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11号)精神,省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印发了《辽宁省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实施意见》(辽民发〔2022〕21号),对“十四五”期间动员引导社会组织参与乡村振兴工作做出了安排部署。为确保党中央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策和我省关于开展乡村振兴工作要求落实落地,全方位推进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现向全省社会组织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政治站位,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参与乡村振兴,既是社会组织的重要责任,又是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重要体现,更是社会组织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和广阔舞台。各社会组织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广泛动员引导本组织和会员单位,积极响应号召,扛起使命担当,奉献大爱之心,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中发挥作用、体现价值,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辽宁社会组织一份力量,展现辽宁社会组织时代风采。
二、发挥自身优势,有效实施帮扶项目。各社会组织重点围绕产业发展、人才培育、特殊群体关爱、乡村治理等领域,深入开展助力乡村振兴专项行动,打造助力乡村振兴公益品牌。行业协会商会,可利用行业优势和商业资源引入产业项目和资金,助推帮扶地区特色产业发展,助力产业振兴;学术类、科技类等社会团体和各类社会服务机构,可积极参与捐资捐物和消费扶贫等项目,并在教育培训、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等方面提供智力支持,助力人才振兴;基金会等慈善组织,可链接资金、教育、医疗、文化等资源,助力文化振兴、生态振兴。同时,借助对接平台,积极参与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结对帮扶、对口支援新疆西藏相关项目。
三、加强宣传引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各社会组织要做乡村振兴的传播者、快递员,将乡村振兴相关信息送到每位会员手中,让每位关心乡村振兴的会员做好宣传,共同推动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支持、人人宣传”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参与乡村振兴的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宣传,发挥典型示范作用,营造浓厚社会氛围,提高参与乡村振兴的积极性。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