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促进辽宁省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100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曾丽卿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促进辽宁省养老产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综合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政府金融办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我省于1996年先于全国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程度日渐加深,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日益凸显,全省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我省发展养老服务业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目前,全省共有养老机构1797家,社会养老床位26.39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30.02张,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

  一、健全政策体系,积极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一是注重政策引领。2014年,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对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一些政策瓶颈问题给予了有力推动。几年来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几年来省直有关部门单独或联合下发了一系列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政策性文件,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2016年,我省修订出台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有效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确保发展养老服务业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6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积极推动医养结合发展。养老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二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加大支持和扶持力度,积极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各地积极落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土地供应、税费优惠、资金支持等政策措施,吸引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并推动各地制定出台“民办公助”配套政策,促进民办养老机构发展,采取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各界和个人广泛参与,促进社会化、市场化、产业化养老服务业发展机制。

  2016年,省财政共投入为老服务补助资金2.8亿元,积极支持养老产业发展。指导各地积极出台床位开办费政策。沈阳、大连市每张床位补助最高达1万元,鞍山、葫芦岛市每床补助2000元,铁岭市每床补助1000元。开展民办机构运营补贴,省财政(福彩公益金)对符合补贴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实际床位使用数量,每床每月不高于各地实际执行标准8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的标准对各地进行补助。其中2016年补助各地3325.7万元。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责任保险,省财政按照人均不超过60元的标准对各养老机构进行补助,有效降低了养老机构的运营风。省财政(福彩公益金)鼓励各地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按照各地财政实际支出的80%、人均不超过6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2016年补助各地470.9万元。在各项政策的合力拉动下,全省民办养老机构突飞猛进的发展,全省现已发展到1020家,占养老机构总数的56.8%。

  三是加大金融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力度。1.金融部门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贯彻落实省政府出台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满足养老服务业的资金需求。多举措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放,不断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改进信贷担保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拓宽抵押担保物的范围。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农村养老机构的信贷投放,支持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的建设,对农村幸福院等老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信贷需求,给予最优先考虑和最大额度的满足。组织省开行与民政部门对接,研究开发性金融支持我省养老服务业的主要思路和具体措施,探讨在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领域开展新的合作模式,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资源优势,使政府保障与市场运作有机结合。截至2016年末,全省投向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的贷款余额76.8亿元。2.引导保险业支持养老业发展。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1号),将加强养老保险服务内容纳入实施意见中,鼓励包括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开办针对老年人投保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业务;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等业务的发展。加强与保险机构沟通合作,积极吸引保险资金注入养老产业。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推动省政府与泰康养老保险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将支持泰康集团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等内容纳入合作协议,支持我省养老事业发展。3.发改等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组织相关企业发行养老项目债券。并将会同省直相关部门认真实施相关规划内容。

  三是完善土地供应政策。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明确民进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适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新建养老服务机构项目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予以安排。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养老用地,允许通过修改或调整市、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鼓励对闲置厂房、民用设施等低效用地盘活利用,优先用于养老机构建设。对利用低效土地、空闲厂房以及民用设施改造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做变更,加大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力度。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要求,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优化登记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高办事效率,为养老机构提供优质的登记服务。

  二、开源节流,多种渠道弥补养老基金缺口

  随着我省老龄化加剧、养老待遇逐年提高,我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逐年加大。辽宁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将应对养老金支付风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摆上了突出位置,下发了《辽宁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意见(试行)》(辽委发〔2016〕19号)。要求各市强化各级党委、政府的主体责任,努力通过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平衡预算、建立养老保险风险、加强支出基金管理等措施,开源节流,有效弥补养老金发放缺口,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政府组建了省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建立了养老保险风险基金。2016年,通过省级财政预算拨款、各市政府筹资和减持省级国有资本股权等方式积极了筹措养老保险风险基金。省、市政府已组建或正在组建生产经营性集团,将经营产生的效益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目前,全省已组建生产经营性集团30个。此外,按照全省统一要求,编制了2016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预算,并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并通过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等方式筹措资金,全部用于弥补基金缺口。

  三、积极谋划,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发展

  一是在全面总结“十二五”期间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际,将“加强养老院、敬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老年教育、老年医疗保健和康复、文化娱乐等老年服务发展”,“推动医养结合”等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内容,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总体规划中。省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逐步形成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民间资金和慈善捐赠等多元投入机制。

  二是整合社会资源,支持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辽政发〔2013〕4号文件精神,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发为老服务的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

  三是积极扩大养老消费市场,推进健康养老服务业发展。在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探索过程中,我省不仅致力于满足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也关注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采取措施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用更好地产品与服务,鼓励老年人消费,更让老年人放心消费、享受生活。今年以来,我省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引导和发展养老消费:进一步规范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护理服务需求。

  四是大力推进“医养结合”。2016年,“健康养老服务业”被纳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成为全省服务业供给侧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56号),针对老年人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迫切需求,提出了5项重点任务和5项政策保障措施。《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73号)进一步明确了“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政策。全省现有养老机构中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卫生机构的达到95家,其中纳入城乡医疗保险定点的48家。鼓励中医药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开展养老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中医药医疗卫生机构开办养老机构或转型为医养结合的护理院或养护院等,支持中医医疗和预防保健机构延伸提供社区和居家养老服务。鼓励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医疗机构。

  尽管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不足之处。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你们的建议,进一步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机制,加大投入,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促进辽宁省养老产业发展,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顶层设计,不断优化发展政策。养老服务是民生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涉及社会领域和经济领域。今后我们要继续以供给侧改革为重点,以养老需求为着力点,积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在全面总结“十二五”期间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际,有关部门已将“加强养老院、敬老院、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支持老年教育、老年医疗保健和康复、文化娱乐等老年服务发展”,“推动医养结合”等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相关内容,纳入到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总体规划中。“十三五”期间,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等文件精神,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力度,推动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省本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将50%以上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并随老年人口的增加逐步提高投入比例。逐步形成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民间资本和慈善捐赠等多元投入机制。2017年,省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养老服务事业的资金投入,将3.2亿元养老服务事业资金纳入预算,其中:安排资金3000万元,用于对100所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的补助;安排资金1287.9万元,用于全省49所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配托管生活费用和照料费用补助;安排资金8000万元,对100个城市和120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给予补助;安排资金110万元,对省老龄办开展为老服务工作提供资金支持;安排资金2000万元,用于对家庭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给予养老服务补贴;安排资金539.9万元,用于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适当补助;安排资金5035万元,用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运行补贴;安排资金7000万元,用于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的补助;安排资金5084万元,用于全省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改造,为积极推动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再上新台阶提供资金保障。

  三是积极吸引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产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制定《辽宁省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盘活公办养老机构的养老床位存量,提高养老设施的使用效率和社会效益,解决养老机构“一床难求”与“空置率”等问题。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创新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释放发展活力,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公建民营运营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多种形式扶持和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社会化、市场化养老服务模式。积极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鼓励各地积极出台和完善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开办费政策。继续实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降低养老机构运营风险,支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为全省老人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服务选择。

  四是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协同各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大整治,逐步执行统一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完善养老院服务质量监管体系。与有关部门积极配合,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加大资金投入补助支持力度,改善养老机构服务软硬件条件,全面提升我省养老院服务质量。

  五是推进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结合发展。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主导地位和示范引领作用。今后一个时期,每个地级市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500张,重点满足城市贫困家庭失能老人需求,集养护、康复、托管、临终关怀等医养服务和培训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老年人养护设施;每个县(市、区)要建有一所床位不低于300张的综合性社会福利设施;加强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每年继续维修改造100所敬老院,改善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重点加强公办护理型床位建设,不断满足失能、病残、高龄等困难老人的服务需求。

  六是积极配合发改部门继续支持、鼓励和指导符合发行企业债券条件的企业充分利用发行企业债券手段,更加有效地发挥企业债券的直接融资功能,结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推出的养老产业债券等创新品种,鼓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扩大融资规模。

  七是积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综合服务能力,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继续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居家养老信息化网络服务系统,为居家“三无”老人、低保老人无偿安装呼叫设备,通过座席人员、公益岗位人员和加盟服务商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生活照料、送货上门、代购代缴、精神慰藉以及GPS定位等服务。

  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医疗资源,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医疗需求。配合住建部门指导各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发挥终端服务优势,积极参与居家养老体系建设,在征得业主大会和相关业主同意的前提下,依法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引进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养老服务。同时,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开发用地转为旅游、养老、文化等专项地产,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17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