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建设让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建议》(119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朱立等2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让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建议收悉,综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省于1996年先于全国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日益凸显,全省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我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2014年以来,推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密集出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797家,社会养老床位26.3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30.02张,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一、健全政策体系,积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2014年,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就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对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给予了有力推动。与此同时,几年来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73号)、《关于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辽老龄办发〔2013〕52号)、《关于申报省财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69号)、《关于申报省财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78号)、《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 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号)等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30余份,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力推动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仅2016年即争取国家资金8735万元,支持我省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室17个,同时向国家申报将我省312个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列入“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储备库。2013年以来,省财政每年列支3000万元,补助各地对100所农村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不断提高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服务条件和水平。2015年、2016年,省财政分别安排资金5850万元和4400万元对全省没有达到消防备案标准的养老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了消防设施改造工作,2017年已经下拨5084万元消防设施改造资金,有效提高全省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耐火等级和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不断抓好困难老人服务保障,切实履行政府兜底职责。为满足特困老年人的救助供养服务需求,连续4年提高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2013年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拓展到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人。2015年我省建立了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2016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将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救助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明确了工作推进思路、举措和要求,确保城乡特困老人应养尽养,应救尽救。

  三、发展养老护理专业教育,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

  为提升养老护理员专业化服务水平, 多年来,省民政厅依托辽宁中医卫生职业技术学院,先后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26批次,共培训护理员2200余名。2015年,省民政厅会同省人社厅出台了《关于在职人员参加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意见》(辽民函〔2015〕25号)。同时通过远程网络教育对近千名养老护理员进行了专业培训。在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方面,积极引导、支持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养老服务专业教学培训,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培养培训,鼓励技工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一支以养老护理员为主体、专业技术人员合理配置、职业化程度日益提高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

  四、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在坚持政府主导、强调“保基本”的同时,突出社会化方向,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多元投入、合作经营、民建公助等多种社会化运营模式,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一是在落实已有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施行了扶持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从2014年起,省按照每床每月不高于100元的标准补助各地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其中2016年补助各地3325.7万元;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每床不超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指导各地出台床位建设补助政策,2016年补助各地470.9万元。

  二是为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出台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该6项收费;取消了征地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17项收费。这些政策在我省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有效减轻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负担。

  五、推进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下发后,我省及时转发了两个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辽民发〔2015〕62号),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在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基础上,积极出台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21/T2044-2012)、《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21/T2094-201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DB21/T 2344-2014)三项辽宁地方标准。

  六、提高养老护理人员待遇,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是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家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我省先后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提出要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里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强化养老从业人员专业化培训将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负责人、养老护理员及其他各类提供养老服务的组织从业人员纳入政府培训计划。加强各类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引进,鼓励专业医师到民办养老机构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规范开展多点执业,鼓励民办养老机构引入社会工作人才。积极改善养老护理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提高工资福利待遇,依法缴纳养老、医疗等基本保险费用。

  二是出台了《关于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工作岗位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15〕25号),在全省实行职业资格认证制度,逐步推行养老服务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证和持证上岗制度。鼓励养老服务岗位从业人员自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大力提升养老服务人员队伍从业水平,推进养老服务行业职业化、专业化。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推动社会保险扩面工作过程中,有关部门对民办的养老服务行业企业参保情况进行了核实,把符合参保条件的养老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依法纳入到参保范围,以维护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对于公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具有事业单位编制的),按照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按照参保地规定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等,切实保障公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待遇。2014年以来,省卫计委及省人事考试局所组织的执业资格相关考试中,对于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没有另外做出规定,均执行相同政策。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尽管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你们提出的问题,也是我们一直致力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你们的建议,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完善机制,加大投入,为广大老年人营造安度晚年的良好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不断优化发展政策。继续以供给侧改革为重点,以养老需求为着力点,明确养老行业中长期发展政策,加快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养老产业发展政策支撑,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梳理,逐步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我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省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逐步形成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民间资金和慈善捐赠等多元投入机制。

  二是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盘活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存量,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创新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释放发展活力。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协同各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逐步执行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体系。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补助支持力度,改善养老机构服务软硬件条件,全面提升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

  三是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继续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的规定和要求,吸纳您关于“加大支持和扶持力度”的建议,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并推动各地制定出台“民办公助”配套政策,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各界和个人广泛参与,促进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医疗资源,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继续落实补助各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支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

  四是大力推进组建养老行业协会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作用,推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五是抓好养老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指导各地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培训,提升养老从业人员队伍专业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水平。继续配合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技术院校开展养老服务学历教育,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依托养老企业或机构建立校外实训基地,使学生在真实的职业环境中实训、实习,了解养老机构护理工作性质与内容,熟悉所在岗位的工作流程,培养学生的职业素质和职业适应能力;鼓励支持高中等职业学校对在岗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养老护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为养老护理行业提供人力支持。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