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
《关于农村老龄化及农村养老问题的建议》(第1039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0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毕存仁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农村老龄化及农村养老问题的建议收悉,综合有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各级民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安排部署,大力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建设,特别是农村养老服务取得了明显成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养老服务发展政策体系日趋完善
省、市先后出台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政策,形成了地方法规、政府文件、部门制度衔接配套、相互策应的政策体系。一是省人大审议修订了《辽宁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二是2020年以来,先后印发了《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民发〔2023〕27号)等政策文件。这些政策的出台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扶持、安全管理等方面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提升了养老服务供给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随着我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水平和待遇水平逐步提高,有效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生活。2014年以来,我省八次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每人每月55元增加至每人每月154元。下一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再提高20元。2019年1月,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辽人社规〔2019〕1号),调整了个人缴费档次标准和补贴标准,最高缴费档次标准由2000元增加到3000元。下一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不断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选高档,强化多缴多补激励机制,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吸引力。
三、积极争取资金投入农村养老事业发展
在资金保障上,2024年,省财政积极筹措资金193.1亿元,增加基本养老服务有效供给,推进包括农村在内的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一是持续提高养老金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34元提高至154元,省财政拨付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59.9亿元,为支持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提标和确保城乡居民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提供了有力资金保障。二是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省财政筹集安排资金33.7亿元,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支持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加强县域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供财政保障。三是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筹集拨付资金97.1亿元,支持医疗保障制度各项改革有序推进,将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640元提高到670元,进一步提升全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能力和水平。四是认真落实养老机构补贴政策。筹集拨付资金1.8亿元,支持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以及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险补助、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维修改造、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养老服务专业毕业生一次性入职奖励补贴等各项补贴,进一步优化养老服务发展环境。五是支持落实老年人福利政策,减轻养老保障负担。筹集拨付资金0.3亿元,用于落实包括农村在内的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等政策。六是支持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发展。筹集拨付资金0.3亿元,支持开展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等项目,为经济困难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建设家庭床位,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2025年,省财政厅在2024年提标基础上,继续筹措资金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提高20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提高30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5元,并继续支持养老事业发展。
四、不断补齐农村养老服务发展短板
一是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制定的《辽宁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中将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提出加快构建县、乡、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提高城乡养老托育服务均等化水平。优化乡村养老设施布局,发展农村普惠型养老服务和互助性养老。二是按照《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改造提升工程的意见》的工作要求,本着“改造一批、撤并一批、达标一批”的工作思路,完成41个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照护型床位占比不低于50%,并配备专业化照护人员,在优先满足县域内失能、部分失能特困人员集中照护需求的基础上,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三是优化完善农村区域性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按照撤(转)弱留强、就近供养的原则,打破乡镇供养限制,整合乡镇敬老院提升改造(改、扩建)为区域性供养服务机构。四是实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提升行动。2023年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辽宁省推进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农村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探索发展农村互助式等多样化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农村残疾人托养照顾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县乡村公共服务一体化示范建设。力争到2025年,全省乡镇范围具备综合功能的养老服务机构覆盖率达到50%,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
五、开展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照护服务工作
推进落实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组织开展中央财政支持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3〕53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民发〔2024〕73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开展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3〕9号)和《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群体失能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辽民函〔2025〕1号),指导各地积极调整政策覆盖范围,全面落实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以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提升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
六、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不断融合发展
近年来,省卫生健康委会同民政、人社等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实施意见》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机制,进一步推动农村地区医养结合工作。目前,全省15家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增设养老床位,深受周围群众认可。扩大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覆盖面,实现愿签尽签,由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机构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疾病诊疗、康复护理、急诊急救绿色通道和双向转诊等服务,农村地区的养老机构均能通过建立结对签约服务等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农村地区乡镇卫生院与敬老院、村卫生室与农村幸福院等统筹规划、毗邻建设,提高服务便捷性。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延伸服务至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农村幸福院,为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等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提升城乡社区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
七、养老服务专业人才队伍逐步壮大
一是加大养老专业人才培养。2025年省政府印发的1号文件中明确提出,对养老、家政、康养、照护领域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培训补贴上浮10%。省人社厅针对相关领域组织开展摸底调研,及时了解14个市及沈抚示范区培训和评价需求,指导各市按规定将相关职业(工种)纳入培训补贴目录,并会同省财政厅将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医疗护理员等纳入全省第一季度急需紧缺技能类职业(工种)目录,引导全省优质培训资源、培训对象集聚。全省20所技工院校设立了老年服务与管理、护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等养老产业相关专业,在校生1600人,每年为全省培养和输送养老产业技能人才。二是加大养老行业宣传,吸引更多人才加入养老相关行业。在2024年辽宁省第二届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养老护理员、健康和社会照护两个赛项,在2024年省级行业二类赛辽宁省营养师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老年营养与慢性病管理方向,带动全省养老行业技能人才练兵比武,提升技能。
八、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养老新路径
一是持续加大高素质农民培育力度。2024年,我省加大高素质农民培育力度,培训对象为年满16-70周岁,正在从事或有意愿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务农农民、返乡入乡创新创业者、乡村治理及社会事业服务等人员。2024年,全省高素质农民培育人数达10598人,其中经营管理型7633人,专业生产型1327人,技能服务型1638人,共开设197个培训班。全省围绕稳粮保供任务开设161个班次,培育8986人,占比84.79%。全面推行“线下112学时+线上48学时”的农业经理人和“线下84学时+线上36学时”的经营管理型线下线上相融合的培训模式,按照课堂教学(含沙盘推演)、现场教学、线上学习相结合的培训形式组织教学。二是积极探索集体经济养老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项目为契机,探索村集体以自主经营或以资金资产入股,与第三方合作开展养老服务项目等形式探索养老服务新模式,探索集体经济发展新路径。一方面解决农村养老问题,让百姓受益;一方面有效盘活闲置资产资源,增加集体收入。三是提供农业农村养老服务。我省自2020年6月起至2024年4月底,在11个市、17个乡(镇、街道)开展了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试点工作。依托区位优势及当地产业特点开展了乡村体验游、民宿、农家院以及初加工、仓储等一二三产融合项目,取得了一定的经济及社会效益。对赡养负担重的农村零就业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规定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鼓励支持脱贫劳动力参加养老服务、护理培训,提升涉老就业服务技能。推进“雨露计划”+就业行动,支持脱贫家庭学生就读养老服务相关专业。
虽然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业有了一定发展,但农村养老服务仍是养老服务发展的短板,需要挖掘和整合更多的资源优势,探索新常态下多元农村养老模式。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继续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代表委员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机制,多措并举,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养老服务能力,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落实国家和省制定出台的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推进做好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
二是继续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建设,不断提高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保障水平,在保障兜底养员服务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开放,重点支持高龄、失能、空巢、残疾老年人的供养服务。增加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的集中供养和照护能力。
三是以重残、失能、留守、空巢、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为重点,建立特殊困难老人定期探访制度、农村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制度,定期开展探访关爱服务。
四是积极开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发挥各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提高农村幸福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利用率,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新建或改扩建农村公办养老机构。
五是指导各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利用闲置宅基地、闲置农房开设村民食堂,建设养老、康复场所。探索、鼓励、引导合作社发挥自身带动作用,发展互助式养老、乡村旅居式养老服务。探索将适老化改造纳入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统筹推进,完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
六是不断提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适时调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和补贴标准,引导城乡居民早参保、长缴费、选高档,强化多缴多补激励机制,提升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和吸引力。
七是支持智能养老产品的研发与应用。鼓励企业研发适合农村老年人使用的智能养老产品,如智能手环、紧急呼叫设备、远程医疗服务设备等,提高农村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安全保障。
八是落实康养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大规模培训养老护理员、养老院院长、老年社会工作者。建立健全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制度。落实养老服务与管理专业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奖补政策,用好的政策拴心留人。广泛开展农民培育需求调研,持续提高跟踪服务质效,不断建强教学师资队伍。
感谢您对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关心、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