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全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改革的建议》(122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胡静琴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进全省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的建议收悉,综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意见,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8年底,全省有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58.74万人,占总人口22.65%,比全国高出5.35个百分点(全国老年人口2.4亿人、占总人口17.3%);65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608.17万人,占总人口14.37%,比联合国规定的深度老龄化比例高出0.37个百分点,我省已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十三五”期间,我省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强了农村敬老院、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积极面对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率先从战略定位、政策倾斜、社会资源分配等多角度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构建养老服务社会支持体系。目前,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到1940,在院老人99166人,其中公办养老机构697家(城市公办机构109家,农村公办机构588家),民办养老机构1243家,全省社会养老床位总数达到32.02万张,每千名老人拥有养老床位数约33.4张。在加强机构建设的同时,研究探索包括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在内的多种养老服务模式,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是指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政府投资新建(或改造改建)、拥有所有权且进行定向使用的养老设施,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经营运营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模式。近年来,在机构公建民营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完善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设。一是从政策层面看,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发展、培育、建设各类养老服务设施。201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出台以后,我省先后制定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等政策文件2017年,省民政厅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加快推进并规范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出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同时,为适应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形势,完善养老扶持配套政策,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94号)、《关于申报省财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69等政策文件,出台了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运行补贴政策。在这些政策文件中都提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有效增加社会养老供给总量,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体制升级,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这些政策的出台,为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二是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践层面看,为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也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按照可将事业单位改制后腾退的闲置办公业务用房改造、整合为养老机构的资产再利用方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2016年收回的省残联所属原职业技术学校旧址(闲置多年),交由沈阳康利养老院进行改造改建,签订定向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协议,此举即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保值增值,也利于国有资产发挥公益性本质、支持扶持民营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提升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养老服务设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谓一举多得。 

  二、加大养老服务领域资金扶持力度。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是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省财政部门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为老服务相关政策,将养老服务事业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动作用。2018年,省财政共投入为老服务补助资金3.2亿元,其中:投入资金3000万元,100所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给予支持;投入资金635.9万元,对全省47所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中托管的困难人员给予生活费用和照料费用补助;投入资金8000万元,对100个城市和100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给予补助;投入资金215.5万元,对省老龄办开展为老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投入资金2000万元,对各地为家庭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给予补助;投入资金569.1万元,对各地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保费补助;投入资金5273.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行补贴;投入资金7000万元,对各地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给予补助;投入资金5388万元,支持各地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 

  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投入,针对您提出的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大对“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政策扶持和财政补贴力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文件精神,深化养老机构放管服改革,继续加大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推进力度,制定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细化评审标准和遴选规则,加强合同执行监管。强化公建民营运营方定期向委托部门报告机构资产情况、运营情况和突发重大情况。提升政府投入精准化水平,将养老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全面梳理现行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养老服务项目,制定包括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在内的养老服务标准,重点购买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人员培养等服务。对符合授信条件但暂时遇到困难的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给予资金支持。会同财政部门研究制定支持公建民营类养老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民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机构)服务补贴制度。 

  二、坚持公建民营的养老服务设施公益属性。目前,国家和省级层面没有公建养老机构无偿使用的政策支持,下一步,在确保实现资产保值底线,考虑计提折旧因素的前提下,会同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健全完善相关规定,体现公办养老机构公益性、无偿性,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杜绝国有资产闲置浪费问题,防止国有资产不当流失问题。 

  三、健全完善国有资产使用规定。按照省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相关规定,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合约期一次性不超过5年,到期可续签。从实践情况看,民营资本投入养老设施改造资金初期投资较大,特别是按照“医养结合”模式建立的养老设施,涉及居住养老、残障看护、医疗保健、消防安全、餐饮住宿等多功能融为一体,投资更大,回报期也更长,经营方(承租者)申请延长租期的呼声很高。对此,我厅将征求财政、资产主管部门意见,对国有资产进行定向保障社会养老设施功能的,可适当延长经营期限或租赁设施期限。 

  最后,感谢您对我省养老事业发展的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