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打造养老 服务产业为辽宁支柱产业的建议》(054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陈雪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打造养老服务产业为辽宁支柱产业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9年底,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7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4.72%,老龄化程度持续加深,养老服务工作任务紧迫而繁重。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不断加快养老服务发展的步伐,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丰富养老服务产业发展政策,全省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不断健全完善。 

  (一)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体系逐步完善。省、市先后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形成了地方法规、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省人大审议修订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沈阳市施行《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辽阳市居家养老服务立法列入立法计划。省委、省政府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辽政办发〔201446号)《关于印发辽宁省服务业产业发展政策的通知》(辽委办发〔201673号)《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4号)《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等政策文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地下发了系列配套落实文件,从资金扶持、安全管理、“放管服”改革等多个方面给予养老服务发展政策支持,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持续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二)居家社区养老主体地位巩固凸显居家和社区养老是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的有机结合,是依托社区,把社区养老服务延伸到家庭的一种社会养老模式,符合老年人群体的自身需求,同时也是老人子女的需要和社会的需要。民族传统、国情、省情决定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的养老服务在整个养老服务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我省结合实际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我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省里连续多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7.2%56.8%,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床位4.14万张。2016年以来,我省沈阳、大连等9个市先后被国家确定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国家资助我省2.5亿元,经过4年的试点探索,在社区老年人食堂、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社区医养结合服务等方面探索总结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如沈阳的“仁爱畅晚”长期专业照护服务模式,“万家宜康”嵌入式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大连的整合资源、打造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综合体的“林海”模式;锦州的“惠民食堂”个性化助餐模式;辽阳的社区医养结合“幸福爸妈”模式。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将“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建设100个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作为十件民生实事之首做出安排,省民政厅会同财政厅正在按计划推进,力求抓出成效。 

  (三)机构养老补充作用得到有效发挥。机构养老是社会化养老服务的一种类型,其首要职责是保障高龄、独居、空巢、失能和低收入老年人的实际养老需求,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养老模式,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重要的补充作用。截至2019年底,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到2059,床位20.19万张,在院老人10.27万人,养老机构定位清晰,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全省建有公办养老机构645家,其中城市公办机构89家、农村公办机构556家(含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中心),优先保障特困老人、经济困难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到1414家,拥有床位在全省机构床位占比超过65%,成为机构养老服务的主要力量,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了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选择。与此同时,省政府印发了《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政办发〔201795号),全省养老机构不断补齐短板,改进服务,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得到改善和提升,涌现一批质量有保证、服务有标准、人员有专长的专业化养老机构。 

  (四)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得到有效扶持。全省实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政策,沈阳、大连等7个市相继出台了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政策,先后两批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城企联动养老项目7个、资金1.4亿元,为社会力量兴办和运营养老机构提供了资金支持。出台养老服务人才奖补政策,引导和鼓励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的毕业生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12个市出台了具体奖补办法,省财政给予最高一次性补助6万元,抚顺、盘锦等地补助标准提高到10万元。印发《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规范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出台《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进一步优化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有效供给能力。 

  (五)老年人福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我省连年提高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提高特困供养服务设施服务能力,特困老年人基本生活和服务得到有力保障。建立起一系列老年人福利保障制度,包括为90岁以上老年人、808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为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和失能老年人发放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为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等。全省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享受到每人每月50元—200不等的高龄津贴;90周岁以上老年人享受到50元—1000元不等的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享受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的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虽然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业有了长足发展,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的,养老服务工作仍存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后,我厅将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推动加快发展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高度重视,切实转变发展思路。养老问题是当前全社会共同关注的大问题,事关全省超过千万老年人口的晚年幸福。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根据省情探索养老路径。养老环境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做好新时代养老服务工作,需要在以往基础上有新的突破和创新。在保障对象上,要从单纯保障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老年人,向为全社会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转变;在发展布局上,要从偏重发展养老服务事业,向促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共同发展转变;在服务提供上,要从政府直接办服务,向政府重点购买服务转变;在工作推动上,要从单纯培育发展,向建管并重转变。 

  第二,健全政策,找准发展方法路径。2019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提出六个方面28条具体政策措施,是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纲领性指导文件。我省本着立足长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的原则,聚焦短板弱项,细化实化举措,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在激发市场活力,提高服务质量,发挥养老服务在扩大投资供给、释放消费潜力等方面有所突破。今后,我省将全面落实辽政办发〔202011号文件各项激发养老服务消费潜能,推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第三,多措并举,推进公办机构改革。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创新运作机制,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落实《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推进并规范公办养老服务设施转型升级,健全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管理制度,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市场化。支持和引导各地围绕“政府支持、社会运营、合理定价”,进一步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积极性,城市政府和企业双方签订合作协议,深入开展城企合作,企业方按约定承担公益约定普惠性服务内容及随 CPI 等因素动态调整价格机制,扩大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第四,凝智聚力,支持社会各界参与发展。制定政策时通过多种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基层工作者、群众自治组织、养老服务运营和管理者、养老服务及相关领域专家、 养老服务对象等各方意见和建议,注重结合辽宁经济社会实际、贴近辽宁养老服务实情,从实践总结经验做法,从基层调研梳理措施办法。建立辽宁省养老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充分发挥生产、管理、科研等各方面专家在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中的作用,广泛开展养老服务领域的标准化工作。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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