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将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发放的建议》(1161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8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省民政厅

朗庆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由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发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村民小组是村民自治共同体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是自治的一个层次。村民小组长担负着将该组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反映给村委会,将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传达给该村民小组中的村民,协助村委会处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重要职责。多年来,我厅及有关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各地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村民小组建设。指导各地在村委会换届后,在村委会组织下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任命、指定、委派和更换。指导各村民小组依法讨论决定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业的办理。指导村民小组在村委会领导下依法管理村组的经济资产、财务、村民自治、组务公开等工作,向全组村民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村民监督。 

  二、提高村民小组长的待遇。我省在《关于完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村级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0〕37号)中明确:“村其他必要支出补助。主要指村内治安、卫生防疫...村民小组长误工补助”。在《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辽组发〔2016〕61号)中进一步明确“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综合考虑自身财力状况和村级自我积累情况等因素进行补助,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目前,我省大部分村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对部分村民小组长给予了误工补贴,有些村集体经济等自我积累比较好的村,按有关规定用自我积累对部分村民小组长也给予了误工补贴。这种财政资金与村集体经济收入等共同承担村民小组长误工补贴的情况,既符合文件精神,也比较符合我省实际。 

  三、做好村级组织经费保障工作。按照辽组发〔2016〕61号有关规定,将“村级组织用于村内治安、公共卫生防疫、村民小组长误工补助、农村党员教育经费等”作为“其他必要支出”,纳入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范围,同时明确“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可用于发展村级公益事业、改善公共服务基础条件、服务群众、扶贫助困以及补充村级经费等方面的支出”。一是2019年、2020年每年全省财政补助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实际支出都在16亿元以上,其中村干部基本报酬和村级组织办公经费两项合计每年提高1万元,由原来的9万元提高到目前11万元,并按照每村不低于2万元标准保障村级党建工作经费。二是大力推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提高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保障村级组织运转。2019年投入财政资金6.35亿元扶持1225个村,2020年投入6亿元扶持1195个村发展集体经济项目。十八大以来,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共投入资金35.9亿元。截至2020年底,全省基本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村级集体经济收入有效补充村级经费等方面支出。 

  今后,我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进一步加强村民小组建设。一是选优配强村民小组长。指导各地完成第十三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后,新一届村委会立即组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把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优秀人员推选为村民小组长。二是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会同财政等部门健全以财政投入为主的稳定的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制度,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同时,进一步推动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深化集体经济扶持村建设,继续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完善扶持政策,优先选择美丽宜居乡村建设的村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重的村,注重选取见效快、效益好、对村民致富带动性强的项目,进一步提高发展成效和收益率,不断提高村级组织自我保障和服务群众的能力。 

  感谢您对民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