围内组织相关单位完成了《目录》的申报,共向国家推荐11家企业,涉及产品24项,11项服务。
七、统计部门的相关统计成果。按照统计制度,省统计局对人口基本情况开展调查,逢0年份开展人口普查,逢5年份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其他年份开展1‰人口抽样调查。
(一)近五年我省人口的基本情况
2017年,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年末常住人口4368.9万人。全年出生人口28.4万人,出生率6.49‰;死亡人口30.3万人,死亡率6.93‰;人口自然增长率-0.44‰年末0~15岁(含不满16周岁)人口484.3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11.09%;16~59岁(含不满60周岁)人口2886.2万人,占66.06%;60周岁及以上人口998.4万人,占22.85%,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626.8万人,占14.35%。
2016年,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年末常住人口4377.8万人。全年出生人口28.9万人,出生率6.60‰;死亡人口29.7万人,死亡率6.78‰;人口自然增长率-0.18‰。年末全省0~15岁(含不满16周岁)人口489.2万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为11.18%;16~59岁(含不满60周岁)人口2941.0万人,占67.18%;60周岁及以上人口947.6万人,占21.64%,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591.3万人,占13.51%。
2015年,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年末全省常住人口4382.4万人。全年出生人口27.1万人,出生率6.17‰;死亡人口28.9万人,死亡率6.59‰;人口自然增长率-0.42‰。年末全省常住人口4382.4万人。全省0~15岁(含不满16周岁)人口490.6万人,占11.20%;16~59岁(含不满60周岁)人口2989.4万人,占68.21%;60周岁及以上人口902.4万人,占20.59%,其中,65周岁及以上人口561.9万人,占12.82%。
2014年,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年末全省常住人口4391.4万人。全年出生人口28.5万人,出生率6.49‰;死亡人口27.4万人,死亡率6.23‰;人口自然增长率0.26‰。全省0~14岁人口462.6万人,占10.54%;15~59岁人口3077.7万人,占70.08%;60岁及以上人口851.1万人,占19.38%。
2013年,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年末全省常住人口4390万人。全年出生人口26.7万人,出生率6.09‰;死亡人口26.9万人,死亡率6.12‰;人口自然增长率-0.03‰。全省0~14岁人口466.1万人,占10.6%,15~59岁人口3124.6万人,占71.2%,60岁及以上人口799.3万人,占18.2%。
(二)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情况
2000年,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重11.63%,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重7.88%,我省已进入老龄社会。2010年,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重15.43%,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所占比重10.31%,我省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剧。
1.我省人口老龄化现状及其变化情况。
(1)老年人口规模大,发展速度快。2010年,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675.0万人,占总人口15.43%,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为450.9万人,占10.31%。同200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增加188.5万人,比重提高3.8个百分点;65岁及以上人口增加121.2万人,比重提高2.43个百分点。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分别比1990年、1982年、1964年、1953年增加320.2万人、410.7万人、524.2万人、559.5万人。2010年老年人口数量是1953年的5.3倍,1982年以来年均递增14.7万人。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2010年比1982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老年人口总量2010年是1982年的2.55倍,60岁以上老年人口的年平均增长速度为3.33%,大大高于总人口年平均0.45%的增长速度。
(2)老年人口比重高,人口老龄化速度加快。2010年,我省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15.43%,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11个百分点,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由2000年的全国第7位跃居2010年全国第4位。同2000年相比,60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提高3.8个百分点。
(3)高龄老年人口数量大,人口高龄化趋势明显。2010年,我省80岁以上老年人口80.1万人,分别比2000年、1990年和1982年增加38.4万人、49.4万人和59.8万人,8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为11.86%,比2000年提高3.3个百分点。同2000年相比,80岁以上老年人口增长92.09%,而80岁以下老年人口同比只增长了33.74%。老年人口中80岁及以上高龄老人的数量成倍增加,且成倍增加的时间缩短。1982年是1953年的4倍,2000年是1982年的2倍,2010年是2000年的2倍。
在80岁以上老年人口增加的同时,百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也大大增加,2010年,百岁以上老年人口1182人,分别比2000年、1990年、1982增加719人、1034人、1131人。
历次人口普查我省老年人口数量和比重
单位:万人、%
年份 |
60岁及以上 |
60-79岁 |
80岁及以上 |
|||
数量 |
占总人 口比重 |
数量 |
占老年人 口的比重 |
数量 |
占老年人 口的比重 |
|
1953 |
127.7 |
6.26 |
122.3 |
95.77 |
5.4 |
4.23 |
1964 |
150.8 |
5.60 |
144.1 |
95.58 |
6.7 |
4.42 |
1982 |
264.3 |
7.40 |
244.0 |
92.33 |
20.3 |
7.67 |
1990 |
354.8 |
8.99 |
324.1 |
91.35 |
30.7 |
8.65 |
2000 |
486.6 |
11.63 |
444.9 |
91.43 |
41.7 |
8.57 |
2010 |
675.1 |
15.43 |
595.0 |
88.14 |
80.1 |
11.86 |
(4)老年人口扶养比提高。2010年,我省总抚养比(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所抚养的少年儿童人口和老年人口的数量)为36.71%,其中:少儿抚养比(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所抚养的0~14岁少年儿童人口数量)为15.62%,老年抚养比(每100名劳动年龄人口所抚养的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为21.10%。同2000年相比,总人口的扶养比下降4.76个百分点,少儿扶养比下降9.39个百分点,老年人口扶养比提高4.64个百分点。
我省历次人口普查人口抚养比
单位:%
年份 |
总抚养比 |
少儿抚养比 |
老年抚养比 |
1953 |
81.81 |
70.42 |
11.39 |
1964 |
103.16 |
91.80 |
11.37 |
1982 |
56.52 |
44.94 |
11.58 |
1990 |
47.52 |
34.25 |
13.26 |
2000 |
41.46 |
25.01 |
16.46 |
2010 |
36.71 |
15.62 |
21.10 |
(5)老少比成倍增加。老少比指老年人口与少年儿童人口的比值,能反映人口老化的程度。2010年,我省老少比135.10%,是2000年的2倍。
我省历次人口普查两种口径老少比
单位:%
年份 |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与0-14岁少儿人口的老少比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与0-14岁少儿人口的老少比 |
1953 |
16.17 |
9.88 |
1964 |
12.38 |
7.26 |
1982 |
25.77 |
16.74 |
1990 |
38.72 |
24.47 |
2000 |
65.82 |
44.60 |
2010 |
135.10 |
90.24 |
2.我省老年人口的健康状况和生活状况
(1)老年人口的身体健康状况总体良好。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身体健康和基本健康的563.8万人,占83.51%;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92.8万人,占13.74%;生活不能自理的18.5万人,仅占2.74%。同2005年相比,身体健康和基本健康的老年人口比例提高了8.61个百分点。随着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们自我保健意识的增强,老年人口的身体健康状况越来越好。
a.男性健康状况好于女性。2010年,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身体健康占43.28%,其中,男性占48.13%, 女性占38.70%,男性身体健康者比女性高近10个百分点;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的男性占12.16%,女性占15.23%,女性比男性高3.07个百分点;生活不能自理男性占2.56%, 女性占2.92%,女性比男性高0.36个百分点。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中,男性身体健康状况总体好于女性。
b.低龄老年人口健康状况好于高龄老人。从分年龄健康状况看,60—64岁健康老人比例最高,占62.26%,95—99岁健康老年比例最低,占7.03%,百岁以上健康老人比例高于90—99岁3.65个百分点,60—79岁健康老人占47.00%,比80岁以上健康老人高31.73个百分点;身体基本健康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口比例高于80岁以下低龄老年人口;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8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32.38%,60—79岁老年人口占11.26%;生活不能自理8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9.27%,60—79岁老年人口仅占1.88%。
分年龄、健康状况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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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 |
年龄 |
健康 |
基本健康 |
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 |
生活不能自理 |
总计 |
43.28 |
40.24 |
13.74 |
2.74 |
60-64 |
62.26 |
31.26 |
5.57 |
0.91 |
65-69 |
48.54 |
40.36 |
9.64 |
1.47 |
70-74 |
33.50 |
48.07 |
15.95 |
2.48 |
75-79 |
25.28 |
48.93 |
21.65 |
4.14 |
80-84 |
16.98 |
45.51 |
30.46 |
7.06 |
85-89 |
12.97 |
40.28 |
35.75 |
11.00 |
90-94 |
9.01 |
32.54 |
37.73 |
20.72 |
95-99 |
7.03 |
29.79 |
36.62 |
26.56 |
100岁及以上 |
10.68 |
30.10 |
21.36 |
37.86 |
60—79岁 |
47.00 |
39.86 |
11.26 |
1.88 |
80岁及以上 |
15.27 |
43.08 |
32.38 |
9.27 |
c.城镇老年人口的健康状况好于农村。身体健康老年人口城镇占44.33%,乡村占41.71%,城镇比乡村高2.62个百分点;身体基本健康老年人口城镇占42.62%,乡村占36.67%,城镇比乡村高5.95个百分点;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乡村占18.37%,城镇占10.64%,乡村比城镇高7.73个百分点;生活不能自理乡村占3.25%,城镇占2.41%,乡村比城镇高0.84个百分点。城镇老年人口的身体健康状况好于乡村。
分城乡的老年人口健康状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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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地区 |
健康 |
基本健康 |
不健康,但生活能自理 |
生活不能自理 |
城镇 |
44.33 |
42.62 |
10.64 |
2.41 |
乡村 |
41.71 |
36.67 |
18.37 |
3.25 |
城乡差 |
2.62 |
5.95 |
-7.73 |
-0.84 |
(2)老年人口的就业状况。2010年,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中,就业人口136.92万人,其中:城镇23.99万人,农村112.92万人;老年人口的就业比率为22.88%,其中:非农业人口老年人口就业比率为3.39%,农业人口中老年人口就业比率为46.65%。从老年就业人口的行业构成看,主要以从事农、林、牧、渔业为主,共121.28万人,占88.59%;其他行业就业人数超过万人的行业有制造业3.77万人,占2.76%;批发和零售业3.30万人,占2.41%;建筑业1.91万人,占1.40%;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10万人,占0.81%;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1.01万人,占0.73%。从老年就业人口的职业构成看,从事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最多,121.32万人,占88.61%,其他职业按从业人数的多少依次为商业服务业人员5.61万人,占4.10%,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5.27万人,占3.85%,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2.16万人,占1.58%,专业技术人员1.69万人,占1.24%,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共0.80万人,仅占0.58%。
(3)“空巢”老人家庭不断增加,传统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严峻挑战。空巢家庭,一般是指子女长大成人后,离开父母外出工作学习结婚等原因导致老年一代人独自生活的家庭。随着代际关系的变化,家庭户规模的不断缩小,独自生活的老年人将越来越多。2010年,我省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322.5万户,单身老人户和只有一对老年夫妇户的家庭户(空巢老人户)125.1万户,占有65岁以上老年人口家庭户的38.8%。与2000年相比,空巢老人户增加了59.1万户,比重提高了11.72个百分点,其中,单身独居的老年人口户比2000年增加29.5万户,一对老年人口的户增加29.6万户。同2000年相比,有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户增长了24.43%,而空巢老人户增长了47.24%。2010年,全国65岁及以上空巢老人户占32.15%,我省空巢老人户所占比重比全国平均水平高 6.65个百分点。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453.6万户,单身老人户和只有一对老年夫妇户的家庭户(空巢老人户)184万户,占有60岁以上老年人口家庭户的40.56%。空巢老人户家庭的不断增加,使得传统的依靠儿女共同生活的养老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严峻挑战。
我省空巢老人家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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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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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 |
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家庭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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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个65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 |
空巢老人家庭 |
单身老人户 |
有一对65岁以上老年夫妇的户 |
有一个60岁及以上老年人的户 |
空巢老人家庭 |
单身老人户 |
有一对60岁以上老年夫妇的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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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
322.5 |
125.1 |
55.0 |
70.1 |
453.6 |
184.0 |
68.4 |
115.5 |
||
2000 |
243.7 |
66.0 |
25.5 |
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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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比2000年增加 |
78.8 |
59.1 |
29.5 |
2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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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老年人口生活相对比较独立。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675.1万人,依靠自己的离退休金养老金生活老人325.3万人,占48.18%;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生活的135.3万人,占20.05%;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110.0万人,占16.29%;靠最低生活保障金和财产性收入生活的分别为18.9万人和2.4万人,分别占2.8%和0.36%;依靠其他生活的7.2万人,占1.07%。老年人口的生活相对比较独立,有近70%的老年人口依靠自己的劳动收入和离退休金生活。
老年人口的生活来源在城乡之间差异较大。城市老年人口主要依靠离退休金养老金生活,占80.98%,依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的占12.46%,合计占;镇老年人口主要依靠离退休金养老金和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分别占44.87%和33.78%;县老年人口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和劳动收入生活,分别占44.34%和41.27%。
分城乡的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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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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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
劳动收入 |
离退休金养老金 |
最低生活保障金 |
财产性收入 |
家庭其他成员供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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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20.05 |
48.18 |
2.80 |
0.36 |
27.55 |
1.07 |
|
城市 |
3.59 |
80.98 |
1.89 |
0.40 |
12.46 |
0.68 |
|
镇 |
16.05 |
44.87 |
3.28 |
0.56 |
33.78 |
1.46 |
|
县 |
41.27 |
8.92 |
3.78 |
0.25 |
44.34 |
1.44 |
|
当然,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的其他组成部门也积极在各自领域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工作,为我省不断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而做出了努力。
今后,省民政厅作为省发展养老服务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下设部门,将继续发挥牵头协调和职能作用,向省财政申请资金支持,积极组织和参与配合养老服务工作领域的调查研究,尤其是要委托和借助在此领域已经开展研究的高校,深入了解我省养老服务工作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成因及相关发展规律,为省政府及各相关部门出台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领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和有力支撑。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