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建议》(第113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张晓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2014年以来,推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密集出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797家,社会养老床位26.3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30.02张。近3年全省新增了养老床位3.26万张。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近年来,虽然我省养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农村居家养老方面,确实如您指出的那样,存在着农村居家养老机构项目少、服务队伍专业力量不强的问题。  

  今后,我们将按照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各地实际,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农村居家养老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农村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 

  一、进一步完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机制 

  一是积极推进政府指导、社会管理、市场运作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运行机制,鼓励各地建立民政部门统筹安排、街道政府负责管理、社区(村委会)监督指导、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组织运行的服务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幸福院和村级老年协会的作用,组织老年人互帮互助。 

  二是深入研究和发掘各地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模式,把各地总结出的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内的939个典型模式范例,通过多种方式向全省推广,为社会各界有效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提供了样板。 

  三是认真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去年底,向国家申报将沈阳市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中央财政已经下达补助资金5162万元。目前,沈阳市已经按照民政部要求修改形成了试点实施方案(含三年计划)并报民政部备案,创新创制、改革突破,抓紧探索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典型经验,提升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 

  二、加大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土地等各类资源投入 

  一是逐步提高政府财政投入。将养老服务事业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动作用。2017年,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将养老服务事业资金纳入预算,共3.2亿元,其中:安排资金3000万元,用于对100所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的补助;安排资金1287.9万元,用于全省49所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配托管生活费用和照料费用补助;安排资金8000万元,对100个城市和120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给予补助;安排资金110万元,对省老龄办开展为老服务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安排资金2000万元,用于对家庭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安排资金539.9万元,用于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安排资金5035万元,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安排资金7000万元,用于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补助;安排资金5084万元,用于全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改造。 

  二是确保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业发展建设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对于符合土地供应条件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其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站、居家养老护理中心等建设用地供应。其中,对于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鼓励对闲置厂房、民用设施等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优先用于农村居家养老机构建设。对利用低效土地、空闲厂房以及民用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做变更。 

  三是加强针对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支持。积极推动银行机构积极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继续引导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改进信贷担保方式,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指导银行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或收益权融资等信贷创新业务,解决养老服务业机构普遍缺失抵押物问题。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针对养老服务业机构和企业抵押物不足的实际情况,扩大反担保抵押物范围,缓解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增信难题。同时,积极引导保险资金投入养老服务业,利用其规模性与长期性符合养老产业所需资金的要求,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注入养老产业,为养老产业发展提供发展所需资金。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指导和帮助我省养老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利用基金、发债、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以满足养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此外,支持我省集中养老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融资,开辟养老产业融资的新渠道。 

  三、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一是切实落实相关政策, 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相关优惠政策,为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业提供政策支持。 

  二是积极扶持相关社会组织发展。鼓励依托街道(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和城乡社区服务站等设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社区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 

  三是鼓励志愿者队伍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从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出发,加大推广应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工作力度,稳步提升我省志愿服务信息化规范化水平。围绕提高相关志愿者的医学、护理、营养及心理疏导等专业知识,推动各地免费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加快发展壮大养老志愿者队伍。积极动员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定期发布相关志愿服务项目需求和岗位信息,加快建立完善志愿服务记录证明书制度,努力发挥好志愿者在推进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力量补充作用。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加快推进专业养老服务人员培养,缓解养老服务专业人员需求压力,提升养老服务业整体服务质量和水平。将从业护理人员列入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目录中,对培训合格人员按950--1260元给予政府补贴。 

  二是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技术等级评定制度的相关规定,由省人社厅与省民政厅联合下发《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岗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在全省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 

  三是积极引导、支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专业教学培训,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培养培训,鼓励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最后,对您关心、支持农村居家养老事业发展表示感谢!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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