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 《关于制定政策推动养老地产快速发展的建议》(1217号)答复

  •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7日
  • 编辑:辽宁民政
  • 来源:省民政厅

陈广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政策推动养老地产快速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省民政厅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坚决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推进“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目标,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做出战略部署,推进养老服务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支持养老地产方面,陆续发布和实施了相关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对于完善我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省政府先后制定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规划了我省养老服务业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完善了土地、税费优惠、资金支持等相关政策。 

  一是在土地政策方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46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都明确“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目前,我省鞍山市、丹东市、锦州市等地民政部门都已列入当地规划委员会,其他地区在土地使用规划制定方面也积极征求民政部门意见,确保民政养老服务用地得到有效供应。 

  二是在税费减免方面。《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明确“养老服务机构符合现行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服务场所用电、用水、用气享受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机构给予税费减免。” 

  三是在医养结合方面。按照《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卫发〔2020〕2号)规定,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实行设置审批与职业登记“两证合一”,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市级或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医疗机构职业登记申请。经公示、审核合格后获得《医疗机构职业许可》。按照《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通知》(民函〔2019〕1号)规定,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置许可,对于申办养老机构的,依法做好备案和登记管理,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养老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养老服务的,可依照规定享受运营补贴,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补,水电、煤气、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 

  虽然近年来我省养老服务政策逐步完善,养老服务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正如您在建议中所反映的,在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的实际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今后,我们将进一步采纳您的意见建议,在以下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第一,完善养老政策,为发展养老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和保障。尤其是在发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要持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20〕11号)要求,进一步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按照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对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探索制定和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扶持政策、服务保障政策等;开展示范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第二,持续探索突破,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我省列入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改革试点地区创新创制、改革突破,在发展智慧养老、养老地产、医养结合等方面为全国及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发展提供可推广、可复制、可持续的典型经验,鼓励其他市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的有益探索,通过政府扶持、社会力量运营、市场化运作,全面提升养老综合服务能力,满足绝大多数有需求的老年人在家或社区享受养老服务的愿望。 

  第三,拓宽资金渠道,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一是督促指导各地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凡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按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凡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限期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二是省里继续发挥财政资金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推动作用,资助全省城乡社区(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不断拓展全省日间照料室、托老所等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跟踪检查今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市城乡社区(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确保项目落到实处,尽快发挥效用。三是按照国家老旧小区改造相关工作部署,我省将在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实施改造过程中,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和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因地制宜的推进小区无障碍等配套基础设施适老化改造和养老相关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第四,整合社会资源,推动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是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公建民营运营机制,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社会组织运营等多种形式扶持和吸引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养老服务业,形成多种所有制形式、社会化、市场化养老服务模式。鼓励各地进一步加大整合闲置资源、改造老旧小区的力度,无偿或低偿交付社会力量运营,发挥存量资产的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养老机构的专业服务优势和辐射作用,直接向居家社区延伸提供居家养老服务,或向居家社区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支撑。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委托管理等方式,鼓励和支持优质资本、社会组织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市场,开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培育服务机构增强自我“造血”能力的同时,带动提升全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水平。三是加大对各类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培育力度。面向社区高龄、空巢和困难老年人以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体提供的养老项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优先交给社区养老服务组织承担。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和社区志愿服务组织的作用,鼓励其积极参与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不断丰富养老服务供给。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辽宁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