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 《关于以政府购买+公益组织方式推进社会养老服务的建议》
(第1450437号)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05日
- 编辑:辽宁省民政厅管理员
- 来源:厅办公室
冯亚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以政府购买+公益组织方式推进社会养老服务的建议收悉,综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社会工作部、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截至2025年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1346万人,占比32.6%,老龄化程度居全国前列。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老龄和养老服务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着力推进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一、强化顶层设计,构建政策制度体系
(一)推进立法保障。《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被列为2026年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草案于5月11日通过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突出公益导向,规定了促进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等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发展,优化养老服务供给;明确了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强调了政府购买服务内容。
(二)完善政策支撑。2025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辽宁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促进银发经济发展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优化机构养老服务,鼓励各地区因地制宜发展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省发展改革委将相关内容纳入《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省直部门联合出台《辽宁省促进银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提供养老服务并给予补助。
(三)规范价格机制。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完善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满足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集中照护需求,床位富余的可向社会开放,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或者通过设置参考区间等方式加强引导。
二、创新运营模式,推广有效经验做法
(一)推动公建民营改革。截至2025年底,全省79家公办养老机构实施了以公建民营为重点的运营机制改革,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通过招标等竞争方式委托给公益组织或专业企业运营,在合同中约定公益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退出机制,既降低了机构的初始投入成本,又守住了公益底线。
(二)发挥公益组织作用。积极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充分发挥志愿服务项目孵化基地(辽宁)的作用,支持养老服务类公益组织提升专业能力与运营水平。以社会化方式举办东北亚国际银发经济博览会,为老年人提供服务消费新场景。指导省养老服务业联合会发布23家旅居康养服务机构和10条精品主题线路,发展旅居康养服务,推动行业自律与规范发展。
(三)加强资金风险防控。制发实施《辽宁省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办法》,采取银行存管和风险保证金方式,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资金收取、管理、使用、退还的全链条监管,对养老机构预收资金进行全链条监管,堵塞假借预收费非法集资的渠道,保障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
三、加大财税扶持,降低运营成本
(一)财政补贴支持。2025年,省财政统筹资金落实民办非营利性和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0.7亿元;实施特困供养机构改造提升0.5亿元;支持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0.3亿元。2026年,已预拨4.6亿元支持全省全面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政策,涵盖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等多项服务。
(二)落实税收优惠。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免征增值税等政策。
(三)推动产教融合。省发展改革委已将沈阳养老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翼护金太阳养老产业发展(沈阳)有限公司等一批企业纳入省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推动落实“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激励政策,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四、整合利用资源,实现共建共享
(一)盘活存量资源。在城市更新、完整社区建设中,优先将社区配套用房、国有闲置房产等资源用于养老服务。全省依托各类设施建成乡镇(街道)综合养老服务机构932个、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1.4万个,为老年人提供家门口的便捷服务。
(二)丰富服务模式。落实《辽宁省促进银发经济发展若干政策》,鼓励养老产线智能改造,支持聚焦养老领域创新发展申报涉老科技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通过发放消费券等形式,支持失能老年人购买居家、社区和机构照护服务。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产品纳入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范围。
(三)健全退出机制。落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监督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在合理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根据服务协议约定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协商确定安置事宜,并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为养老机构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虽然我们在推进养老服务发展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正如您所指出的,距离人民群众对高品质养老的需求仍有差距。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吸纳您的建议,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加快立法进程。配合省人大加快推进《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立法,确保您提出的公益属性、风险防控等建议在立法中得以体现。二是深化运营模式改革。总结推广“政府购买+公益组织”的成功案例,健全完善公建民营制度规范,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大的积极性,促进养老服务多元供给。三是强化要素保障。继续落实落细财税、土地、人才等优惠政策,实行养老服务机构用水、电、热、气居民价格,进一步降低公益养老运营成本。四是提升监管效能。应用养老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智慧平台,加强对养老服务过程监管,落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监测评定,确保公益属性不褪色、服务质量不打折。
感谢您对辽宁养老服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恳请继续监督指导、多提宝贵意见。
联 系 人:陈 颖
联系电话:024-23940079
