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在物业小区推广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132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常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物业小区推广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尤其是2014年以来,推进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政策密集出台,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目前,全省有各类养老机构1797家,社会养老床位26.3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30.02张。近3年全省新增了养老床位3.26万张。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方面,也取得了长足发展: 

  一是大力加强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有关要求,近几年,我省充分利用社区建设比较好的实际,强力推进社区日间照料室、社区托老所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连续三年共安排资金2.25亿元,支持城乡各建设300个社区服务站(含养老服务设施)。今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又安排8000万元,分别支持各市改造4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服务站100个(含不低于200平方米的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农村建设面积350平方米以上的农村社区服务中心120个。目前,全省现有日间照料室、托老所等各类社区养老服务设施8906个,其中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2769个,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6137个。 

  二是推进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自20148月起,组织在全省开展了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选择确定辽阳市、葫芦岛市为省试点地区,并要求各地选择居家养老服务需求较大、养老服务消费水平较强的市辖区、乡镇或街道开展试点工作。目前,全省各地搭建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42个,联通老年人和各类养老服务加盟商及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特别是空巢、高龄、残疾、失独、失能和生活困难等老年群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其中“互联网+养老”信息化服务发展平台共14个,均为民建民营性质,且均处于运营状态。 

  三是积极改进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在服务内容上,已从最初解决居家老年人最迫切的生活照料服务,逐步延伸到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和紧急救援等服务;在服务方式上,启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孤寡老人和困难老人安装“一键通”等信息化服务系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医疗资源,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以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社区服务站为依托,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就地提供就餐服务、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加强城乡社区老年协会建设,推进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全省建立起了基层老年协会14868个,建会率达到94%。全省共发展有老年服务志愿者队伍6000余支、30万人。 

  四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深入研究和发掘各地养老服务业创新发展模式,共总结出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内的939个典型模式范例,在 20169月全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向全省推广,通过门户网站公布,为社会各界有效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提供了样板。 

  五是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去年底,向国家申报将沈阳市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中央财政已经下达补助资金5162万元。目前,沈阳市已经按照民政部要求修改形成了试点实施方案(含三年计划)并报民政部备案,创新创制、改革突破,抓紧探索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典型经验,提升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 

  近年来,虽然我省社区居家养老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与全省社区居家养老需求相比,仍然存在着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不强、规模小,品牌化、连锁化养老服务龙头服务主体少及受地方财力影响,各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情况并不理想等问题 

  今后,我们将按照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推动以物业公司为主体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 

  一、促进规范化管理,为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提供标准和规则 

  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下发后,我省及时转发了两个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辽民发〔201562号),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工作。加强养老机构的规范管理,在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行业标准基础上,积极出台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DB21/T2044-2012)、《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DB21/T2094-2013)、《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DB21/T 2344-2014)三项辽宁地方标准。2017年,将继续推动相关标准制定和养老服务机构认证工作。 

  二、认真落实相关规划,促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要求,到2020年,全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要达到3000个左右,城市社区每万人拥有养老服务设施面积达到200平方米以上全省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达到7000个,在每个村要建设100平方米左右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此,要切实抓好规划落实,规划、建设与民政部门积极配合把养老服务用地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按套内建设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0.2%的标准,配建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食堂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限期完善达标。 

  三、充分发挥园区配套设施作用,完善园区养老服务功能 

  一是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发挥终端服务优势,积极参与居家老体系建设,在征得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同意的前提下,依法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引进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同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集养老、医疗、教育为一体的多功能社区,解决相应资源不足的问题 

  二是坚持每年拿出一定的省级福彩公益金鼓励资助各地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含养老服务设施),充分调动各地加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积极性,确保全省社区服务设施逐年改善,为社区开展养老服务业提供设施保障。 

  三是积极推广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小区的资源和优势进行改造升级,以物业公司作为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运营新模式。针对运营中存在政策信息掌握不够及时,运营资金不足,部分项目审批手续繁琐,运营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改变政府工作作风,推动现行养老政策向物业公司运营居家养老服务方面扩展,积极出台指导性意见、服务收费标准、鼓励扶持政策等,充分发挥物业小区参与养老服务的优势,使物业公司成为推进养老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四是积极推广锦州市、阜新市、朝阳市等地开展“10分钟社区服务圈”的经验,指导各地根据居民群众的实际需求,不断拓展服务范围,为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创造条件。 

  、加强财政资金支持,推动居家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 

  一是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2016年,省财政共投入为老服务补助资金2.8亿元, 2017年,省财政继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将养老服务事业资金纳入预算,共3.2亿元,其中:安排资金3000万元,用于对100所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的补助;安排资金1287.9万元,用于全省49所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配托管生活费用和照料费用补助;安排资金8000万元,对100个城市和120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给予补助;安排资金110万元,对省老龄办开展为老服务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安排资金2000万元,用于对家庭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安排资金539.9万元,用于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安排资金5035万元,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安排资金7000万元,用于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补助;安排资金5084万元,用于全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改造。 

  二是积极推动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指导下,2015年,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和省工商局联合制发了《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编制、信息公开、组织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流程。在2014年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和2015年修订指导性目录的基础上,2016年,省财政厅制发了《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16383号),组织编制90个省直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省民政厅编制了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本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今后,省财政厅将配合省直有关部门做好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最后,对您关心、支持社区居家养老事业发展表示感谢! 

  辽宁省民政厅

  2017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