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
辽民发〔2019〕63号-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慈善社工儿童福利处
辽民发〔2019〕63号
各市民政局、政法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
为深入贯彻民政部、中央综治办等12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意见》(民发〔2016〕186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25号)和《关于印发<2016-2020年辽宁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民发〔2016〕43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社会工作专业化职业化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就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社会治理、保障改善民生的重要部署,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以人才使用为根本,以人才评价激励为重点,以政策制度为保障,以社会需求为导向,不断扩大专业社会工作覆盖领域和服务范围,逐步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和规范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切实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水平,全面推进我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按需设岗、以岗定薪。遵循国家关于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设置有关规定,根据我省现有政策和现实发展需要,积极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置到相应社会工作专业岗位,使薪酬待遇与岗位职级、职责相适应。
2.分类指导、有序推进。根据群团基层组织、城乡社区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性质与特点,适应不同领域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实际需要开发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与激励保障措施。
3.保障基层、稳定一线。充分发挥专业岗位的承载作用、薪酬待遇与激励保障政策的导向作用,切实解决广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后顾之忧,积极引导、重点保障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到基层一线开展专业服务活动。
(三)总体目标
到2022年,在政法、教育、公安、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领域有关单位(服务机构)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普遍开发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空间加快拓展,薪酬待遇等激励保障政策有效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吸引力明显增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稳步发展,在专业化社会治理和服务实践中作用突出。
二、稳步推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
(一)社会工作主要领域
社会工作的主要领域为社区建设、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扶贫济困、慈善事业、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灾害救援等。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任务
主要包括: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提供帮困扶弱、应急救援、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行为矫治、社会康复、权益维护、危机干预、关系调适、矛盾化解、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项目设计与管理、绩效评价与行动研究、专业督导等方面服务,帮助个人、家庭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帮助面临共同困难或需求的群体建立支持系统,提升解决问题能力;增强社区治理和服务功能,提高社区居民自治能力,促进社区发展;协助做好志愿者招募、注册、培训与考核,引导和组织志愿者开展社会服务等。社会工作者的具体职责任务为:
1.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围绕儿童和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开展权益维护、习惯养成、心理疏导、临界预防、行为矫治、法律服务、职业和社交指导、困难帮扶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2.老年社会工作者。围绕老年人生活和生命质量,开展权益维护、困难帮扶、精神关爱、社会参与、能力建设、临终关怀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3.妇女社会工作者。围绕妇女平等参与和全面发展,开展心理疏导、关系调适、危机干预、权益维护、困难帮扶、法律服务、能力建设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4.残疾人社会工作者。围绕残疾人精准康复和社会融入,开展心理疏导、宣传引导、权益维护、困难帮扶、康复服务、需求调查、能力建设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5.社区社会工作者。围绕社区和谐发展和居民需求,开展社区建设、社区融入、社区协商、法律服务、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困难帮扶、心理疏导、关系调适、能力发展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6.家庭社会工作者。围绕家庭建设和功能改善,开展婚姻辅导、亲子教育、心理疏导、关系调适、困难帮扶、法律服务、能力建设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7.社会救助社会工作者。围绕救助对象生存发展和生活状况改善,开展政策咨询、困难救助、情绪疏导、精神关爱、能力建设、资源链接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8.优抚安置社会工作者。围绕优抚安置对象的社会适应和全面发展,开展心理疏导、关系调适、社会融入、困难帮扶、能力建设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9.司法社会工作者。围绕戒毒康复人员、社区服刑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的心理健康和再社会化,开展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社会融入、困难帮扶、能力建设、犯罪预防、法律服务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10.医务社会工作者。围绕促进患者的全面康复,开展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疾病知识宣讲、纠纷调解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11.企业社会工作者。围绕员工劳动保护和企业发展,开展权益维护、关系调适、情绪疏导、教育辅导、纠纷调解、法律服务、职业适应和发展、能力建设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12.学校社会工作者。围绕促进学生、特别是处境困难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开展心理疏导、情绪管控、关系调适、社交指导、人格完善、困难帮扶、法律服务、能力建设、发展支持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13.灾害社会工作者。围绕受灾群众、家庭和社区,开展需求评估、心理援助、社会照顾、伤员康复、社区新建、资源链接、生计发展、能力建设、应急救援、防灾减灾宣传及相关社会工作服务。
14.其它社会工作者。围绕所在单位特点以及服务对象需求开展相应社会工作服务。
(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配备
城乡社区要按照“一室多用”原则,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提供场所,设立社会工作服务站,到2022年,实现城市社区全覆盖,农村社区覆盖率不低于60%,每个社会工作服务站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养老机构、残疾人福利和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养服务机构、妇女儿童援助机构、困难职工帮扶机构、职工权益维护机构、婚姻家庭服务机构、青少年服务机构、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机构等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的事业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明确为主体专业技术岗位。医院、学校、殡仪服务机构、卫生健康服务机构、退役军人服务机构等需要开展社会工作服务的单位,要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范围。贯彻落实中央及省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社会工作服务,逐步实现政府提供社会工作服务从“养人”向“办事”转变。支持引导相关事业单位在承接实施政府购买社会服务中吸纳和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乡镇(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综治中心、乡镇(街道)和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家庭综合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基层文化服务机构、群团组织服务阵地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以及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社区矫正机构、安置帮教机构、禁毒戒毒机构、灾害救援组织等应根据需要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乡镇和街道依托现有资源支持发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延伸基层社会治理与专业服务臂力。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企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
(四)社会工作专业岗位聘用(任)
各地、各部门要支持引导城乡社区以及相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明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等级,建立相应的社会工作职级体系,不断拓宽和畅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职业发展空间。实行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与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衔接,通过考试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到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聘用到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聘用到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应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切实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工作
(一)合理确定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根据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从业领域、工作岗位和职业水平等级,落实相应的薪酬保障政策。对聘用到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资待遇;对以其它形式就业于基层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由用人单位综合职业水平等级、学历、资历、业绩、岗位等因素并参考同类人员合理确定薪酬标准,同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各地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整体工资水平,制定并适时调整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企业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指导标准。落实《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7〕79号)和《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5〕32号)有关规定,支持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对获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业津贴,不断提高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持有率;完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本核算制度,编制预算时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人力成本作为重要核算依据;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单位应参考当地薪酬指导标准支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要将高层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当地急需紧缺和重点人才引进范围,按照规定享受户籍落地、保障房申请等相关优惠政策;在选拔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时要充分考虑符合条件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二)加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表彰奖励力度。要将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国家和省现有表彰奖励范围,对政治坚定、业绩突出、能力卓著、群众认可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给予表彰奖励。推荐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参加全国专业社会工作领军人才选拔培养活动。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教育研究机构等对单位内部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开展多种形式的表彰奖励。鼓励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有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奖励基金,对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行奖励。
(三)努力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职业地位。要把社会工作服务作为就业岗位开发的重要方向,落实我省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及人才有关政策措施,推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创新创业。落实《2016-2020年辽宁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要求,注重把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吸纳进党员干部队伍,选拔进基层领导班子,支持有突出贡献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进入人大、政协参政议政。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和事业单位在招录(聘)社会服务相关职位工作人员和选拔干部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具有丰富基层实践经验、善于做群众工作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逐步充实社会服务专业力量。坚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优先原则,支持城乡社区通过向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挂职锻炼等方式,在城乡社区中配备和使用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才,积极招录全日制高校社会工作专业毕业生到社区就业,逐步扩大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社区治理与服务人员中的比例,不断壮大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提升社区治理水平。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选举进入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自治组织。引导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通过优质的专业服务,赢得群众认可,提升专业形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关爱基金。依托各类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广泛宣传专业社会工作优秀人物、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大力报道专业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及最新成就,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专业社会工作发展的参与支持,大力营造关心、理解、尊重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的浓厚氛围。
四、加大组织保障工作力度
(一)明确责任分工。各地要将发展专业社会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各地政法、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高度重视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按照《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民发〔2013〕7号)等政策文件中确立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机制要求,履行各自职责,相互支持配合。政法部门要注重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促进基层社会治理、平安辽宁建设中的作用,协调推进政法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民政部门要发挥牵头引导作用,联合推进各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加快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财政部门要加大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支持力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取得国家社会工作者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范围,指导做好相关事业单位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评价、薪酬待遇落实和激励保障工作。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工会、团委、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做好各自领域的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工作。
(二)加大资金支持。各地要将应由政府承担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和激励保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加强绩效评价,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各有关部门和组织要重视解决本系统、本领域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薪酬待遇问题。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工作。符合我省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促进社会工作服务人员就业。探索面向市场开展社会工作服务,通过合理收费解决专业人员薪酬保障和机构生存发展等问题。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在2020年3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细化推进措施,明确任务分工,强化责任落实,确保按期实现总体目标。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政策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各地相关部门要对本地区贯彻落实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政策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实到位,确保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有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其薪酬待遇水平与职业地位得到明显提高。
辽宁省民政厅 中共辽宁省委政法委员会
辽宁省公安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司法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辽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辽宁省应急管理厅 辽宁省总工会 共青团辽宁省委员会
辽宁省妇女联合会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