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辽宁省民政厅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3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社会事务处
序号 |
行政执法 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 方式 |
1 |
省民政厅 |
从62家经营性公墓名录库中按10%比例随机抽取6家 |
对经营性公墓建设、运营、管理的检查 |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政府令第296号) 第十条 公墓的绿化覆盖面积应当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祭祀焚烧场所应当配置具有环保净化处理功能的焚烧和垃圾处理设施。 第十一条 新建公墓的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 第十六条 公墓运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墓的名称、性质、法定代表人、服务地域、服务项目、用地面积等,不得擅自关闭公墓或者改变用途。 第十七条 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在服务区显著位置公示有效的设立凭证和公墓性质、墓地使用年限、收费标准和依据及减免措施、服务地域、服务项目、办事流程、服务规范、投诉方式等。 第十九条 公墓运营单位一次性收取墓位维护管理费的周期不超过20年。缴费期限届满前180日内,公墓运营单位应当以事后可查证的方式书面告知用户,用户需要保留墓位的,应当办理续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墓运营单位应当鼓励、引导用户采用树葬、草坪葬、花坛葬、壁葬、地宫葬和采用卧式墓碑等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的葬法及其他文明祭祀方式。在公墓墓区举行祭祀活动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在指定场所以外焚烧祭祀物品或者从事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墓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服务、维护、防火、防盗、档案等制度,保证安葬者档案信息真实、完整,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 |
6月检查3家 7月检查3家 |
现场 查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