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大力推进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建议》(1535)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张冬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社会养老事业发展的建议”收悉,综合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税务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7年底,全省有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958.74万人,占总人口22.65%,比全国高出5.35个百分点,高龄、失能、独居老年人均超过百万,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为积极应对老龄化趋势,全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批示指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凝聚思想共识,狠抓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形成了符合我省实际的养老服务体系框架。 

  一是居家和社区养老主体地位凸显。居家和社区养老是指老年人按照生活习惯,选择居住在家庭中安度晚年生活的养老方式,它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调查显示,97%以上的老人选择居家和社区养老。民族传统、国情、省情决定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养老服务在整个养老服务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不断拓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面。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连续五年安排资金3.86亿元,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7.2%,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7.5%全省发展有社区(村)养老服务照料站(含农村互助幸福院)6704个,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404个,社区养老服务床位7.3万张,为居家养老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家政、助餐、助医等为老服务。承担国家探索创建试点任务。2016年以来,民政部、财政部持续开展中央财政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我省沈阳、大连、营口、辽阳、盘锦先后被确定为改革试点地区,争取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1.83亿元。经过三年的试点探索,形成了打造社区食堂,提供个性化助餐服务模式、机构嵌入社区,面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托养服务模式;挖掘老年人资源和潜力,由老年协会运营农村互助幸福院互助服务模式等,为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提供了重要经验借鉴,做法被民政部宣传推介。打造智慧养老服务平台。推进以养老管理平台、养老服务平台、养老服务信息网为主要内容的“两台一网”建设应用,围绕居家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整合各方资源,实现线上需求和线下服务无缝对接,为老年人提供以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为核心的多样化精准服务。截至2018年底,全省各地共搭建起居家养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49个。 

  二是机构养老补充作用有效发挥。截至2018年底,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到1940,床位19.38万张,收住在院老人超过9.9万人,其中公办养老机构697家(城市公办机构109家,农村公办机构588家),民办养老机构1243家。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扶持养老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如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符合条件的,准予按税法规定进行扣除等。这些政策在我省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有效减轻了养老服务机构的税收负担。落实好国家和省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的水、电、煤气、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等政策的同时,我省进一步加大政策创制力度,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率先在全国实行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省财政按照每床每月不高于100元的标准补助各地落实政策。先于国家探索创建了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各类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各地发放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省财政按照每床不超过60元的标准补助各地落实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2018年,省财政核拨资金16.7亿元,推进医养结合,保障“老有所医、老有所养”。其中:核拨资金13.2亿元,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年人均筹资标准由2011年的15元提高至55元,进一步调整优化老年人健康管理等14大类具体服务项目,对65岁以上老年人实行健康管理;核拨资金492万元,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住院护理保险,将60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父母纳入保障范围;核拨资金1558万元,支持主要为老年人服务的省金秋医院运营补助,提升医院老年人医疗服务能力;核拨资金500万元,专项支持医养结合试点医院建设、护理人员培训等。核拨资金3000万元,100所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给予支持;核拨资金635.9万元,对全省47所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中托管的困难人员给予生活费用和照料费用补助;核拨资金8000万元,对100个城市和100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给予补助;核拨资金215.5万元,对省老龄办开展为老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核拨资金2000万元,对各地为家庭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给予补助;核拨资金569.1万元,对各地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保费补助;核拨资金5273.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行补贴;核拨资金7000万元,对各地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给予补助;核拨资金5388万元,支持各地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全面提升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的重要讲话精神,报请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持续开展以塑造养老院“安全、诚信、优质”服务品质为核心的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基本解决运营管理、生活服务、健康服务、社会工作服务、安全管理等问题,出台了《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推进养老机构服务及管理质量大幅提升。 

  三是医养结合工作深入推进。鼓励和支持养老机构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全省医养结合机构达到23586%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鼓励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卫生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引进医疗服务机构进社区,依托医疗云计算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档案管理,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5%,家庭医生签约率达到43%申报沈阳、大连、辽阳为国家医养结合试点地区,评选首批12家辽宁省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示范单位,推广医养结合典型经验40余例。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继续发挥职能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健全我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推进机构养老改革发展一是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向民政部门备案。二是符合非营利组织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经财政、税务部门认定后,其符合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内的有关收入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或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养老事业的捐赠,在国家规定的标准内准予税前扣除。对于企业的赞助支出,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企业的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税前扣除。按照2016年省委、省政《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优化房屋供应结构,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改造为孵化器、创客空间、电子商务企业等用房;将库存非住宅类商品房转为研发办公生产性服务业、旅游、养老、文化等专项地产,并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四是贯彻落实2017年省政府印发《辽宁省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四年滚动计划实施方案(2017-2020年)》,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利用已建成的库存商品住房开展租赁业务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建立易安居物业服务平台,及时处理物业方面的投诉与报修等问题。平台可以在线接收、处理群众反映的物业投诉、报修以及其他物业方面的诉求。在开通平台小区内居住的老人,特别是行动难的老人,只需用手机下载APP软件即可通过平台报修、投诉有关物业方面的问题,并能及时得到回复。 

  第二,支持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一是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整合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开发为老服务的功能,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提高使用率,发挥综合效益二是继续鼓励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居家养老信息化网络服务系统,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生活照料、送货上门、代购代缴、精神慰藉以及GPS定位等个性化定制服务。三是继续以承担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为契机,总结和推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提高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综合能力,巩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基础地位。 

  第三,推动发展老年人互助养老。一是推广我省各地已经探索形成的村(居)委会运营管理互助幸福院、基层老年协会组织开展互助服务、政府购买公益岗位辅助社区自治组织开展服务、基层“党支部+老年协会+志愿者+邻里+家庭”联动养老服务等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发挥活力老年人的作用和优势,通过政府补贴、协会创收、社会捐助等多种筹资方式,组织老年人开展互助养老服务,走出“低成本、高效率,持续稳定、规模适度,群众满意、政府轻松”的新型养老路径。二是按照最新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关于“大力培养养老志愿者队伍,加快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积极探索‘学生社区志愿服务计学分’、‘时间银行’等做法,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等规定,探索“时间银行”做法,养老志愿者们可以把自己提供的志愿服务时间先“存储”起来,在年迈需要别人为自己提供服务时,再用这些存储的时间进行“兑换”,以实现互助养老。三是按照农村老年人的需求,建立起助耕、助农、助餐、助医、助药等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的长效机制,打造出可借鉴、易复制、能推广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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