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1419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于素玲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综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信委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省于1996年先于全国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日益凸显。据我省老龄办统计发布,我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879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0.6%,与全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16.1%相比,高出4.5个百分点,全省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我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有关部门以关注民生、心系老年人为己任,以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为重点,扎实工作,我省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一、健全政策体系,积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2014年,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就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等作出了全面规定,对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些瓶颈问题给予了有力推动。几年来,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关于申报省财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69号)、《关于申报省财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7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3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73号)等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性文件30余份,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

  《实施意见》明确提出要繁荣养老服务消费市场,拓展养老服务内容,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适应老年人的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健康服务、精神慰藉、法律服务等内容。要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求,支持企业开发康复辅具、自助设备、老年人食品药品、保健品、服装服饰等老年人用品和服务产品,满足老年人服务需求。

  按照《若干政策》的要求,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额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为进一步放开我省养老服务市场,我们向各地印发了《转发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等13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的通知》(辽民发〔2017〕32号),并要求各地积极贯彻落实。

  2016年以来,我们进一步落实国家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部署,按要求全面清理申办养老服务机构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并上报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进一步降低养老服务机构准入门槛,增加适合老年人吃住行等日常需要的优质产品和服务供给。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支持民办养老产业发展

  辽宁省财政设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项,落实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配套补助资金,并逐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省、市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

  一是与省财政部门积极合作,研究制定为老服务相关政策,将养老服务事业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省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运行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养老服务机构中的地市级综合性老年人养护中心、县级综合性社会福利中心给予建设补助;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等一系列扶持为老服务财政政策,财政支持为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建立。

  二是大力支持发展居家养老服务。近几年,我省充分利用社区建设比较好的实际,强力推进社区日间照料室、社区托老所等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2014年至2016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连续三年共安排资金2.25亿元,支持城乡各建设300个社区服务站。自2014年8月起,在全省开展了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试点工作,目前全省各地搭建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42个,联通老年人和各类养老服务加盟商及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其中“互联网+养老”信息化服务发展平台共14个,均为民建民营性质,且均处于良好的运营状态。2016年9月在全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我们将包括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养老产业在内的9类39个典型模式 上向全省推广,通过门户网站公布,为社会各界有效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提供了样板。

  三是支持各地对收住政府兜底养老服务对象的民办养老机构予以支持,将相关补贴和各类补助经费予以转入。

  二、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障投资者权益

  在坚持政府主导、强调“保基本”的同时,突出社会化方向,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多元投入、合作经营、民建公助等多种社会化运营模式,鼓励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进入养老服务领域。

  一是在落实已有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施行了扶持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从2014年起,省按照每床每月不高于100元的标准补助各地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每床不超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指导各地出台床位建设补助政策。

  二是落实国家和省出台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该6项收费;取消了征地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17项收费。这些政策在我省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有效减轻了养老服务机构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三、加强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

  一是完善和落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制度。养老机构责任保险是养老机构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化解意外责任风险的重要手段。2014年11月,省民政厅与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申报省财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69号),提出养老机构责任保费标准为120元/床/年,省财政按照人均不超过60元的标准对各养老机构进行补助。截至目前,省财政共补助各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1446.2万元,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充分地发挥了“大数法则”的作用,整体上提高了单位保费的效能,从根本上发挥了风险防范和转移的重要功能,通过投保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减轻了养老机构因老年人意外责任事故带来的经济赔偿压力,很大程度化解了住养双方意外责任事故纠纷,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养老机构持续健康运营能力,极大地促进了养老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深受养老机构好评,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二是为解决民政社会福利机构建设较早、消防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等主要问题,推动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我厅与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建设厅多次沟通协商,梳理相关规定,研究解决对策,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向各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了《关于解决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辽民发〔2016〕22号),指导各地切实解决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尽早消除安全隐患。

  三是加强养老机构消防改造。2013年以来,省财政每年列支3000万元,对100所农村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不断提高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安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2015至2017年,省财政安排资金1.53亿元对全省没有达到消防备案标准的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改造工作,不断提高全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耐火等级和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服务能力。

  四、突出医养融合,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

  目前,我省老龄人群中患有慢性病和其他疾病的超过半数,其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口亦占有一定比例。健康养老需求日益增大,全面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融合发展即医养结合,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广大老年人病有所医,从而实现健康养老的必要条件。为此,《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提出了我省医养结合“两步走”的工作目标,即到2017年,实现医疗、养老资源有效融合;到2020年,实现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共享。根据文件要求,有关部门积极推动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机构等,也可内设医务室或护理站,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床位数在100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就近与医疗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并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100-200张的养老机构,根据自身需求,在养老机构内设立医务室(或护理站);床位数在2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民政和卫计部门积极研究落实《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的具体措施,对申办医养结合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服务。

  尽管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和吸纳您的建议,进一步推进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完善机制,加大投入,为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领域创造良好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顶层设计,不断优化发展政策

  继续以供给侧改革为重点,以养老需求为着力点,明确养老行业中长期发展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加快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强化养老产业发展政策支撑,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梳理,逐步优化民间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推动我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保持省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逐步形成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民间资金和慈善捐赠等多元投入机制。

  二、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

  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和《若干政策》有关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医疗资源,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定制服务。制定出台《辽宁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指导意见》,整合发展养老服务资源,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产业发展。

  三、健全制度,确保投资者权益

  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并推动各地制定出台“民办公助”配套政策,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各界和个人广泛参与,促进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继续落实补助各地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支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

  四、提升养老服务安全管理能力,确保养员生命安全

  继续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的规定和要求,吸纳您关于“对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入住的养员生命保障权应一视同仁”的建议,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上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和第十四次中央财经委员会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制定出台了《关于印发<全省2017年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17〕34号),以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工作为抓手,开展全省养老院(含民办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设置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等20余项安全检查指标,将养老院安全管理列入养老院服务质量提升的重要内容。

  五、突出医养融合,加强养老机构规范化建设

  一是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主导地位和示范引领作用。今后一个时期,每个地级市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500张,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设施;每个县(市、区)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加强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每年继续维修改造100所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重点加强公办护理型床位建设,不断满足失能、病残、高龄等困难老人的服务需求。

  二是积极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提高其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积极配合省卫生计生委开展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支持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中医药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机构开办养老机构、托管养老机构或转型为能够同时开展中医药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的护理院或养护院等,支持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

  三是积极落实《民政部 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的具体要求,为方便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