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辽宁打造国家养老服务先行示范区的建议》(第1289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田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辽宁打造国家养老服务先行示范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法规政策创制,大力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以机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围绕老年人的刚性需求,在优化资金支持政策和服务供给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省、市先后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形成了地方法规、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2014年,省政府先后印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获民政部主要领导批示并在全国推广。进入“十三五”时期,省政府陆续出台了《“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进入“十四五”以后,相继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3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辽宁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十四五”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2〕19号)、《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发〔2024〕1号)等多项政策,为在养老服务领域推进改革发展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在立法创制方面,2016年省人大审议通过《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0年修订完善。沈阳市2019年施行《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为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形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方面立法,发挥立法的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功能,省民政厅正在积极开展制定《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工作调研,为制定我省条例做好准备,待国家条例出台后,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启动立法程序。在安全管理方面,下发《关于解决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辽宁省民政厅等17部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民发〔2021〕28号)、《辽宁省民政厅等6部门印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老函〔2022〕55号)、《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老函〔2022〕65号)、《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服务市场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民老函〔2023〕185号)等多部政策法规文件,对全省养老服务领域实施有效监管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全国率先开展养老服务设施消防改造,有效提升了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在放管服改革方面,在全国较早印发了《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规范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辽宁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民老函〔2022〕173号),出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二、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加快推进

  一是国家标准化工作情况。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建立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已发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等国家标准。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规范》等多项养老服务相关的国家标准正在陆续起草或征求各方意见。二是我省标准化工作情况。我省于2020年批准建立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LN/TC0025),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发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风险防控规范》《养老机构精神慰藉服务规范》《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基础服务规范》《失能老人照料服务规范》《社区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等养老服务方面省地方标准,为完善标准与综合监管制度衔接,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强标落实不足、存在风险隐患的现象提供全面支撑。帮助养老机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提高标准,强化安全意识,压实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引导养老机构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做到服务安全有规矩可循,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三、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一是实施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省政府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省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采用后补贴形式,由各地财政先行补贴,统计并核准申报补贴的养老机构补贴床次数。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各地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后,将核定的补助额度列入下年度预算,按有关规定下拨。运营补贴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省财政按照不高于各地实际执行标准8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二是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十三五”期间,全省有9个市被确定为国家试点地区,争取国家资金2.7亿元,鞍山市、抚顺市、丹东市、锦州市获评全国改革试点验收“优秀”等次。“十四五”期间,沈阳市、锦州市、本溪市、丹东市先后被确定为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地区,分别争取国家资金4315万元、3874万元、1163万元、1714万元。2020年至2022年,省政府连续3年将建设一定数量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列入省《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实事,省投入补助资金1.12亿元,补助各地建设150个街道(乡镇)层面养老服务综合体。2016年以来,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5.32亿元补助各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3年底全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到14078个,其中面积在750平方米以上的478个,城乡社区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72.5%,总床位达到4.97万张。全省有老年助餐机构547个。政府购买服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达到169.15万人次。完成特殊困难老人家庭适老化改造2.55万户。三是优化调整养老护理员补助政策。落实《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机构补助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88号)精神,对符合条件入职养老服务机构满5年的具有高职、中专、大专、本科以上学历的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发放4、5、6万元的奖励资金。2023年12月,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完善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补助政策的通知》(辽民发〔2023〕35号),调整养老专业人才入职养老服务机构奖补政策,放宽毕业生入职年限要求,优化补贴发放方式,将入职满5年一次性发放调整为5年内每年按照标准的20%发放,吸引养老专业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就业,提高养老护理技能人才整体素质。

  (二)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三)保障要素建设供给。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民政部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行备案制。取消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后,设立民办非企业公益性养老机构,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服务机构登记。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落实养老服务设施分区分级规划建设要求,新建住宅小区严格按照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标的,要通过回购、租赁、改造等方式补足。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要求,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严格执行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城镇新建小区级以上规模的住宅项目应按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的标准配建老年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交付保用。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的通知》(中发〔2019〕25号)要求,完善老年精神文化生活设施网络,加强服务老年人的文体设施管理,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改建、扩建或新建一批老年公共文体活动场所,建立健全老年人需求有效对接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四)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养老服务业信贷投入力度,提供专项金融产品和综合金融服务。一是加强信贷政策指导。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制定了《金融支持消费恢复发展若干措施》,支持金融机构积极对接养老、医疗康养等重点项目,配套中长期资金支持,帮助符合条件的优质企业发债融资,积极开发针对租赁养老公寓的中长期消费贷款。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对接保险公司、当地医保机构,探索开发“医保贷”等相关产品。二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建设、医疗设施投入和老年保健品、护理品生产制造的信贷支持。2022年,华夏银行大连分行为11家养老有关企业共提供短期流动资产贷款、中期流动资产贷款、项目贷款、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03亿元,同比增长0.5亿元。抚顺银行、丹东银行、锦州银行、朝阳银行、大连农商银行、开原市联社等金融机构为8家养老院和老年公寓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哈尔滨银行大连分行与大连雄伟保健品有限公司合作多年,其业务领域涉及老年日用品和护理品的生产。三是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服务机制,满足养老服务多元需求。针对老年客户风险偏好低、资产稳健性要求高的特点,部分银行推出专项理财产品和信贷融资产品,满足老年人投资理财和旅游、医疗信用贷款的需求。如兴业银行大连分行为“安愉人生”客户精心定制专属“安愉养老财富”理财产品,并向老年客户提供增强型健康体检、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补贴、法律咨询与律师现场支持等综合服务。四是积极运用货币政策工具,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养老服务发展提供资金支持。2023年通过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再贴现累计为实体经济提供低成本资金605.12亿元,推动金融机构持续为养老服务业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输血供氧”。通过落实存款准备金调整政策,进一步增强银行业支持养老服务企业的资金供给能力。2023年为全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下调存款准备金率0.25至0.5个百分点,释放长期资金104亿元。对符合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逐家进行调研走访和政策宣讲解读,指导金融机构及时申请工具支持,推动金融机构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向两家金融机构提供激励资金241.66万元,带动机构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加1.3亿元,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