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6008)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刘桂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建议”收悉,综合省财政厅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居家和社区养老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是依托社区、以社区服务为保障,把社区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的一种社会养老模式,符合老年人群体的养老需求和观念习惯。近年来,面对人口老龄化日益加剧,高龄化、空巢化、失能化日益凸显的趋势,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步伐,全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框架基本形成,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一,不断丰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规划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完善了土地、税费优惠、资金支持、人才培养及就业等相关政策,对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大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在居家好社区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建设方面,我省沈阳、大连、营口、辽阳、盘锦也以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为契机,在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制定出台了地方的保障和优惠政策。沈阳、辽阳还坚持效果导向,推动居家养老服务长效化,启动立法工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供强力助推和刚性保障。 

  第二,逐年提升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我省将养老服务事业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多方筹措资金,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2018年,省财政共投入为老服务补助资金3.2亿元,其中:投入资金3000万元,100所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给予支持;投入资金635.9万元,对全省47所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中托管的困难人员给予生活费用和照料费用补助;投入资金8000万元,对100个城市和100个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项目建设给予补助;投入资金215.5万元,对省老龄办开展为老服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投入资金2000万元,对各地为家庭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给予补助;投入资金569.1万元,对各地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保险给予保费补助;投入资金5273.5万元,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运行补贴;投入资金7000万元,对各地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给予补助;投入资金5388万元,支持各地对公办社会福利机构消防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改造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有社区(村)养老服务照料站(含农村互助幸福院)6704个,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404个,社区养老服务床位7.3万张,全省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7.2%,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7.5%2020年,我省将实现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 

  第三,积极改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模式。在服务内容上,已从最初解决居家老年人最迫切的生活照料服务,逐步延伸到医疗康复、精神慰藉、法律援助和紧急救援等服务;在服务方式上,启用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市场化运作,为孤寡老人和困难老人安装“一键通”等信息化服务系统。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积极探索利用互联网+养老服务+医疗资源,培育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制服务,满足老年人的医养需求。以农村互助幸福院和农村社区服务站为依托,发挥村民自治组织作用,积极动员村民和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服务,为农村老年人就地提供就餐服务、生活照顾、日间休息、休闲娱乐等综合性日间照料服务。加强基层老年协会规范化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基层老年协会的优势,组织志愿者开展经常性、多元化的为老服务活动。截至2017年,全省91.2%的社区(村)已经建立起基层老年协会组织,老年服务志愿者注册人数超过7万人。 

  第四,发挥社区作用,助推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区治理工作,民政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地不断加强社区建设,增强社区服务功能。报请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治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4号),会同省政府等16部门出台了《辽宁省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7-2020)》(辽民发〔201760号),对推进社区养老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通过指导各地完善“10分钟社区服务圈”、创建和谐社区、开展社区减负、加强社区协商等,社区治理日益规范有序,服务功能日趋完善,为社区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创造了条件。 

  第五,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模式。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养老事业发展,通过完善体制机制、制定支持措施、推进重点项目实施等方式不断加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扶持力度。一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要求,2015年,省财政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发了《辽宁省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辽财综〔2015945号),明确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编制、信息公开、组织采购、合同签订、资金支付、绩效评价等工作流程,为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了操作性较强的政策指导。据统计,全省沈阳、大连、鞍山、抚顺、丹东、锦州、营口、阜新、辽阳、朝阳等地财政连年投入专项资金,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仅2017年各地投入实施购买养老类服务项目55个。二是将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2016年,省财政厅制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16383号),制定了分级、分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政策,政府购买养老服务项目已纳入有需求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作为本部门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三是制定支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具体措施。2018年,省财政厅配合省直有关部门代省政府起草并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辽宁省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83号),明确提出各级政府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四是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领域重点项目实施。2017年,省财政厅配合省民政厅印发了《2017年辽宁省民政厅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辽文发〔20177号),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社区养老、智慧养老等6项目开展试点,探索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模式。 

  虽然近年来我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有了许多突破和发展,但与我省老年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需求仍存在一定的差距,居家和社区养老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地位仍需继续巩固。您所提出的建议内容很丰富很具体,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厅将充分尊重并吸取您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推动我省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加大对养老事业的投入力度,提高养老服务供给质量和水平,不断满足日益增长的养老刚性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