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关于制定辽宁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建议》(第0274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5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邵丽姝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辽宁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建议”收悉,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人口老龄化是当前普遍关注、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养老服务作为重要民生工程,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当前,我省老龄化进程持续加快,截至2025年底,全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346 万人,占总人口32.6%,养老服务需求呈现总量大、多层次、多样化特征,现行养老服务相关政策已难以全面适配新形势、新需求,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完善制度供给。
《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被列为202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省人大和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等相关单位组成工作组,在省内外开展调研,吸纳代表建议提出的意见建议,不断完善《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将居家养老服务作为专章内容纳入条例当中,确保居家养老服务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条例》立法必要性
(一)制定《条例》是践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优化孤寡老人服务,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完善发展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政策机制”。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养老服务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在辽宁考察时强调“对老年人的服务要跟上”。制定《条例》,是我省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实践,对保障老年人安享幸福晚年、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深远意义。
(二)制定《条例》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养老服务重大部署的内在要求
我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先后出台了《辽宁省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辽宁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促进银发经济发展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文件,构建了较为完善的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同时,将养老服务发展情况纳入民生实事、督查督办、实绩考核等重要范畴,明确民政、卫生健康等多部门监管职责,压实属地责任、强化综合监管,推动全省养老服务质量稳步提升。目前,全省建成县(区)级综合养老服务平台89个、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668个,因地制宜设置村(社区)养老服务站点6083个,初步形成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培育了一批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开展了老年助餐、探访关爱等多项便民服务。这些成熟的经验和做法,有必要通过地方立法予以固化。
(三)制定《条例》是推进我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省养老服务改革发展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短板弱项:一是养老服务供给不均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不合理,农村养老服务薄弱;二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发展不充分,专业服务能力不足;三是医养结合不够深入,养老与医疗卫生服务衔接不够顺畅;四是养老服务从业人员专业水平不高,人才流失较为严重;五是养老服务监管体系不够健全,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这些问题迫切需要通过法治途径和手段予以解决。制定《条例》,是规范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
二、《条例》的起草过程
在制定过程中,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原则,开展了广泛深入的调研论证工作。
(一)提高政治站位,把牢正确方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政策规定,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养老服务工作的部署要求,明确立法思路和重点内容,确保立法方向正确。
(二)坚持问题导向,深入调查研究。邀请省人大法制委、社会委提前介入,聚焦养老服务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深入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走访养老服务机构、老年人家庭、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就各方提出的意见深入研究,明确对策措施。
(三)强化部门协同,借鉴先进经验。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加强立法协调、达成共识,并系统提炼我省行之有效的做法,借鉴江苏、湖北、吉林、北京等省(市)成熟经验,结合实际进行吸收借鉴和创新,形成《条例》送审稿,5月11日省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一章七十七条,主要包括总则、规划和设施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扶持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聚焦解决我省居家养老服务的突出问题,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明确居家养老服务主要通过上门、远程支持等方式,为老年人在其住所内提供生活照料、常用临床护理等照护服务以及其他支持性服务;社区养老服务主要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护、短期托养、助餐等服务以及其他支持性服务。
(二)关于政府职责。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利用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
(三)关于乡镇(街道)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养老服务工作;落实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及时了解其居家生活情况,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统筹用好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
(四)关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自治功能,协助开展养老服务,配合做好老年人信息摸排、需求收集、服务转介及互助养老、志愿服务等工作。
(五)关于规划和设施建设。明确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严格执行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用于公益性、普惠性养老服务;建成区设施不足的,通过改造或者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补充完善;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确需调整的按照不低于原有养老服务设施规模和标准就近建设或者置换。
(六)关于经费保障。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与老年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统筹财政资金、彩票公益金等支持养老服务发展,彩票公益金按照不低于国家规定比例用于养老服务。
(七)关于长期护理保险。推进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和康复、护理、安宁疗护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定点范围;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产品。
(八)关于强化养老服务人才支撑。 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共建实训基地;开发公益性岗位,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养老服务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机制;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用工管理,加强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明确养老机构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其从业的医师、护士、医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资格、职称评定、继续教育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九)关于老年助餐服务。县人民政府综合老年人口分布与服务需求,依托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机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养老机构内部食堂、餐饮企业等建设老年助餐点,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鼓励市场化运作、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等多渠道支持送餐服务。
(十)关于智慧养老服务。明确统筹整合养老服务信息资源,推进数据互联互通,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化服务并行,推广适老智能服务;推动科技赋能养老服务,加强健康监测、安全预警、情感交互等产品应用,发展智慧养老、康复辅助产业,支持研发适老化智能产品。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条例》内容,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争取早日颁布实施。
感谢您对全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你们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赵美涵
联系电话:024-235106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