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明确社区工作人员职业身份的建议》(第1328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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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吴春英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社区工作人员职业身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治理和服务重要力量,是社区治理的直接实践者,是居民自治的直接组织者,是社区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是推我省基层治理现代化建设的现实需要。我省广大社区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为全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广大社区工作者闻令而动、勇于担当、冲锋在前,积极投身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果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我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全省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社区工作者队伍不断提社区工作者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一、完善政策措施,不断加强社区工作者管理2014年,我厅联合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出台了《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辽民发〔2014〕84号),明确了社区工作者选任、待遇、考核、培训、退出等要求,完善了社区工作者的管理和保障机制。2022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22号),提出了健全完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市、县(市、区)政府要综合考虑服务居民数量等因素制定社区工作者配备标准;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完善岗位等级序列和薪酬正常增长机制,落实社会保险待遇。 

  二、明确人员范围,规范社区工作者选聘管理。社区工作者已作为独立职业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若干措施(试行)》及我省制定的《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行动方案》,社区工作者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和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每万城镇常住人口社区工作者不少于18人,通过依法选任或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配置,一般由县(市、区)统一组织选聘,由所属街道集中管理、所在社区分配使用。按照有关规定,社区工作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及本人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达到退休年龄后可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区工作者是否为职工身份与退休时养老保险待遇无关。社区工作者荣获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称号,且退休前仍保持荣誉的,1993年底以前获得的退休时养老金分别加发50元和25元。社区工作者以职工身份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时,均可按规定享受劳模待遇。 

  三、积极推动落实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保障我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全省根据经济状况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标准,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先后三次提高全省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了900元,其中省本级补助450元2013年以来,省财政每年支出1.719亿元用于社区工作者补贴。2020年,省委组织部会同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基础保障情况集中排查整改的通知》(辽组明字〔2020〕15号),通过集中排查整改落实社区工作者报酬,全省社区工作者月均报酬普遍提高300-1500元。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厅在指导社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辽新疫防指〔2020〕28号),指导各地为社区工作者发放工作补助、做好职业伤害保障等8项关心关爱工作。20225月我厅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的通知》,综合考虑各地社区工作者薪酬差异、财力状况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的办法提高社区工作者薪酬,按照社区正职、副职工作人员岗位分类确定提标幅度,省级财政支出近5000万元补助本次全省薪酬调整 

  我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国家在社区工作者职业身份、劳动关系、保障待遇方面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还不完善,我省推进工作受到制约。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推动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动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我厅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全省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努力构建社区工作者岗位等级序列、职业薪酬待遇、考核激励机制,不断提升社区工作者职业归属感,建设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 

  二、进一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保障继续争取省财政每年投入资金用于城市社区工作者补助指导各地从政策上保障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达到上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落实社会保险待遇。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发展激励机制,加大从优秀的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干部力度。 

  三、加大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健全培训体系,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继续发挥东北大学全国城乡社区建设研究院和辽宁省社区干部学院的培育功能,做好社区工作者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培训,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提高社区工作者专业化水平。鼓励大专院校设立社区管理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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