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民政厅2020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4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社会事务处
序号 |
行政执法 机 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省民政厅 |
全省共有62个涉企经营性公墓,按照随机抽取不超过20%比例,随机抽取6个检查对象。 |
墓位维护管理费收取及使用情况;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有无超过标准情况;是否实行了禁烧或祭祀焚烧设施环保达标改造情况;公墓绿化覆盖面积达标情况;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墓区建设情况;公墓运营单位的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用地面积等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及时申报变更等情况;公墓运营单位是否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开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投诉方式等情况;公墓运营单位殡葬档案管理情况。 |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十条,公墓的绿化覆盖面积应当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祭祀焚烧场所应当配置具有环保净化处理功能的焚烧和垃圾处理设施。第十一条,新建公墓的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第十六条,公墓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的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服务地域、服务项目、用地面积等。第十七条,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及减免措施、服务地域、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投诉方式等。第十九条,公墓运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的周期不超过20年。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公墓运营单位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墓位维护管理费按年计算。第二十一条,公墓运营单位应当鼓励、引导用户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地宫葬和采用卧式墓碑等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葬法及其他文明祭祀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服务、维护、防火、防盗、档案等制度,保证安葬者档案信息真实、完整,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 |
2020年第四季度 |
现场调阅审查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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