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1450128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5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耿秀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我省服务类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增加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
近年来,我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2021年6月,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若干措施》(辽委办发〔2021〕18号),明确:“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2024年7月,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的通知》(辽民助函〔2024〕158号),在全省15个地区试点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我省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托民政服务站等工作阵地,因地制宜为困难群众提供照护服务、生活服务、关爱服务等服务类社会救助,2024年以来新设立服务项目101项、累计服务超十万人次,打造了沈阳市特困逝者殡葬服务、“搭把手”关爱项目,丹东市困难群众就医陪护、生活紧急救援,辽阳市困境儿童学习陪伴服务、老年助餐等一系列服务项目,形成精准识别、多元供给、规范运行、信息赋能的服务类社会救助辽宁模式,困难群众满意度有效提升。
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帮扶
我省大力推动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积极发挥社会力量在困难群众救助帮扶中的作用。一是推动慈善帮扶与政府救助有效衔接,出台大力发展社区慈善、规范发展互联网慈善、建立慈善综合监管机制等政策文件,目前全省慈善组织已达290家,“十四五”以来年均募集善款10.3亿元,常态化实施105个慈善项目、精准帮扶超6万人。二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组织开展“情暖辽宁 志愿有我”主题志愿服务活动,成立省级志愿服务总队,在全省100个社区开展党建引领“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融合试点,通过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方法,提供精准化、专业化的社区服务,实现专业力量与群众力量优势互补、协同增效。三是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等服务,将各类社会救助管理服务过程中的事务性、服务性等工作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将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实施了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牵手计划”项目,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和救助帮扶,相关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持续提升。
三、持续强化困难群众健康帮扶工作
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健康帮扶工作,一是持续做好重点人群常态化精准健康帮扶,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重点人群健康状况开展摸排,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落实常态化健康帮扶举措。二是优化常态化精准健康帮扶服务,健康帮扶对象需要到医疗机构就诊的,由家庭医生按照分级诊疗要求提供就医指导和转诊服务,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三是强化常态化精准健康帮扶服务内涵,对65岁及以上老年人、孕产妇、0至6岁儿童,以及原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肺结核、严重精神障碍、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慢性病患者,开展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提高了医疗服务质量。
四、做好困难群众基本住房兜底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围绕城镇公租房保障工作,切实兜住兜牢困难群众基本住房保障底线。一是优化政策制度,完善公租房分配管理办法,收购存量商品房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扩大农村住房救助范围,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监管,住房救助政策供给持续加大。二是做好公租房实物保障及租赁补贴,强化住房救助对象“动态管理”、信息“六公开、一监督”,截至2025年底,全省累计为29.2万户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实施住房救助,其中公租房实物保障10.3万户,租赁补贴18.9万户,确保困难群众住有所居。
下一步,将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等实际情况出发,立足兜牢民生底线、增进民生福祉,进一步健全完善分层分类救助帮扶体系,推动服务类等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一是总结推广服务类社会救助试点工作经验,制发加快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关文件,指导各地加快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因地制宜增加服务类社会救助供给。二是广泛宣传常态化健康帮扶工作的进展成效,特别是一线医务工作者扎根基层、服务群众的生动事迹,发挥正面示范引导作用,推动帮扶工作提质增效。三是认真指导督促各级住建部门做好住房救助相关工作落实,加大公租房保障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做好住房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四是加大培育本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重点扶持薄弱地区本土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成长,提供人员、管理咨询等支持,增强其承接项目和吸纳人才的能力。五是推动政府转变购买模式,从“购买项目(岗位)”为主,逐步向“购买专业服务质量与成效”转变,提升相关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感谢您对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对推动我省服务类社会救助等救助帮扶高质量发展的指导和建议,欢迎您今后多提宝贵意见建议。
联 系 人:田国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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