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省政府为基层养老机构增加建设资金的建议》(126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薛立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省政府为基层养老机构增加建设资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2014年以来,推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密集出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797家,社会养老床位26.3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30.02张。近3年全省新增了养老床位3.26万张。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近年来,虽然我省养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如您所说,与全省养老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基层养老服务能力不强、规模小,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龙头服务主体少及受地方财力影响,部分基层养老服务机构居住环境、活动场所、医保设施等方面建设还不够完善等问题 

  今后,我们将按照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各地实际,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享受较高品质养老服务的愿望。 

  一、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一是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在全省启动开展养老设施公建民营工作情况调研,研究制定我省实施办法,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 

  二是改善养老机构服务软硬件条件。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申报了2017年度养老服务体系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建设项目10个,其中老年养护院项目2个、敬老院项目8个。下拨了省专项资金8084万元,补助各地用于现有公办养老机构维修改造、消防设施改造。 

  三是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继续实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下拨了省级补助资金5574.9万元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支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四是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召开 “辽宁省养老服务信息管理平台”试运行情况调研座谈会,完善系统软件,研究与个别市已有系统对接事宜。 

  二、切实提高养老机构服务质量 

  一是加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管。按照国家部署,会同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共同起草制定了《全省2017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了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启动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对养老院服务质量进行大检查、大整治。 

  二是促进规范化管理,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标准和规则。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下发后,我省及时转发了两个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辽民发〔201562号),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在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基础上,积极出台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21/T2044-2012)、《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21/T2094-201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DB21/T 2344-2014)三项辽宁地方标准,下一步将将继续推动相关标准制定和养老服务机构认证工作。 

  三是积极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充分依托各类服务和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无缝对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开展,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为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有意愿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签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康复功能,为小型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关爱之家”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四是全面推开医养结合的试点工作,并将其纳入省市政府目标责任书考核内容之中。各地将结合实际,创制本地医养结合的经验做法,出台相关政策。我们在医养结合工作中,积极倡导“政府引导会让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的工作原则,充分吸纳杜鹃代表提出的建议,推动包括多层次消费在内的多元化、多种模式的医养结合格局逐步形成和深度融合发展。 

  五是完善医疗保险待遇相关政策。各级医保行政、经办机构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系统,进一步便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做好协议管理工作。 

  三、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对等的原则,基层养老机构建设投入应以养老机构所在地政府为主,省级财政结合自身财力情况,量力而行安排一部分奖励性引导资金,激励地方增加养老机构资金投入。 

  近年来,省级财政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同时结合自身财力情况将养老服务事业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推动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一是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6年,省财政共投入养老服务补助资金2.8亿元,支持100所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100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对各地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行补贴,支持各地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2017年,省财政继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将养老服务事业资金纳入预算,共3.2亿元。二是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政策的研究和制定省财政厅参与制定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64号)、《关于组织开展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改造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527号)等政策文件,出台了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运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地市级综合性老年人养护中心、县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给予建设补助;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等一系列扶持养老服务财政政策。 

  最后,对您关心、支持基层养老事业发展表示感谢!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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