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规范机构养老服务的建议》(1256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王英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机构养老服务的建议收悉,综合省供销社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省于1996年先于全国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日益凸显,全省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我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全省各级有关部门以关注民生、心系老年人为己任,以促进社会养老服务为重点,扎实工作、锐意进取,我省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步伐不断加快,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一、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保障机制

  2014年1月,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明确了49项重点任务分工。同时,省政府成立了以主管副省长为组长、由41个相关部门组成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民政厅,健全完善了“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机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部门各司其职,积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2014年至2016年,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相关工作连续三年被纳入省政府工作报告。

  二、不断丰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明确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几年来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性文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2016年,我省修订出台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积极推动医养结合发展,促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

  三、推进养老行业协会建设

  养老行业协会是社会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省加强了养老有关行业协会的建设管理工作,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参与养老服务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团体特别是行业协会商会法人治理结构,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促进社会团体健康规范发展,我厅印发《全省性社会团体法人治理指引》的通知,引导社会组织提高诚信和自律水平,开展行业协会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针对行业协会发展快,政策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我厅加强了对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培训,每年至少举办了一期行业协会秘书长培训班。通过培训,加强协会之间交流,强化了责任意识,推动建立了一支业务熟悉、素质较高的行业协会专职工作队伍。

  四、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建设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全力推动养老服务基础设施建设。一是省民政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每年争取国家中央预算内投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仅2016年即争取国家资金8735万元,支持我省新建、改扩建养老机构和日间照料室17个,同时向国家申报将我省312个养老机构建设项目列入“十三五”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储备库。二是2013年以来,省财政每年列支3000万元,补助各地对100所农村敬老院进行维修改造,不断提高了农村特困供养机构服务条件和水平。2015年、2016年,省财政分别安排资金5850万元和4400万元对全省没有达到消防备案标准的养老等公办社会福利机构进行了消防设施改造工作,2017年已经下拨5084万元消防设施改造资金,有效提高全省公办养老机构消防耐火等级和安全管理水平,切实发挥公办养老机构保基本、兜底线的社会职能,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示范作用。

  五、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引导民办养老机构健康发展

  在坚持政府主导、强调“保基本”的同时,突出社会化方向,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多元投入、合作经营、民建公助等多种社会化运营模式。

  一是在落实已有的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的同时,施行了扶持引导政策,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从2014年起,省按照每床每月不高于100元的标准补助各地落实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其中2016年补助各地3325.7万元;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每床不超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指导各地出台床位建设补助政策,2016年补助各地470.9万元。指导各地出台床位建设补助政策。

  二是为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和省出台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全额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等6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该6项收费;取消了征地管理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收费等17项收费。这些政策在我省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有效减轻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负担。

  尽管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完善机制,加大投入,为广大老年人营造安度晚年的良好环境,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不断优化发展政策。继续以供给侧改革为重点,以养老需求为着力点,明确养老行业中长期发展政策,加快建立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我省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省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逐步形成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民间资金和慈善捐赠等多元投入机制。

  二是推进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开展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盘活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存量,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创新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释放发展活力。2017年将继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安排资金3000万元,用于对100所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的补助;安排资金1287.9万元,用于全省49所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配托管生活费用和照料费用补助;安排资金8000万元,对100个城市和120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给予补助;安排资金5084万元,用于全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为积极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提供资金保障。

  三是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继续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的规定和要求,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并推动各地制定出台“民办公助”配套政策,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各界和个人广泛参与,促进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继续落实补助各地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支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

  四是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协同各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活动,逐步执行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体系,完善养老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全面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补助支持力度,改善养老机构服务软硬件条件,全面提升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

  五是吸纳您关于“推进养老行业协会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的建议,大力推进养老行业协会建设,促进行业间相互交流,进一步推进省养老服务业相关标准的标准的制定和完善,推动养老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维护养老机构合法权益,吸引优质资源进入养老行业。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17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