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健全养老机制创新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0094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肖振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健全养老机制创新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省于1996年先于全国4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于2017年进入深度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底,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7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4.72%,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步伐,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省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一)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省、市先后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形成了地方法规、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省人大审议修订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沈阳市施行《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辽阳市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列入立法计划。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等政策文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下发了系列配套落实文件,从资金扶持、安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多个方面给予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支持,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二)居家社区养老主体地位巩固凸显居家和社区养老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是依托社区,把社区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的一种社会养老模式,符合老年人群体的自身需求,同时也是老人子女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民族传统、国情、省情决定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养老服务在整个养老服务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我省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我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省里连续多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7.2%56.8%,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信息平台35个,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床位4.14万张。2016年以来,我省沈阳、大连等9个市先后被国家确定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国家资助我省2.5亿元,经过4年的试点探索,在社区老年人食堂、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等方面探索总结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如沈阳的“仁爱畅晚”长期专业照护服务模式,“万家宜康”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大连的整合资源、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的“林海”模式;锦州的“惠民食堂”个性化助餐模式;辽阳的社区医养结合“幸福爸妈”模式。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建设100个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十件民生实事之首做出安排,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正在按计划推进,力求抓出成效。 

  (三)机构养老补充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机构养老是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一种类型,其首要职责是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年人的实际养老需求,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养老模式,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到2059,床位20.19万张,在院老人10.27万人,养老机构定位清晰,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全省建有公办养老机构645家,其中城市公办机构89家、农村公办机构556家(含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优先保障特困老人、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到1414家,拥有床位在全省机构床位占比超过65%,成为机构养老服务的主要力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了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选择。与此同时,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795号),全省养老机构不断补齐短板,改进服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得到改善和提升,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机构。全省86%以上的养老机构能够以多种方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四)养老孝老敬老社会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省卫健委持续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和形式多样的孝亲敬老主题教育活动,印发《2019年辽宁省开展人口老龄化国情教育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宁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9年“敬老月”活动的通知》等文件,着力强化全社会人口老龄化国情意识,弘扬中华民族孝老爱亲传统美德,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良好氛围。一是广泛动员参与,形成整体合力。广泛发动老龄委成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力量,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共同投入到老龄事业中去。二是统筹推进,把树立尊老敬老新风尚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等主题教育活动相结合。三是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和老年人维权优待活动,切实为老年人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五)智慧健康养老得到稳步推进。一是“十三五”期间,先后研究制定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一系列支持政策,补短板,强弱项,推进全省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截止2019年底,我省共有3个产业基地、12个街道、5家企业被评为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单位,初步形成了以沈阳、大连为中心,以医疗健康电子产品制造+系统集成+服务运营等在内的智慧健康养老产业体系,为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创新提供借鉴。二是支持健康养老智能化新产品研制,满足社会化养老对终端产品的需求。重点发展安防监控、家务机器人、智能轮椅、助行机器人、老人定位终端等适老家庭辅具产品;发展手环(腕带)、腰带、胸带等健康管理类可穿戴产品,可监测人体血压、体温、心跳、血氧、血糖、心电等生理指标的便携式健康监测产品;支持下肢康复训练机器人、智能一体化床椅、智能护理床、负离子康健仪等智能康复产品;发展用药和护理提醒、呼吸辅助器具、睡眠障碍干预、失禁红外监护等老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进辅具等;提升云医院远程在线诊疗和健康咨询服务能力。三是鼓励用户、终端企业、系统集成平台、健康养老机构等探索多方共赢发展路径。将智慧健康养老产品纳入“省高质量产品推广目录”,支持省内养老机构优先采购目录产品,逐步扩大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六)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得到有效扶持。 

  1.在资金扶持方面,一是全省实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政策,沈阳、大连等7个市相继出台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先后两批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企联动养老项目7个、资金1.4亿元,为社会力量兴办和运营养老机构提供了资金支持。二是积极推进实施国家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2019-2020年已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1.55亿元,新增普惠养老床位约7800张。国家投资政策的实施极大激发了社会力量进入养老服务领域的投资热情,提升了地方非基本养老服务能力。 

  2.在安全管理和提高服务质量方面,省政府下发《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年—2020年)》,有关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解决民政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在全国率先开展养老服务设施消防改造,有效提升了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防范能力。 

  3.在人才队伍发展方面,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奖补政策,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的毕业生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12个市出台了具体奖补办法,省财政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6万元,抚顺、盘锦等地补助标准提高到10万元。 

  4.在放管服改革方面,印发《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规范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七)金融信贷支持力度不断跟进。 

  1.加强政策指引。引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精神,增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自觉性,利用多种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满足养老服务业的资金需求。截至2019年末,全省投向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的贷款余额196.9亿元,同比增长9.47% 

  2.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投放。一是充分利用支小再贷款等扶持政策,指导银行机构及时满足养老服务业企业的融资需求,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充分释放支小再贷款的政策效应。二是积极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自身优势和发展战略明确市场定位,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信贷投放,创新适合养老服务业发展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改进信贷担保方式,优化审批流程,拓宽抵押担保物范围。三是在不断提升“三农”服务水平的过程中,引导银行机构加大对农村养老机构的信贷投放,支持中心敬老院、乡镇敬老院建设,对农村幸福院等老年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信贷需求,给予最优先考虑和最大额度满足。  

  3.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相关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了免征增值税等政策。养老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专为老年人出版发行的报纸和期刊,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10%先征后退的政策。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虽然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有了长足发展,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的,养老服务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机制,多措并举,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养老服务能力,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 

  1.推进公办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创新运作机制,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落实《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推进并规范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转型升级,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制度,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 

  2.减轻税费负担。各级各地公布本行政区域现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清单。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规定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 

  3.完善补贴政策。督促各地贯彻落实省政府新近印发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精神,接收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不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经营性质,按上述老年人数量同等享受运营补贴。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投保雇主责任险和养老责任险。境外资本在省内参与养老服务,享受境内资本待遇。 

  4.发展城企联动普惠服务。支持和引导各地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城市政府和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深入开展城企合作,企业方按约定承担公益约定普惠性服务内容及随 CPI 等因素动态调整价格机制,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5.优化土地供给管理。一是优先保障养老产业土地供应。市、县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凭登记机关发给的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和其他法定材料申请划拨供地。鼓励各地探索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相关部门要严防擅自改变用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将养老服务设施用于开发房地产。二是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三是可将闲置的公益性用地调整为养老服务用地。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并制定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土地政策。 

  第二,提升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智能化水平。 

  1.不断完善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围绕“创新社会化养老”发展的技术需求,积极探索和推动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互联网和人工智能等运用于养老产业,提高老年服务信息化水平,加强老年慢性病、共病诊疗技术以及老年辅助技术研发和应用。发挥我省丰富的医疗资源优势,依托省级中心搭建覆盖各级医院的协同创新网络,开展大样本研究、成果转化和适宜技术推广。与医院、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继续探索医养一体化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指导、慢病管理、安全监护等服务。 

  2.支持老年病诊疗关键技术攻关、老年用医疗器械和康复辅具研发。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搭建科技创新平台,以老年病防治、功能康复、智能服务、个性化适配为方向,引导和鼓励开展关键技术攻关、健康管理产品、可穿带设备、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研发。 

  第三,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 

  一是积极鼓励各类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开拓“老年人才资源”,通过线上线下的招聘、猎头、服务外包等措施,为老年人才发挥作用、寻找机遇提供全方位服务。二是鼓励和支持“老年人才”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举办老年人力资源高级研修班、在线教育,积极开发老年人才资源,对入选国家级或省级的高级研修班,省人社厅将给予重点支持和适当的经费资助。 

  第四,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 

  1.推动银行机构积极发挥融资主渠道作用。一是继续引导银行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改进信贷担保方式,允许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解决养老服务业机构普遍缺失抵押物问题。二是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银行机构与缺乏融资经验的养老机构进行对接,提供优质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针对部分养老项目周期长、盈利水平低等特点,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三是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提供担保服务,针对养老服务业机构和企业抵押物不足的实际情况,扩大反担保抵押物范围,缓解养老服务机构的融资增信难题。  

  2.积极拓宽融资渠道。一是大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化、规范化程度高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加强养老服务业上市后备企业的筛选挖掘,培育一批成长性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帮助企业加强与交易所及全国股转公司对接,指导企业做好准备,提升融资本领,加快实现上市。二是探索养老服务产业相关企业债券发行规模,鼓励企业发行可续期债券用于养老机构等投资回收期较长的项目建设。三是指导和帮助我省发展规模较大、经营状况良好的养老服务机构积极利用小额贷款公司、基金、租赁、发债、上市等方式进行融资,以满足养老业发展的资金需求。四是支持我省集中养老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机构在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融资,开辟养老产业融资的新渠道。  

  3.发挥保险业支持养老业发展的作用。一是支持商业保险机构通过全资、股权合作、股权投资、投资信托基金、发行类不动产投资基金产品等模式,全面参与我省养老服务工程建设,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二是推动保险机构开发和完善养老保险险种。鼓励包括专业养老保险公司等保险机构开办针对老年人投保需求的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为不同群体提供个体化、差异化的养老保障;探索开展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老年人护理保险和对失独老人保障的新模式,推动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大力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是支持沈阳、大连等市做好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积极开展相关业务。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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