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改革政府补贴方式推动我省养老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第1206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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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厅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处

 

贺蕊莉代表:

  您提出关于改革政府补贴方式,推动我省养老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自2014年起为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发放运营补贴,省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现行补贴政策已实行9年。诚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出的,政策标准制定较早,存在补贴方式陈旧、模式单一、覆盖范围较窄等问题,导致受助老年人获得感低,不利于促进养老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这在全国也是共性问题。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养老工作,省委常委会、省政府常务会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建设,围绕老年人的刚性需求,在优化资金支持政策和服务供给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是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省、市先后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形成了地方法规、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十三五”期间,省政府陆续出台了《“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下发了系列配套落实文件,从资金扶持、安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方面给予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支持。在资金扶持方面,全省实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政策,沈阳、大连等8个市相继出台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为养老机构兴办和安全运营提供了资金支持。在人才发展方面,人社部门将养老护理员培训纳入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培训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列支;省民政、财政部门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奖补政策,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毕业生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省财政按照各地实际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中职生不超过4万元,高职生不超过5万元,本科生及以上不超过6万元。各市出台了具体奖补办法,抚顺、盘锦等地补助标准提高到10万元,丹东市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养老护理员给予每月100-200元的岗位补贴。在“放管服”改革方面,在全国较早印发了《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规范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出台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二是加快省级补贴资金拨付进度。省政府于2014年出台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对已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类),省财政按照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省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采用后补贴形式,由各地财政先行补贴,统计并核准申报补贴的养老机构补贴床次数。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各地的审核材料进行复核审定后,将核定的补助额度列入下年度预算,按有关规定下拨。运营补贴标准由各市自行确定,省财政按照不高于各地实际执行标准8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每床每月100元。近期,我厅将会同省财政厅下拨2022年度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7619.3万元、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720.1万元,缓解养老机构经营困难问题。

  三是建立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积极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发放福利补贴,包括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发放护理补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80周岁及以上)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为90周岁以上老年人、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等。各市普遍建立了针对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老年人的护理补贴和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省定最低标准,统一设计、分类施补,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2000万元,补助各地实行补贴制度。全省为18.05万低收入老年人发放了高龄津贴,为2.28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发放了护理补贴,为3.46万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发放了养老服务补贴。

  下一步,我厅将采纳代表建议,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快构建我省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启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做好政策调整和衔接,进一步将补贴政策聚焦到老年人,做出规划、协同配合,由“补机构”“补砖头”“补床头”向“补人头”转变,尽快实现差异化奖补。

  第一,进一步优化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2021年,省财政厅绩效处委托上海闻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我省运营补贴政策开展调研并形成《辽宁省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绩效标准分析报告》,对全省补贴政策结构、标准调整提出中肯建议。厅党组高度重视运营补贴政策调整工作,多次召开党组会、研讨会推进调度,将其纳入2022年度养老服务和老年人福利政策调研计划,调研进度因3月初全省多地发生疫情而暂缓。下一步,我厅将紧锣密鼓开展政策调研,学习其他省市经验,积极协调省财政厅调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政策,科学设计政策体系,与获取政府补贴、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评先奖励挂钩。更好地衔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发放方式由“补砖头”“补床头”转向“补人头”,体现出对失能失智老年人的倾斜,依据实际服务老年人数量发放补贴,对服务失能老年人的补贴标准予以适当倾斜,对提供相同服务的经营性养老机构享受与公益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鼓励各市逐步实现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收住失能失智老年人予以补贴支持倾斜,使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得到实惠、有获得感。

  第二,启动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近日,我厅印发《关于印发辽宁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民老函〔2022〕65号)《关于全面开展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辽民老函〔2022〕66号),提出全面推开评定工作、确定评定组织、规范评定程序、加强评定监管、加强宣传引导、按时申报五级机构评定六项要求。制定完善全省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程序,细化具体标准和评定方法,明确各评定环节及工作时限。将于今年下半年组织各地开展四星级及以下养老机构评定,符合五星条件的,推荐上报到省评定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年底前完成全省首批评定工作,公布一批五星级养老机构名单。旨在逐步淘汰或激活消耗财政资金的“僵尸”机构,激励全省养老机构争当典型示范,树立行业标杆,不断提高标准化、专业化服务管理水平,为老年人选择机构提供依据,引导市场走向优质优价的良好状态。指导各地完善监督评价机制,实行评定结果与服务价格、运营补贴等挂钩,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推动各地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指导各地按照国家医保局、民政部下发的《长期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老年人能力评估》(MZ/039-2013)或地方相关标准,对入院老人、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进行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领取补贴、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依据。

  第三,调整完善各项老年人补贴政策。提高特困老年人救助供养标准,落实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老年人高龄津贴政策,因地制宜提高补贴标准精准度和有效性,使老年人特别是困难失能老年人有钱养老。完善补贴制度,指导各地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按照评估结果落实补贴发放和监管。

  我们相信,有您对全省养老产业健康发展的建议和支持,经过全省养老服务同仁的携手并肩、接续努力,全省养老服务工作会迈上新的台阶,您的建议在不久的将来会得到实现。

 

  辽宁省民政厅

  2022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