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八次会议《关于政府加大支持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力度的建议》(126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赵红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加大支持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力度的建议》收悉,经与有关部门沟通,现答复如下: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青年社会组织以青年为主体,通常具备一定的文化水平,主要集中为开展公益慈善活动和兴趣类活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青年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参与社会治理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政府已采取多项措施加大了支持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力度。
一、关于厘清管理体系等问题
我国对社会组织实施的是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登记社会组织,首先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目前,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法规正在研究修订。党的十八大后,国家提出了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指出要重点培育、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我省正在研究落实《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其中,意见明确提出:稳妥推进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工作。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青年社会组织可依法依规申请直接登记。
二、关于将一些闲置资源提供给社会组织利用问题
按照有关政策,省政府可以对从事社会公益服务机构给予扶助和支持。对经相关部门批准、承担社会公益服务团体、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可通过对政府闲置资源调剂使用,予以支持。
三、关于各级政府为社会组织发展提供资金支持问题
(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民政厅起草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鼓励购买主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社会组织购买民生保障、社会治理、行业管理、公益慈善等领域的公共服务项目。在社会治理领域,可重点购买社区服务、社会工作等服务项目。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实际,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青年社会组织可通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来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升自身的能力和水平,通过政府部门确定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质后,参与社会治理。
(二)团省委非常重视青年社会组织建设工作,启动辽7宁省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2017年3月,共青团辽宁省委联合省民政厅、省文明办等单位启动辽宁省青年社会组织孵化基地。探索共青团与青年社会组织一同设计、实施和宣传公益项目的伙伴模式。通过为入驻组织提供硬件支持、能力建设、资源对接等一系列培育服务,孵化项目、孵化人才、孵化组织,服务青年社会组织。
(三)省直有关部门非常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工作。省财政厅安排专项经费扶持社会组织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发展和规范社会组织的意见》(辽委办发〔2011〕1号)“推动建立公共财政对社会组织的资助和奖励机制,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良好的财政政策保障”精神,2015年以来,省财政每年都安排专项经费,对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建设给予支持。
税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给予注册社会组织一定的税收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的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社会组织符合上述税法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税收优惠。
下一步,在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加大支持青年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稳妥推进直接登记。重点培育、优先行业协会商会类等四种类型社会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加大力度落实上述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开展调查研究,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完善政策的建议。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辽宁省民政厅
2017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