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室作用在离婚“冷静期”开展婚姻家庭辅导的建议》(128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24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省民政厅

陈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室作用,在离婚“冷静期”开展婚姻家庭辅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民政厅高度重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易发多发、离婚率居高不下等社会问题,2019年,我厅联合省妇联、省政法委、省高法、省司法厅等部门联合印发了《辽宁省婚姻家庭危机干预试点工作方案》,在本溪县、东港市、凌海市、北票市、盘山县等6个婚姻登记机关开展了试点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心理咨询师、律师等专业人士,为离婚当事人免费提供心理咨询、情感疏导、矛盾调解等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试点开展以来,试点婚姻登记机关,对6000余对离婚当事人进行了婚姻家庭危机干预,其中有20%婚姻当事人取消或暂缓办理离婚登记。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充分采纳您的建议,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室作用,在离婚“冷静期”开展婚姻家庭辅导。着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民法典》。《民法典》实施以来,我厅完善了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增设了离婚“冷静期”程序,明确离婚办理时限,为离婚当事人提供缓冲期,防止冲动离婚。目前,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申请22960件,离婚“冷静期”后实际办理离婚登记14002件,占离婚申请总数的61%;离婚“冷静期”期间,当事人撤回申请(含过期自动撤回)8958件,占离婚申请总数的39%。与《民法典》实施前相比,离婚率明显降低。同时,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将婚姻家庭辅导工作与离婚“冷静期”有机结合,及时对离婚登记当事人进行婚姻家庭危机干预,不让离婚“冷静期”成为真空期、冰冷期。 

  二是完善婚姻登记家庭辅导室环境和功能。指导各地民政部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推进婚姻登记机关基础设施建设,设立相对独立和私密的婚姻家庭辅导室,开展心理疏导、视频辅导等服务,帮助当事人管理婚姻,减少婚姻家庭矛盾纠纷,提升婚姻当事人满意度。引导更多的专业社会组织和专业人员参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工作,树立“理性离婚、一生朋友”理念。加强与妇联、司法等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婚姻登记机关调解、妇联组织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方式,有效预防和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三是建立完善婚姻家庭辅导专门人才库。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推荐优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等人员,加入婚姻家庭辅导员队伍。组建婚姻家庭辅导专业人才库,将婚姻家庭辅导员纳入各级人民调解员年度业务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婚姻家庭辅导员的调解能力和水平。 

  四是推进试点工作取得新成效。在前期开展试点工作基础上,拟会同省财政厅、省妇联印发开展婚姻家庭辅导工作的通知,在盘锦市所有婚姻登记机关、沈阳和大连市部分婚姻登记机关开展试点工作。鼓励有条件地区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管理,推进婚姻家庭辅导工作,促进婚姻登记机关提高婚姻家庭辅导工作水平。 

  五是提升婚姻登记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省民政厅定期举办全省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培训班,对各市婚姻登记业务科室和婚姻登记业务负责人进行培训;各市民政局组织对所辖区婚姻登记员进行培训,提高全省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认真贯彻落实省民政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关于简政放权做好乡镇婚姻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民发〔2013〕23号)精神,加强乡镇婚姻登记工作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大专以上毕业生,提高基层婚姻登记工作人员素质。 

  六是加大宣传力度。省民政厅安排专项资金,聘用专业机构,录制婚姻家庭辅导课程。包括《民法典》宣传、离婚“冷静期”,家风家教,婚前辅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婚姻家庭危机干预、婚姻家庭文化建设等内容,营造平等、和睦、文明良好的婚姻家庭氛围。 

  感谢您对婚姻登记工作的关心! 

  辽宁省民政厅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