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关于制定<辽宁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第008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3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魏鸿雁等10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议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综合各相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人口老龄化是当今世界普遍关注、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2022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强调:“老人和小孩是社区最常住的居民,‘一老一幼’是大多数家庭的主要关切。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要大力发展老龄事业和老龄产业,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强养老设施建设,积极开展养老服务。” 按照我省实际,目前的养老格局是99%以上的老人选择居家和社区养老,只有1%的老人选择在养老机构养老。居家和社区养老符合老年人的心理,是未来养老服务发展的主要方向。制定地方性法规用以规范养老服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来调整居家养老服务各种社会关系,对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极为必要,可以为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提供发展保障。

  今年以来,养老服务法已经被列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制定《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计划,并作为重点调研项目。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积极开展研究论证,吸纳代表议案提出的意见建议,起草《条例》(草案)时将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专章内容纳入其中,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条例》立法必要性

  一是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切实举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科学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果断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并对养老服务作出一系列重大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深入考察养老服务机构和城乡社区,并看望慰问老人,研究部署养老服务工作,为新时代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擘画了蓝图、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省制定养老服务条例,将推动养老服务工作实现规范化、系统化、法治化发展,更好地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二是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客观需要。我省于1996年先于全国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23年底,我省常住人口4182万人,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23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9.4%;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881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1.1%,老龄化程度位居全国第一,养老问题日益成为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由于传统观念,当前社会以家庭养老为主要形式,面向普通家庭的社会化养老服务起步和发展只有10余年,与同为党和政府关心、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医疗、住房等重要民生领域问题相比,养老服务在法律政策架构完整度、成熟度等方面差距较大,以立法保障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迫在眉睫。

  三是制定《条例》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内在要求。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原有的社会结构、生活方式、家庭模式等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的主要矛盾在养老服务领域具体表现为老年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晚年生活需要和养老服务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由于养老服务领域缺乏专门法律法规,一些关键性问题得不到突破解决,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方法没有实现固化,老年人及其家庭还面临着一些急难愁盼的养老问题。我省养老服务地方立法是《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细则”,要让我省老年人享有幸福晚年,让年轻人有可预期的未来,迫切需要通过省级层面养老服务立法,在法规框架内明确养老预期,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牢固基础。

  二、《条例》立法可行性

  一是国家和省层面相关政策措施为制定《条例》提供了重要基础。近年来,我国在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等方面先后发布多个专门规范性文件,初步确立了以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重点,部门专项政策文件为支撑,相关标准规范为基础的养老服务制度框架,新时代中国特色养老服务制度体系的“四梁八柱”基本成型。我省也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工作措施,创制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形成了我省养老服务政策体系,为制定《条例》提供了必要的政策基础。同时,全省民政系统普遍设置并加强养老服务行政管理部门,为推动立法提供了必要的组织保障。

  二是外省地方法规为制定《条例》提供了良好实践经验。全国多地党委政府从养老服务的需求和发展实际出发,推动地方人大加强对养老服务的立法工作。据了解,目前有江苏、北京、上海、山东等20个省(市)人大制定了省级养老服务地方性法规,沈阳、南京等近40个市制定了市级地方性法规,其中也有就居家养老服务单独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同时,越来越多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强烈呼吁加快省级层面养老服务立法,构建起养老服务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标准相互衔接、互为补充的养老服务法规制度体系,更好保障我省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三是养老服务领域相关重大问题已具备协调解决的基础条件。养老服务是社会服务的重要方面,服务对象涉及全体老年人,与传统家庭代际养老不同,其发展历史较短,基础还很薄弱,客观上的社会共识还未达成一致,一些核心的关键问题尚需解决。但从整体看,随着养老服务领域政策制度的不断完善,我省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方向和重点逐步明确,在供给水平、服务质量、要素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问题逐步得到改善,养老服务领域不同主体的责任边界、功能定位逐步清晰,部分养老服务领域的关键问题得到有效突破,一些问题具备了协调解决的相应条件,这些都需要通过省级层面养老服务立法予以明确。

  三、《条例》包含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内容

  《条例》将根据辽宁省情实际,专章就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作出规定,重在完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与制度、界定各方主体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责任、明确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和法律责任等,从解决我省居家养老服务的突出问题出发,主要拟规定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内容

  主要包括: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二)关于政府的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加强宣传指导和组织协调,推动和支持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按照就近便利、安全优质、价格合理的原则,为城乡老年人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三)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利用配套养老服务设施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或低价、无偿提供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做好本区域内老年人基本信息摸排调查工作,了解老年人生活状况和家庭赡养、扶养责任落实情况;建立健全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定期探访制度,开展生活照料、精神慰藉、权益维护等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

  (四)关于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

  为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自治功能和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自治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拟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对本区域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组织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活动。

  (五)关于涵盖的其他内容

  养老服务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工程,养老服务体系涵盖范围广、涉及部门多,需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合力推进。《条例》在以上几方面内容的基础上,还规定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政府部门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从解决居家老年人实际困难和需求出发,对家庭照护、互助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助餐服务、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通过立法规范政府、社会、市场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的责任,推进全省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综上所述,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积极配合省人大开展重点调研论证,密切关注国家养老服务立法动态,适时建议和争取将《条例》纳入省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尽快启动立法程序。

  感谢各位代表对全省养老服务特别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坚信,有你们的良好建议和支持,辽宁养老服务工作一定会加快步伐,实现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