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加强我省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监管和引导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良性发展的建议》(0262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汪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省社会工作服务组织的监管和引导促进社会公益事业良性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各级民政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20162020年辽宁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展规划》(辽民发〔201643号)要求,积极扶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推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有序参与社会治理,促进了我省公益事业良性发展。 

  一是加强政策引领。出台了《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532号)、《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辽财综〔2017405号)、《关于做好政府购买青少年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团联发〔201822号)、《关于加快推进社区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779号)、《辽宁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辽民发〔201842号)、《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与人才激励保障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963号)等政策文件,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规范发展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供了政策支撑。 

  二是强化人才培养。省民政厅连续4年实施社区社会工作者专业技能水平提升工程,推动社会工作政策宣贯、知识普及和实务培训,共计培训2400余人次;全省各地实施各类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训累计达1万余人次,提升了社会工作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鼓励社会工作从业人员积极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各级民政部门协助人事考试部门认真做好考试报名工作,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社区工作者给予职业津贴,促进了考试通过率大幅攀升。截至目前,全省有18728人通过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中,助理社会工作师13585人,社工师5143人;全省5人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 

  三是扶持机构发展。落实《辽宁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实施方案(20182020年)》(辽民发〔201849号)要求,从2018年起,启动实施了为期三年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项目,20182019年,扶持新建了25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核拨“牵手计划”补助资金220万元;今年,计划扶持新建15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城乡社区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站建设的通知》(辽民社函〔202031号),2020年在全省城乡社区建设1000个社会工作站,引导城乡社区培育发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开展社区社会工作服务。2019年,省财政厅核拨经费65.6万元,用于省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孵化基地日常运行;核拨资金30万元,用于开展社会组织评估,推动了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健康发展。目前,我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已达92家。 

  四是实施购买服务。认真落实《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1532号)要求,20162017年,省民政厅投入资金160万,规范实施了关爱孤儿、伤残军人、精神残障军人和农村留守儿童等8个社会工作服务试点项目。2020年省民政厅投入资金200万元,在鞍山、锦州、阜新、辽阳、铁岭5市各选1个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较多的县,分别实施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社会工作服务项目。2020年省民政厅安排资金620万元,支持开展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基层治理和社区服务试点,为“三社联动”提供了经费保障。沈阳市投入1.1亿元资金,实施了政府购买戒毒社会工作服务项目,2019年招录了500名社会工作者参与“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促进了戒毒社会工作队伍发展。另外,大连、锦州等市也采取公益创投等形式积极实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人才成长和服务机构发展搭建了实践平台。 

  虽然在推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省社会工作起步较晚,受经济社会发展等条件制约,基础还比较薄弱。正如您建议所述,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还存在数量少、社会认同度低、资金少、成员吸纳不足、专业培训较少、服务项目单一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推进力度。下一步,我厅将根据您所提出的建议,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培训。优先安排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人员参加各级各类组织的社会工作专题培训,鼓励其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不断提升职业素质、专业能力和实务水平。区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服务人员、管理人员类别明确培训重点内容,建立知识普及与实务技能、职业道德守则与专业行为规范有机结合的培训体系。引导骨干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发展社会工作行业组织,逐步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教育培训委托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承担。积极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能力建设、合作交流等服务,增进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之间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联系,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争取有力支持。 

  二是进一步拓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资金来源。落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财综〔2016383号)要求,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有需求部门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落实《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辽财综〔2017405号)要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优先支持发展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贯彻国家对援助与捐赠制定的专门税收政策规定,鼓励社会援助与捐赠。例如: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包括接受其它单位或个人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慈善捐助创建品牌社会工作服务示范项目,增强自身造血功能。 

  三是进一步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认真贯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要求,严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登记审查标准,依法登记;优化年度检查工作,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等级评估,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应建必建”原则,符合条件的机构要建立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切实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加强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设,指导社会工作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制定并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行为,增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信力,推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有机结合。 

  四是进一步加大社会工作宣传力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工作宣传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宣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以“国际社工日”为契机,开展社会工作宣传周活动,大力普及推广社会工作专业理念、知识、方法、技巧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对社会工作领域涌现的先进人物和优秀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进行重点报道,彰显社会工作在服务民生保障、加强社会建设中的功能作用,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工作实践,推动形成关心、支持社会工作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良好氛围。 

  感谢您对我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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