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关于配齐配强城市社区工作者并提高其待遇的建议和意见》(第1565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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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厅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处

 

 

 陈建国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配齐配强城市社区工作者并提高其待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本单元。社区工作者是社区治理的直接实践者,是居民自治的直接组织者,是社区服务的直接提供者。我省广大社区工作者立足本职岗位,为全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特别是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广大社区工作者闻令而动、勇于担当、冲锋在前,积极投身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为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果作出了积极贡献。近年来,我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全省推进社区减负增效,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不断提社区工作者待遇,激发他们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持续推进社区减负。2016年省委组织部与省民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2017年我厅报请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对社区减负增效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全省以市为单位制定了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由社区协助的事项,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人员和工作条件。2018年我省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第一批取消调整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的通知》,永久取消了42项由社区出具的有关证明,规范取消了92项应由社区出具的证明事项。2020年,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指导各地坚持“五个结合”规范证明事项,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2020年,在省专项工作机制办牵头下,省民政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开展了清理规范城乡社区挂牌工作,目前每个市保留城乡社区挂牌不超过16个,城乡社区办公服务场所挂牌繁多、混乱现象初步得到解决。2022年我厅印发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自治事项参考清单》(共计19大项),明确了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事务的职责。目前,按照省委工作部署我厅加快推动实现村级组织和社区权责清单化、法定化,着力解决基层力量偏弱、承担政府公共事务过多过重等问题,协同省司法厅积极推动《辽宁省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规定》立法工作。研究编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党委政府工作事项清单》 

  (二)推动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2014省民政厅联省委组织人社财政出台了《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指导各地依法选优配强城乡社区工作者,明确了社区工作者选任、待遇、管理、考核、培训、退出、保障等机制,完善了社区工作者的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2021年,省民政厅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辽宁省民政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明确了“十四五”期末实现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社区工作者18人。2022年,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222号),提出了健全完善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政策措施,市、县(市、区)政府要综合考虑服务居民数量等因素制定社区工作者配备标准;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完善岗位等级序列和薪酬正常增长机制,落实社会保险待遇,沈阳、大连、锦州、盘锦、葫芦岛先后出台了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相关政策。截至2021年底,全省共有城市社区工作者4.8万人,每万名城镇常住人口拥有城市社区工作者数量达到16人。目前,我厅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全省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推动建立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 

  (三)推进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我厅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全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辽宁省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辽民发〔2014〕84号)中明确了社区工作者报酬要逐步达到上年度当地平均工资标准。我省先后三次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生活补贴,2013年以来,省级财政每年支出1.719亿元用于社区工作者补贴。2020年,省委组织部会同我厅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基础保障情况集中排查整改的通知》(辽组明字〔2020〕15号),通过集中排查整改落实社区工作者报酬,全省社区工作者月均报酬普遍提高300-1500元。新冠疫情发生以来,我厅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工作的通知》(辽新疫防指〔2020〕28号),指导各地为社区工作者发放工作补助做好职业伤害保障等8项关心关爱工作。20225月我厅会同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城市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的通知》,综合考虑各地社区工作者薪酬差异、财力状况等因素,采取差异化的办法提高社区工作者薪酬,省级财政支出近5000万元补助本次全省薪酬调整。加大从社区党组织书记中招录公务员和事业编制人员力度,注重把优秀社区党组织书记选拔到街道(乡镇)领导岗位。2013年、2015年、2019年,省委组织部先后多次组织定向从优秀社区书记中考试录用街道公务员工作。 

  (四)加强社区工作者教育培训。按照分级培训原则,指导各地定期组织开展社区工作者专业培训,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支持其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等,对获得社会工作职业资格的给予职业津贴。“两委”换届后,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当选村(居)委会成员培训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居委会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结合实际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工作者的培训,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综合素质和服务能力全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共组织培训1135期、10万余人 

  我省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存在着社区工作者人员配备不足、社区负担重、压力大等问题。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的建议,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进一步推进社区减负工作按照《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清理规范城乡社区挂牌工作规定》要求,进一步推进社区减负工作。根据省人大社会委部署协同省司法厅积极推动《辽宁省减轻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规定》立法工作,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编制《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协助党委政府工作事项清单》。指导各市依据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建立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应当由基层政府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得要求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承担,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为其提供经费和必要工作条件。指导各地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现象。继续清理规范城乡社区挂牌工作,严格落实挂牌准入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反弹等问题发生。 

  (二)推进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精神我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加强全省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完善岗位等级序列和薪酬正常增长机制,努力构建社区工作者职业化薪酬待遇、考核激励、教育培训和退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落实社会保障,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基层治理格局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组织保障。指导各地综合考虑社区规模、管辖区域、居民构成和人口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配备社区工作者岗位职数标准,并总量控、员额管理 

  (三)进一步提高社区工作者待遇。持续取省财政每年投入资金用于城市社区工作者补助。指导各地从政策上保障城市社区工作者报酬达到上年度当地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标准落实社保险待遇。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发展激励机制,加大从优秀的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拔街道干部力度。 

  (四)加大社区工作者培训力度。指导各地健全培训机制,完善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模式,加强对社区工作者的教育培训。继续发挥东北大学全国城乡社区建设研究院和辽宁省社区干部学院的培育功能,做好社区工作者任职培训、在职培训和专门培训,提高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其依法办事、执行政策和服务居民能力。鼓励社区工作者参加社会工作等各种职业资格考试和学历教育考试,提高社区工作者专业化水平。鼓励大专院校设立社区管理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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