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关于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养老问题的建议》(0270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0年11月16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办公室

丁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8年底,全省有60周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1042.08万人,占总人口24.87%,比全国高出6.97个百分点,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且高龄、失能、独居老年人不断增多,专业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的部署要求,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把工作重心放在补齐短板、夯实基础上,围绕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消费需求,稳步推进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 

  (一)不断丰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先后印发实施了《“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等多项政策制度文件,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转发了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规划引领,合理布局。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011号),从省级层面养老服务政策制度支持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保障农村困难老人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规范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连续10年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全面保障了农村困难和特困老人的基本生活,为农村特困老人提供了集中或分散的供养服务,特别是2016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进一步完善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原来农村五保的供养标准从单一的保生活扩大到保健康,新的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组成。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一般分为全自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全护理标准三个档次,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按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半自理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按全护理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标准的50%确定;全自理特困人员每月照料护理标准,一般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左右确定。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1.3倍,并随当地低保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从202071日起,实现城乡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要实行统一标准。建立了对80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制度。建立了对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服务补贴和对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人发放服务补贴制度 

  (三)加大农村养老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是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中之重。“十三五”期间,省发展改革委累计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约1.8亿元,支持了全省21个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新增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床位约2700张,为有效改善全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能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大力推进农村养老机构建设。经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逐渐整合乡镇敬老院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初步建立起了以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主体,以乡镇敬老院为补充,以供养农村特困老人为重点的农村养老服务新格局。我省现有农村敬老院556所,其中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90所、乡镇敬老院266所,拥有床位6.5万张。2010年以来,省每年安排补助资金3000万元,用于全省100个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建设补助,共累计安排补助资金3亿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改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同时,鼓励个人开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 

  (五)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把政府投资兴办的农村敬老院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在加强机构建设的同时,研究探索包括农村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在内的多种养老服务模式,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是指通过合同协议的方式,将政府投资新建(或改造改建)、拥有所有权且进行定向使用的养老设施,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社会力量进行经营运营的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模式。同时,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94号)、《关于申报省财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69等政策文件,出台了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运行补贴政策。在这些政策文件中都提出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为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从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实践层面看,为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也做出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按照可将事业单位改制后腾退的闲置办公业务用房改造、整合为养老机构的资产再利用方向,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将2016年收回的省残联所属原职业技术学校旧址(闲置多年),交由沈阳康利养老院进行改造改建,签订定向养老服务设施使用协议,此举即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保值增值,也利于国有资产发挥公益性本质、支持扶持民营资本进入养老服务行业,提升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养老服务设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可谓一举多得。 

  (六)开展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集中托管工作。为帮助农村困难家庭摆脱因病致贫困境,减轻困难家庭生活负担,我省从2010年起在全省全面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工程,并连续三年将这项工作列入省政府重点民生工程。省按照每人每月400元(300元生活补贴、100元护理补贴)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提升了农村困难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水平。经过近十年的运营,全省60所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中心共服务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2.1万次,极大地减轻了农村困难家庭负担。 

  (七)探索提供互助式日间照料服务。为解决全省农村空巢老人日间无人照料问题,从2013年开始,我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共建设农村幸福院2625个,为农村空巢老人提供互助式日间照料服务。  

  (八)加大对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为农村老年人创造文化活动场所。2017年,为全省400个乡镇文化站和800个村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补助建设资金3000万。2018年,为全省15个贫困县400个村文化广场补助建设资金2000万元。2019年,为全省1000个村文化广场补助建设资金5000万元,极大的提升了基层文化设施的建设水平。针对农村老年群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文化下乡活动,每年组织“戏曲进乡村”演出活动,利用“春雨工程”开展文化技能讲座,组织全省性的老年合唱展演,广场舞展演,并从中选取优秀代表团队参加全国展演。极大的丰富了农村老年人的文化生活,使老年人实现“老有所乐、老有所为”。 

  (九)加强农村老龄人口医疗保障。一是出台《辽宁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老龄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二是充分发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对贫困人口的待遇倾斜和托底保障作用,将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村老龄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统一执行最高比例70%,不设封顶线;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龄人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 

  (十)加强舆论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养老事业的良好氛围。推进农村养老产业和事业发展,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难”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基础环节,是补齐民生短板,实现高质量发展,实现“小康路上一个都不能少”美好目标的必然选择。我省将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养老难”作为重点民生工作,作为实施乡村振兴的重要工作。省委宣传部积极组织协调媒体,把“农村人口老龄化与养老”相关宣传报道纳入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宣传中,增强养老观念宣传,加强养老举措宣传。2019年以来,辽宁日报刊发《“虚拟养老院”让老人在家享受智慧养老》《我省与广东吉林黑龙江签署旅居养老合作框架协议》等一系列报道。辽宁广播电视台播发《本溪“医养结合”打造健康养老新模式》《2020年底我省乡镇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将达到90%》《“养老贷”解决困难人员社保缴费难》等报道100余篇,报道我省养老政策、举措和经验做法,营造了全社会关心支持养老事业的良好氛围。 

  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投入,特别是推动各类农村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满足包括高龄、失能、半失能、残疾、空巢老人在内农村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包括农村养老机构在内的机构养老设施建设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将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列入地方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继续支持各地农村敬老院新建、改建和设施维修,支持农村公办福利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改造,补助各地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提高全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整体水平 

  第二,继续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继续抓好现有的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中心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托管服务,让更多有需求的老人得到更好地服务。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为空巢老人提供互助式日间照料服务。落实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第三,落实各项优惠保障政策。省财政继续按照不高于各地实际执行标准80%的比例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给与补贴,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省财政继续按照各市财政补助金额的80%给与补助,加大全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推进力度,有效降低养老行业运营风险。协调各有关部门继续细化和落实养老机构土地供应、投融资、税收优惠、资金支持、人才培养和就业等各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四,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协调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继续将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老年护理等专业培训纳入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实行职业资格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省、市、县(市、区)养老机构三级培训机制,每年分批分期对养老服务队伍实施教育培训,逐渐提高养老护理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感谢您对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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