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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01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实现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以评促改、以评提升服务,2018年底国家民政部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国家标准,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此后,民政部先后组织下发《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137 号)和《<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对等级评定工作作出具体部署,要求全国各省2022年年底前全面开展等级评定工作。为抓好国家文件的落实工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吸收借鉴上海、江苏、湖南等省的经验做法,结合辽宁实际起草了《办法》。随后,广泛征求了各市民政局、各养老机构及机关相关处室的意见,还征求了第三方评定机构的意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7章46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的依据、等级分类、评定管理权限等事项,其中五级养老机构由省民政厅负责评定。第二章,评定对象和条件。明确参与评定的养老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和不予评定的情形。第三章,等级评定组织与职责。明确省、市应成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委员会,并规定了评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各级评定委员会的权限和职责。第四章,等级评定程序和要求。明确各级评定委员会开展等级评定应遵循的程序和各养老机构应提交的材料要件。第五章,回避与复核。明确等级评定委员会委员、等级评定机构工作人员、等级评定专家组成员在组织参与评定过程中应回避的情形,明确养老机构对等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核的程序规定。第六章,监督管理。明确各级民政部门加强对评定组织、评定人员、评定程序、纪律执行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规定,对终止评定、取消等级、降低等级评定等作出规定。第七章,附则。明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牌匾和证书样式管理、经费预算、评定结果运用等方面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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