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措施的建议》(125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8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省民政厅

杜尚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养老措施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截至2019年底,全省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075.7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24.72%,高出全国6.61个百分点。全省老龄化程度持续升高,养老服务发展形势严峻,且高龄、失能、独居老人不断增多,专业化、个性化养老服务需求日益增加。目前,全省各类养老机构发展到2217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584家,民办养老机构1633家,所有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步伐不断加快。

  一、不断丰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决策部署,牵头或配合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先后印发实施了《“十三五”辽宁省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辽宁省提高养老院服务质量四年滚动计划(2017-2020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实施意见》、《辽宁省进一步扩大旅游文化体育健康养老教育培训等领域消费实施方案》等多项政策制度文件,与相关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辽宁省养老设施公建民营指导意见(试行)》、《辽宁省建立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的实施意见》等,转发了国家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委《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规划引领,合理布局。2019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9〕5号),我省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20〕11号),从省级层面养老服务政策制度支持体系得到进一步健全完善。

  二、保障农村困难老人基本生活和养老服务。规范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连续10年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全面保障了农村困难和特困老人的基本生活,为农村特困老人提供了集中或分散的供养服务,特别是2016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进一步完善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将原来农村五保的供养标准从单一的保生活扩大到保健康,新的供养标准由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组成。照料护理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分档制定。从2020年7月1日起,实现城乡集中供养、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要实行统一标准。建立了对80至89周岁低收入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制度。建立了对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服务补贴和对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人发放服务补贴制度。

  三、加大农村养老机构财政资金投入力度。补齐农村养老基础设施短板、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建设标准是脱贫攻坚工作和乡村振兴战略的重中之重。省发展改革委高度重视包括农村在内的全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积极争取资金新建或改扩建农村养老机构,“十三五”期间,累计已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约1.8亿元,支持了全省21个农村敬老院建设项目,新增基本公共养老服务床位约2700张;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1.55亿元支持民办养老机构设施建设,新增普惠养老床位约7800张。省财政部门将养老服务事业投入纳入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多方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充分发挥了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保障作用。2020年,省财政共投入养老服务业方面的补助资金4.8亿元,其中投入资金1亿元支持实施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建设完成了100个示范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老年人开展助餐、助浴、助洁等方面服务;投入资金近1亿元,支持为家庭困难的80周岁以上高龄和60周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补贴、为困难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为重度残疾人发放护理补贴及对农村常年病人托管中心托管困难人员生活费和照料费给予补助;投入资金0.7亿元,为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运行补贴,对养老机构投保综合责任给予保费补助;筹措中央及省基本建设资金2.1亿元。为支持养老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重点为: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规定,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特别是2019年,国家又出台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了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限在国家层面,地方财税部门主要是做好上述国家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四、大力推进农村养老机构建设。经过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我省逐渐整合乡镇敬老院为区域性中心敬老院,初步建立起了以区域性中心敬老院为主体,以乡镇敬老院为补充,以供养农村特困老人为重点的农村养老服务新格局。我省现有农村敬老院505所,其中区域性中心敬老院256所、乡镇敬老院249所,拥有床位6.5万张。2010年以来,省每年安排补助资金3000万元,用于全省100个农村敬老院维修改造项目建设补助,共累计安排补助资金3亿元。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整体水平得到显著提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改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设施条件,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放,惠及更多的农村老年群体。

  五、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试点。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把政府投资兴办的农村敬老院逐步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管理运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在加强机构建设的同时,研究探索包括农村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在内的多种养老服务模式,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完善。为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出台了《关于做好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工作的通知》(辽民发〔2018〕94号)、《关于申报省财政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费补贴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函〔2014〕69号)等政策文件,对符合条件的民办非营利性、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投资补助、贷款贴息、运行补贴政策。

  六、探索提供互助式日间照料服务。为解决全省农村空巢老人日间无人照料问题,从2013年开始,我省利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幸福院建设项目,共建设农村幸福院2625个,为农村空巢老人提供互助式日间照料服务。

  七、不断完善覆盖城乡的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实现制度全覆盖。2020年,我省实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取消了参保人员户籍限制。根据我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与农村敬老院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按当地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或其他人员,可自愿选择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者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有参加以上两种养老保险制度的情况,在达到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还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按相应的养老保险政策规定享受养老待遇。

  八、加强农村老龄人口医疗保障。一是出台《辽宁省医疗保障扶贫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对符合条件的农村老龄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助。二是充分发挥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对贫困人口的待遇倾斜和托底保障作用,将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农村老龄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统一执行最高比例70%,不设封顶线;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龄人口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比例由60%提高到70%。

  九、部门联动,整体推进医疗与养老服务有机融合。一是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村居)、家庭。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作用,老年人纳入重点人群管理,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为居家和社区(村居)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二是开展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省卫生健康委与省民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工作的通知》,指导各地按照养老机构和医疗机构分布情况、基础设施状况和服务能力,开展了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服务合作。由医疗卫生机构为签约的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转诊和绿色通道等服务。截至2020年底,全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2000余对,养老机构均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三是鼓励开办医养结合机构。为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发展,省卫生健康委与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简化医养结合机构办理程序,对养老机构内设的诊所、卫生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对举办二级以下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依法做好登记和备案管理。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变更登记事项或经营范围开展养老服务。目前,全省医养结合机构已达200余家。

  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充分尊重您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政策、加大投入,特别是推动各类农村养老机构建设,不断满足包括高龄、失能、半失能、残疾、空巢老人在内农村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多样化、多层次服务需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加大农村养老机构建设力度。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进包括农村养老机构在内的机构养老设施建设和社区养老设施建设,争取国家专项建设资金支持,将养老服务事业投入列入地方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推动作用。继续支持各地农村敬老院新建、改建和设施维修,支持农村公办福利机构进行消防设施改造,补助各地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项目建设,提高全省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整体水平。

  第二,继续加强农村养老服务。继续抓好现有的农村困难家庭常年病人托管服务中心对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托管服务,让更多有需求的老人得到更好地服务。加强农村互助幸福院管理,为空巢老人提供互助式日间照料服务。落实困难家庭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第三,落实各项优惠保障政策。省财政继续按照不高于各地实际执行标准80%的比例对民办养老机构运营给与补贴,支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省财政继续按照各市财政补助金额的80%给与补助,加大全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推进力度,有效降低养老行业运营风险。协调各有关部门继续细化和落实养老机构土地供应、投融资、税收优惠、资金支持、人才培养和就业等各项政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村养老服务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第四,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协调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继续将家政服务、居家养老服务、老年护理等专业培训纳入普惠制就业培训范围,实行职业资格鉴定和持证上岗制度。建立省、市、县(市、区)养老机构三级培训机制,每年分批分期对养老服务队伍实施教育培训,逐渐提高养老护理员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水平。

  感谢您对农村养老服务事业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