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邮箱系统
  • 报送系统
  • 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权责清单->权责清单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序号

职权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实施主体

责任事项

备注

项目

子项

3

行政许可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1.基金会成立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2016年3月16日颁布,2016年9月1日实施) 

  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 

  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2004年3月8日发布,2004年6月1日实施)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下列基金会、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一)全国性公募基金会;(二)拟由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三)原始基金超过2000万元,发起人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提出设立申请的非公募基金会;(四)境外基金会在中国内地设立的代表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性公募基金会和不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非公募基金会的登记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2018年10月1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省民政厅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成立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慈善组织为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10日内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2.基金会变更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省民政厅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变更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变更的,颁发变更后《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变更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变更的,10日内将变更后《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3.基金会注销登记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六条 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按照章程规定终止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三)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省民政厅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注销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注销的,颁发准予注销通知书;不予注销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注销登记,将准予注销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行政许可 

基金会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 

4.基金会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3月8日国务院令第400号) 

  第十五条 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省民政厅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予以核准;不予核准的,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原因。 

2.审查责任:成立登记应当自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慈善组织为30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准予许可的,颁发《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10日内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履行监管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业务咨询电话

23931909、24142066 

办理时间

上午8:30--下午4:30 

办理/邮寄地址

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申请条件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办理材料

附件材料及样式下载http://www.lnzwfw.gov.cn/bmym/?groupId=112100000010996551 

流程图

【字体: 【打印】 【关闭】
  • 下一篇:
  • 上一篇:

相关文章

本网站各类信息未经授权禁止转载 辽宁省民政厅版权所有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 IE8.0以上版本浏览器 办公电话:024-23942895 网站地图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260号 邮编:110015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818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59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149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