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应对农村地区农民养老问题的建议》(第1351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17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王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应对农村地区农民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大力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建设,特别是农村养老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省、市先后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形成了地方法规、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一是省人大审议修订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二是2020年以来,先后印发了《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3〕27号)等政策文件。这些政策的出台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扶持、安全管理等方面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提升了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二、全面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截至2023年12月底,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1020.4万人,其中领取待遇人数为473.2万人,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月人均养老金达到170元。一是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19〕1号),建立高龄养老金倾斜制度,进一步提高65周岁以上老人的保障水平。二是待遇水平逐步提高。2014年以来,我省七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城乡居民养老金从每人每月55元增加至每人每月134元。三是加强政策供给。建立就业政策接续平稳过渡机制。2023年,围绕省政府1号文件“加大就业创业支持力度、提升职业技能水平”提出3条具体工作举措和2条补贴政策。2023年,全省城镇累计新就业87.2万人,同比增加10.2%。四是优化就业服务。实现就业服务“镇街村居”全覆盖,稳定脱贫劳动力务工规模,积极落实创业补贴、担保贷款等政策措施。2023年,全省实现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15.4万人,同比增长1.7%。

  三、积极争取资金投入农村养老事业发展

  2023年,省财政积极筹措资金153.7亿元,增加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进包括农村在内的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一是持续提高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19元提高至134元,省财政拨付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49.7亿元,为支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标和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有力资金保障。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筹集拨付资金101.8亿元,支持医疗保障制度各项改革有序推进,将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10元提高到640元,进一步提升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三是支持落实老年人福利政策,减轻养老保障负担。筹集拨付资金0.3亿元,用于落实包括农村在内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等政策。四是认真落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筹集拨付资金1.3亿元,支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以及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补助、农村养老院维修改造、养老服务专业毕业生一次性入职奖励补贴等各项补贴,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五是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发展。筹集拨付资金0.6亿元,支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等项目,为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不断补齐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短板

  一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辽宁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中将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提出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养老托育服务网络,提高城乡养老托育服务均等化水平。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二是按照《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的工作要求,本着“改造一批、撤并一批、达标一批”的工作思路,完成41个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三是优化完善农村区域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按照撤(转)弱留强、就近供养的原则,打破乡镇供养限制,整合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改、扩建)为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四是实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行动。2023年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辽宁省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农村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探索发展农村互助式等多样化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农村残疾人托养照顾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建设。力争到2025年,全省乡镇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

  五、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照护服务工作

  推进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按照“依申请、先评估、再入住、后救助”的原则,指导各地全面落实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

  六、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不断融合发展

  一是不断充实基层医疗队伍。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关于实施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3〕9号)和中央编办相关文件精神,开展大学生乡村医生专项计划工作,将其作为补充乡村医生的主要途径之一,引导一批品德好、素质高、热爱医疗卫生事业的医学毕业生充实到乡村医生队伍中,提升乡村医疗服务水平。目前我省结合各市需求,于2024年3月25日发布《辽宁省大学生乡村医生公开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大学生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事业编制。二是扎实推进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鼓励引导医疗卫生、养老等乡镇社区服务机构,有效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三是进一步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内容,老年健康管理服务规范服务内容包括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七、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壮大

  一是支持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开设相关课程。二是鼓励各类企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等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安全质量意识以及心理学、营养学等方面内容贯穿培训全过程。三是将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老年能力评估师等新职业列入各地培训项目补贴目录。四是面向有意愿从事养老服务的各类人员,大规模、高质量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

  虽然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业有了一定发展,但农村养老服务仍是养老服务发展的短板,需要挖掘和整合更多的资源优势,探索新常态下多元农村养老模式。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代表委员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机制,多措并举,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养老服务能力,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落实国家和省制定出台的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进做好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

  二是继续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建设,不断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保障水平,在保障兜底养员服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开放,重点支持高龄、失能、空巢、残疾老年人的供养服务。增加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集中供养和照护能力。

  三是以重残、失能、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定期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四是积极开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新建或改扩建农村公办养老机构。  

  五是指导各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开设村民食堂,建设养老、康复场所。探索、鼓励、引导合作社发挥自身带动作用,发展互助式养老、乡村旅居式养老服务。探索将适老化改造纳入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六是支持智能养老产品的研发与应用。鼓励企业研发适合农村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养老产品,如智能手环、紧急呼叫设备、远程医疗服务设备等,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七是落实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落实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补政策,用好的政策拴心留人。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与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