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政府出台政策鼓励规范建设微型养老院的建议》(第1361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6月21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胡静琴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政府出台政策,鼓励规范建设微型养老院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依法设立养老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综合监管工作,深化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2022年11月,省民政厅等12部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养老机构登记备案和监管工作的通知》(辽民老函〔2022〕173号),该文件明确,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在10张以上的机构。设立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设立经营性(即营利性,下同)养老机构,由举办者依法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设立公建公营(公办)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并主动向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机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境、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  

  二、积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是根据市场需求兴起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和养老传统,是当前的主流养老模式。根据《关于规范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辽民老函〔2022〕5号)要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需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助餐、助浴、助医、助洁、文化娱乐、精神关爱等服务项目。“十三五”期间,全省有9个市被确定为国家试点地区,争取国家资金2.7亿元,鞍山市、抚顺市、丹东市、锦州市获评全国改革试点验收“优秀”等次。“十四五”期间,沈阳市、锦州市、本溪市、丹东市先后被确定为国家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地区,分别争取国家资金4315万元、3874万元、1163万元、1714万元。2020年至2022年,省政府连续3年将建设一定数量的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列入省《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实事,省投入补助资金1.12亿元,补助各地建设150个街道(乡镇)层面养老服务综合体。2016年以来,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资金5.32亿元补助各地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2023年底全省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到14078个,其中面积在750平方米以上的478个,城乡社区覆盖率分别达到100%和72.5%,总床位达到4.97万张。全省有老年助餐机构547个。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达到169.15万人次。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2.55万户。建设城乡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当前社会发展需要,有利于城乡群众的养老需求,便于家属就近探视,也便于老人回家与亲属团聚。

  三、积极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

  一是国家标准化工作情况。目前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已经批准建立全国社会福利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15),发布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服务基本要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设施设备配置》等一系列国家标准。其中,我国养老服务领域的第一个强制性国家标准《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二是我省标准化工作情况。我省于2020年批准建立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LN/TC0025),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规范》《辽宁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划分》等地方标准。2023年,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发布实施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风险防控规范》《养老机构精神慰藉服务规范》《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基础服务规范》《失能老人照料服务规范》《社区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等地方标准和规范,为完善标准与综合监管制度衔接,严厉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强标落实不足、存在风险隐患的现象提供全面支撑。帮助养老机构管理者和服务人员提高标准、强化安全意识、压实管理责任,进一步规范引导养老机构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做到服务安全有规矩可循,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